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房企融资,这些事你必须知道!
房地产财税学习平台
微信号:fdccspx(←长按复制)☀ 我们致力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公开课、内训、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等专业领域服务!欢迎您的加盟与合作!
——是您最值得信赖的房地产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房建企业财税专题课程——诚邀您莅临参加!预约报名:010-80574763 佟军老师
精彩推荐,点击查看!
每年的一季度都是房地产融资活跃的时间段。因为这个时间段通常是银行、信托、资管等资金方存量业务到期、贷款投放额度较为宽松的时点。
对于房企而言,是其能以较低成本获取融资的窗口期,稳健财务数据的同时,也可以为整年的业务发展提供保障。
受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信托发行呈现回暖趋势。根据统计显示,2020年2月8日-2020年2月14日,共有28家信托公司发行167款集合信托产品,发行数量环比增加16款,增幅10.60%,信托产品发行量连续两周呈现升温态势。
从融资规模看,2月份以来,68家信托公司共发行401款集合信托产品,发行规模为506.2亿元。从资金运用领域来看,房地产领域产品发行了36款,工商企业领域产品发行了18款,基础产业领域产品发行了48款,金融机构领域产品发行了54款,证券市场领域产品发行了11款。
进入2月份,房企融资需求增长迅猛,现阶段各家公司在上报项目、审批推进方面都有意识地加快了速度。不过,监管层对风控要求并未放松,包括风险把控、城市筛选、交易对手的把控、项目指定的判断等。
我们先从2019年下半年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进行梳理,可以看到:
2019年7月3日
银保监会信托部约谈10家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及业务种类进行了窗口指导。
2019年7月12日
发改委发布778号文,要求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房企海外发债也受到明显制约。
2019年7月13日
银保监会发布153号文,加强地方AMC监管,禁通道、禁变相为机构和项目融资。
2019年7月20日
监管部门统一房地产信托业务放行标准,项目公司需要具备二级资质,或是项目公司的直接股东需具备二级资质。大量开发商仅有少量满足432条件的项目符合此监管要求。
2019年7月20日
政治局会议强调住房不炒,要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中央通过完善市场的监测预警和考核评价机制,将“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的政策目标落到实处。
2019年8月1日
新接单业务利率上浮,住房贷款首套和二套房上浮分别不低于25%和30%,精装贷上浮不低于35%,其他经营贷、消费贷不低于40%;而首套和二套商铺上浮则分别不低于40%和45%,总行核心客户开发写字楼利率上浮不低于45%。
2019年8月8日
银保监局发布通知,在32个城市开展银行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各种将资金通过挪用、转道等方式流入房地产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银保监局可根据地产信贷规模、风险等情况自行确定检查的具体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期限不少于1年。
2019年8月8日
监管又出信托“64号文”,去通道、控地产力度不减,窗口指导会成常态。信托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坚决遏制信托规模无序扩张、严厉打击信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有力有效处置信托机构风险等等。
2019年8月25日
央行公告,自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其中,首套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二套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存量不受影响,利率折扣将不存在。
2019年8月29日
多家银行被窗口指导,要求即日起收紧房地产开发贷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月底时的水平。意味着,房地产开发贷余额将从二季度末的11.04万亿元减少至一季度末的10.85万亿,规模压减近2000亿元。
2019年8月31日
监管部门要求清理整顿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截止日前,各地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债权类业务存量达8517亿元,要求年底化解存量风险的三分之一,2020年6月底再化解三分之一,2020年底前完成存量风险的清理工作。
2019年12月10日至12日
召开了中央经济会议,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变,“稳”仍将是2020年房地产政策和市场的主基调。
房地产从增量时代逐渐进入存量时代,合规发展是大势所趋,2020,房企融资走向何方?
