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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高考在即,小辫儿给你划重点(三)——非法集资

2017-06-17 周杨 江慧斌 享法JoyLegal


第四大题:非法集资


1法规背景


P2P平台目前暴雷的最大法律红线就是非法集资的问题。同学们请一定注意以下重点法规: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前述的“向社会公开宣传”解释为,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主要从保护银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若干项监管措施与要求,并提示了人人贷(P2P)的主要问题与风险,包括担忧P2P网贷平台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至非法集资,并对P2P网贷业务模式持保留态度。


2015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P2P平台不得非法集资。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将省级政府规定为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并将P2P网络借贷认定为非法集资高发的重点领域。


201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15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上将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总结为三种: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P2P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非法集资,P2P平台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P2P管理办法》关于借款人借款数额的限制,也与非法集资入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安徽省于2016年1月8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大连市于2016年5月18日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均表示将集中监管力量排查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集资问题。2017年3月,网传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非法集资监管红线,即借款人向30人以上/P2P平台向150人以上对象进行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将被视为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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