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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税额是纳税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我国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纳税户可获“增量留抵退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放宽,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搞不清楚这些?没关系!小编为您梳理清楚。
我们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请问自2019年4月1日起,全面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负责人,截止2020年6月期末留抵税额300多万元。请问全面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后,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我是一家金属加工制造企业,请问我们属于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范围吗?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放宽,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该怎么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负责人,请问目前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哪些渠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我公司是进出口生产企业,每月申报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请问两者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办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当期出口销售额为零,还需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两者有先后顺序规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我们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进项税额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7月收到期末留抵退税300万元,8月申报7月份预缴增值税时,能否预缴增值税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减退还的留抵税300万元?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假如该企业本期预缴增值税或8月申报增值税180万元,本应产生21.6万元(180×12%)的城建及附加税。按上述文件规定,则180-300=-2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就是0,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0。两者比较本期为企业减免优惠了21.6万元。
来源: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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