下面从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和出路,梳理如下:
1. 健全房地产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已经颁布的房地产融资法律法规,使房地产企业在选融资渠道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房地产融资正常有序地进行。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融资的多元化,新出现了许多融资工具,确保不落后于房地产经济的发展,需规范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监管,避免发生各种风险,健全融资相关的监管体系,使各类新型融资工具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使房地产融资得到有效的发展。
金融行业没有一帆风顺的,风险时刻伴随着它,房地产与金融密不可分,息息相关,它们会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影响,容易形成连贯的效应,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必须靠有效的机制和对应的监管制度来保障。应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网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机制,给企业方便,给企业解压,杜绝重复监管,堵住监管漏洞,使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成本降低,促进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优质化发展。
2. 拓宽渠道,创新模式,研发多元化金融产品
3. 健全房地产金融法律制度和体系
房地产金融渠道的拓宽,多元化产品的创新,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房地产金融和法制法规建设同步进行,才能帮助房地产金融市场得到有效的发展。没有法律保驾护航,金融的创新,新产品的推出,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所以完善房地产金融法律制度,对规范融资模式、创建优良的融资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满足房地产开发的需求,进而激发金融产品的创新热情,推动房地产金融持续稳定的发展,使房地产企业顺利融资。
还要建立稳定的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建设银行信贷间接融资平台,拓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营造一个健康的融资环境,让房地产企业可以低风险进行融资,为业务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不同层次房地产企业发展的需求,保障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证券化市场得到发展,加强法制建设,利用好政策,发展房地产基金。协调好多元融资和金融风险防控的关系,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不断的动力。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想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必须完善多层次金融体系,才能发展金融市场。
近年来,受到资管新规和地产调控的双重挤压,当地产非标融资渠道被全面封堵,向股权投资方向转型既是政策导向,也是形势所迫。在防控金融风险、降杠杆的背景下,倒逼地产“明股实债”向真股权融资方向转变。
众所周知,2019年房地产融资市场先扬后抑。只有房企和资方都要对政策走向和市场形势做出清晰的预判,才能在复杂环境中掌握主动权。
正所谓“槐花又向此秋黄,槐未黄时趁早忙。”
开年以来,不少百强房企进行了重大的架构和人事调整,调整的情况特别折射出以头部房企为代表的开发商提升效能及竞争力的诉求。在房企区域公司自力更生的要求下,如何尽可能地找寻到有效的资金及合作方成为开发商当下的重要任务之一。截止当前,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在寻求真股合作,找寻外资合作资金,融资触角亦延伸到上下游材料供应商、总包施工方等机构,另外也在更灵活地使用应付工程款、购房尾款融资等等。与此相适应的,资金机构目前的业务思维已不单单是就单体项目提供融资,越多越多的机构在想办法做透、做熟客户,并尝试与开发商开展全生命周期的合作。
