你知道吗?关于司法救助那些事儿……
“我上春山约你来见,我攒了一年万千思念......”一阵美妙的歌声后。
“喂,谁了?怎了?”。
“您好,我是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干警,请问您是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吗?”。
“嗯,是了,怎了?”。
“经过我们排查到线索,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没有给您进行民事赔偿?”。
“嗯,是了,怎了?”。
“哦,那是这样,如果您家庭生活存在困难,犯罪嫌疑人又没给您赔偿,您可以向我们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嫌疑人是不是找你们了?你们是不是要把嫌疑人放出来了?你们是不是要给嫌疑人减轻刑罚了?他给我赔偿不起就把牢底坐穿!想要我给谅解门都没有!”。
“我给您解释一下,国家司法救助是......”,电话啪的挂断了。
对于国家司法救助,人民群众知多少?
司法救助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公众知晓度不高,人民群众甚至是部分法律职业人士不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从而导致司法救助案件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而启动线索较少。此外部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接受救助会导致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此不愿意主动申请接受救助。
那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呢?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等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有: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0
“谢谢你给我的爱,今生今世我不忘怀......”。一阵铃声过后,“检察官同志你好,那个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政策我懂了,谢谢你们啊,你们可给我家解决大困难了,现在的国家政策真好!感谢国家,感谢共产党!你们辛苦了!”。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是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传递司法温度的举措之一。今后我院始终践行司法救助“应救尽救,救贫救急”的原则,提升司法救助实效,为人民群众撑起司法救助的“暖心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如您需要司法救助请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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