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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高考在即,小辫儿给你划重点(四)——整改+其他考点

2017-06-17 周杨 江慧斌 享法JoyLegal


第五大题:整改


1法规背景


自2015年的《指导意见》下发,P2P行业开始了大规模的整改。各监管部门及各地的监管文件如雪片般纷纷颁布。为免眼花缭乱,小辫儿为大家整理了整改文件。由于整改文件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小辫儿将分别为各位考生做总结:


国家层面


2016年4月13日,银监会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P2P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类。第二天(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随即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P2P平台的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并提出将采用“穿透式”的监管手段。


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


地方层面


2016年4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同年6月16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海南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5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5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安徽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6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7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沈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这些地方性实施方案基本相同。


2017年3月,网传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一些模糊的条文做了明确的解释,主要规定:禁止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禁止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据媒体报道,广州网贷整改通知书将于近期下发,整改要求和北京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相似。 


2016年5月19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发布,和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2016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相似。


第六大题:其他考点


1校园贷 

2016年4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主要要求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同时,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在第一时间报请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2016年8月以来,银监会、各地行业协会纷纷要求对校园贷进行整治。银监会发言人曾表示,拟对校园网贷采取“停、转、整、教、引”的“五字”整治方针。随后,深圳、广州等地行业协会也出台规定,要求除了助学、创业等少数类别外,其他校园贷业务一律退出。深圳还要求,校园贷平台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各大P2P平台纷纷退出校园贷款市场,转战其他市场。“退出校园贷市场是非常明智的,”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说,校园贷本身就不太好做,容易产生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问题,但获得的利润却不大,“还不如早点退出,早点转型,做一些更有前景和空间的市场。”


2017年4月7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2017年4月,中国银监会召开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针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风险,银监会指出,加强互联网金融与信息科技风险防控,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与此同时,针对校园分期、校园贷等金融乱象,银监会要求加强商业银行对大学生的金融服务。


目前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相继推出了“校园贷”产品,被业内称为“正规军”。


2现金贷

现金贷并非法定概念,而是对一类贷款业务的简称。现金贷的主要特点是实时审批、快速到账、额度小、期限短。现金贷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在于利率畸高,有平台的年息甚至高达598%。


2017年4月7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暴力催收。


2017年4月1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规定,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的P2P平台,各地在及时掌握犯罪行为事实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地方监管部门均已下发“现金贷”排查方案。


北京银监局、金融局在2017年4月18日下发了“现金贷”排查方案,目前排查方案已经确认七十多家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2017年4月18日向其所有会员单位下发《现金贷产品统计表》,要求会员单位于4月20日17:00之前提交反馈统计数据。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单位填写《“现金贷”自查自纠情况表》并在2017年4月24日前发送至协会。《“现金贷”自查自纠情况表》包括平台名称、交易规模、借款人数、出借人数、借款利率、自查自纠情况等。


2017年4月20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各互联网金融平台下发“关于定期报送‘现金贷’业务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平台自查自纠,每月30日之前按月报送现金贷业务情况。

3首付贷

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发布《关于清理“首付贷”类业务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办的金融业务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是违法从事金融业务。


2016年4月20日,广州金融业协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联合下发《关于停止开展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业务的通知》,要求全面停止广州地区的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业务。


4利率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你那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催收


2017年5月4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严禁催收机构在任何非正常时间段与借款人就催收事务进行沟通;严禁催收人员骚扰债务人的咨询人、家人、同学及朋友,以追问有关借款人的下落或联络方式;严禁使用在借款人同学群、亲属群等QQ群、微信群中公布或威胁公布借款人欠债信息、“裸照”等损害借款人名誉的方式进行催收。


6

测评


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向社会首次发布“网贷企业综合测评指数(试行)”,主要将企业实力、企业资质、运营指标、网安防护、舆情情况等五大部分作为测评内容。据媒体报道,专委会将在6月正式对外公布第一次测评结果,并持续公布相关排名。


7

个人信息保护


《P2P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2016年10月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对P2P平台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做了规定,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三部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要求P2P平台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支持P2P平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并披露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主要意见。


2015年8月6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发布《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要求P2P平台披露平台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


高分资料贴


“着急用钱?借你一千”的现金贷出新政策啦


小结

上述就是小辫儿为大家划的重点,预祝大家都在P2P高考中取得一个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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