一、开发商的业务调整及融资思维转换
(一)提升能效,区域合并,养大的孩子“自力更生”
在行业波动的影响下,为提升房企自身的“能效”及竞争力,越来越多的房企开始通过精简机构、区域整合来“瘦身”,区域或将逐渐成为其主要组织形态,并被赋予更为重要的功能和权力,集团则更多地转变为一个资源和支持的平台。
此外,近期很多开发商朋友也纷纷表示,原来各区域因为拍地所需的资金通常由集团统一调拨,而今时不同往日,在投融结合的理念下加之受疫情的影响,已更多地要求投资口带资金上会,区域自行解决拍地相关融资需求亦已成为常态。
自力更生的房企在融资层面更是敢于尝试,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以及业务开展层面也相对灵活。以融资成本支付为例,开发商集团通常会控制自身融资成本红线如在不超过年化12%以内,对于前融机构所需融资成本与集团成本控制线之间的差额,区域可通过由合作的小股东贴息或总包贴息,分包部分工程或股权后端分红等方式补足相应的融资成本。
(二)成本控制、出表需求,寻求与股权合作获取长远资金支持
(三)相互借力,盘活上下游资源,打通供应链及总包等各类资金、项目合作渠道
对于开发商而言现金流才是“王道”,任何能补充现金流的融资方式均值得尝试。开发商的融资触角也早已从单纯的资金机构上升到与具备资金实力或项目资源合作方共同搭建全方位共赢的战略平台的高度。比如充分拓展新的合作伙伴,挖掘其他开发商的合作机会,实现拿地及前端资金的补充;与总包单位或其他上游供应商战略合作,由上游单位或总包单位提供前端资金支持;挖掘当地政府平台、本地资源型企业、当地实力财团等合作资源等等,合作才能共赢,让利才能长远。
此外,应收应付账款的盘活长期以来是补充开发商现金流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受这波疫情的影响,开发商对供应链融资的需求更是被大力激发出来。
二、资金机构做深做透客户及单一项目全过程融资合作的诉求
对于越来越多的资金机构来说,目前环境下已不是仅仅服务于单个项目,而是服务好客户,深挖开发商不同的融资需求以及同一项目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资金机构之间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并加强与客户的合作粘性,相互抱团合作趋势也更加明显。比如信托机构受政策限制目前主要操作满足432条件的地产项目,而开发商跟城投平台一样,早就被68家信托机构彻底“扫荡”。信托机构与前融资金机构绑定合作,在前融资金机构解决了开发商前端融资需求,项目满足信托介入的条件后,由信托机构接盘,一方面解决了信托机构找寻满足432条件项目的问题,另一方面,使前融机构的资金退出多了一层保障,更有助于前融机构以及信托机构共同做深、做透客户。
时代在变、开发商的融资也不再是简单的债权合作,资金机构与开发商的合作除了解决开发商前融或某个阶段的融资需求外,越来越多的资金机构与开发商开始开展“全生命周期”的合作。从拿地到开发建设再到购房尾款、供应链等融资,解决融资需求的同时,再延伸到土地拓展及收并购信息的提供,交易过程中税费问题的解决以及收益最大化的满足等等。
三、当前环境下开发商可重点关注的前融模式
对于前融机构而言,除了直接的债权投资模式外,为适应开发商融资需求,外资合作、真股合作、绑定上下游供应商合作以及保理融资租赁等供应链等操作模式亦逐渐增多。
(一)外资合作模式
在疫情蔓延全球的情况下,中国政府的执行力以及中国经济的稳定性和优越性更加坚定了外资对中国市场的投资信心,境外资金机构对境内房地产项目的前融参与度也正在大幅上升。在我们的操作中,外资机构除了看重国内的不良资产业务外,也更加关注境内房地产前融投资业务机会。以地产项目前融业务为例,一般首次合作可提供1亿美金左右(约折合为人民币7亿元)的资金,但是考虑到税费及资金出入境问题,境内外放款的融资成本会有年化3%左右的差异,比如一般境外放款资金成本为年化12%-15%,境内放款资金成本则为年化17%-18%。
(二)真股合作模式
1.以工程款、购房尾款为底层资产募集资金,并进行“小股+大债”合作
以资金机构对开发商的“小股+大债”合作模式为例,一方面开发商向资金机构或合作方释放不超过30%的股权,由其享受后端项目开发对应的真股收益;另一方面由资金机构以不超过开发商内部融资成本控制线的标准出资土地款总额或抵押物价值70%-80%的资金,并允许开发商将融资款用于支付保证金、土地款或收并购等用途。开发商在实现出表及降杠杆目的同时,资金机构获取固定和浮动收益。通常而言,债权综合收益根据开发商资质及综合实力,一般在年化13%-16%不等,对于优质的开发商可适当放宽,同时享受后端真股部分的利润分红。具体操作方面:
(1)开发商集团或其关联公司将其持有的应收或应付账款打折(通常为7或8折)转让给投资公司(SPV),由该投资公司(SPV)发行收益权类产品。若底层资产是购房尾款,则需已完成网签。
(2)投资公司(SPV)持有平台公司100%股权,由平台公司与开发商集团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其中平台公司持股20%-30%,并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由其用于支付土地保证金、土地款或用于项目开发建设。
(3)开发商持股70%-80%,并将相应股权质押给资金机构的平台公司。项目取得土地证后后置抵押给平台公司。
(4)若平台公司有闲置资金时,经平台公司同意,可拆借给开发商集团使用,并另行计算相应成本。平台存在盈余资金时,可重复投资于符合投资标准的项目。
2.信托真股合作模式
目前部分信托机构放开了与部分头部开发商的真股合作。就操作层面而言,一般由开发商与信托机构成立合伙企业,其中信托机构出资30%左右。由于真股投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信托机构在选择项目时更为谨慎,通常会设立一个总盘子,并在募集资金后分别投资开发商提供的,经信托机构认可的项目,通过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真股投资的信托计划,信托机构一般不会介入债权,因为如果涉及到债权实际上将压低项目的股权收益,对股权投资部分不利。
(三)开发商上下游及总包合作融资模式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产上游企业(如总包单位、代建单位、材料供应商、包销单位、智能停车服务商等)选择直接作为投资方为开发商提供前融资金,并通过这种方式提前锁定总包施工、材料供应等合作业务。
1.订单融资模式(以板材供应商为例)
(1)合作模式:前端信用融资(根据开发商的综合实力,可能需提供补充抵押担保物)+后端锁定部分板材订单业务。原则上前端提供的信用融资金额与订单采购金额按照1:2的比例配比。并且,对于订单部分,需要在半年内至少提供订单总额的三分之一的业务。
(2)合作对象:百强开发商或地产龙头房企、长租公寓、家具制造企业、装饰装修公司等。
(3)融资金额及用途:纯信用借款1亿-3亿,资金用途不监管,可用于土地竞拍保证金、土地出让金或其他前融用途,具体放款金额根据实际的订单业务匹配。
(4)融资成本:具体根据开发商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综合在年化12%以内。
(5)融资期限:2年。
(6)放款方式:通过指定的保理、融资租赁公司放款。
(7)支付方式:名单内的开发商支付货款时可以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个月、6个月期限)、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方式进行支付。如开具电子商业承兑票据,当开票主体的市场认可程度较低,贴现成本较高时,开发商还需按照开具商票金额的8%-10%向板材供应商提供补贴。
2.前融+总包融资模式(F+EPC模式)
总包方的选择关系到开发商对项目的把控力度、与总包方的配合以及出现纠纷时的解决速度等问题,因而开发商通常与总包方是长期合作的关系,更不会轻易更换总包方。然而面对现实的现金流压力,开发商亦在想方设法“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在总包单位或其关联方为开发商提供前端低成本资金的大前提下,优先考虑由该总包单位获取总包工程。
在选择总包单位时,国央企背景的总包单位往往倾向于选择头部房企、国央企背景的交易对手合作,比如城投平台、百强开发商中的国、央企开发商;或选择基础设施类等项目的总包合作,但受限于负债率的要求等等。而一些民营背景的总包单位,特别是当地的总包单位,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的同时兼具操作的灵活性,同样值得关注。
以我们财富中心合作的一些总包单位的F+EPC合作模式为例,其在与名单内开发商合作的方式为:
(1)总包单位直接提供土地款前融资金(或者由其集团地产业务板块提供前融);
(2)开发商拿到土地并签完总包合作合同后总包单位按总包造价金额的10%提供给开发商自由使用;
(3)项目开发贷时直接使用总包方在银行的授信和额度为项目提供开发贷。
(四)保理供应链融资模式
目前开发商应收应付供应链端的融资合作包括引入担保公司融资模式、买方保理、卖方保理等常见的几种模式,由于应收应付类融资实际上以信用类为主,因此在挑选交易对手的时候,通常选择头部开发商(如前30强),成本一般控制在年化12%-15%之间。除此之外,还可以以应付工程款或购房尾款为底层资产,发行券商私募子资管计划或者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而这些亦是目前的主流融资方式。
声明:文章综合整理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权联系删除;
赞是一种鼓励 | 分享是最好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