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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安全法》让美国很不爽?|一周快问

2017-10-09 德和衡享法 享法Joy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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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安全法》让美国很不爽?


2017年9月25日,美国向WTO贸易服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中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的申辩文件,重点针对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数据跨境安全评估制度。美方认为网络安全法的新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将阻碍、中断或禁止商业日常业务中信息的跨境传输,并增进数据国内处理和存储的趋势。由于外国供应商日常会向总部或其他分支机构传输数据,对数据跨境采取附加特别审查、特殊程序或禁止性规定等措施将对在中国运营的外国供应商产生不利影响。位于中国境外的公司提供基于数据跨境的服务提供将受到最为严重的影响,因为这些公司的业务开展依赖于能够访问中国的用户。

事实上,早在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前,就有诸多外资企业提出类似质疑。对此,我国网信办曾于2017年5月31日回应称:首先,此项规定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对所有网络运营者的要求,而且也并非针对所有的数据,只限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这里的重要数据是对国家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和个人。此外,对于确需出境的数据,法律作了制度上的安排,经过安全评估认为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可以出境。特别要说明的是,拨打国际电话、发送国际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跨境购物以及其他个人主动行为,视为已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境内留存和出境评估的规定,不会限制数据跨境流通和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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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车是否被官方认可?


官方对共享电动车的态度多体现在各地的共享单车指导意见中:

2017年8月出台的全国通行的共享单车指导意见指出“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车;2017年9月,各城市陆续公布本地的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其中天津也指出“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车;北京则指出“不发展”共享电动车,但是对具体的管理或处罚措施语焉不详。2017年9月30日,杭州市正式发布《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此前,杭州运管委曾约谈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指出共享电动车的五大隐患,即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骑行人未经过安全培训且不固定、充电电池易引发火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车辆改装较多存在隐患等。要求运营企业停止运营,限期清退。对不按时清退的,将开展专项整治。

另外,与其他城市相比,杭州的《指导意见》还有以下亮点:

1.隐私政策: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在经营前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信息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2.维护力量:车辆运营队伍应按照应每投放12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执行;

3.支付业务: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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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是否可以请明星代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红线有哪些


2017年9月29日,工商总局公布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2015年9月实施的新《广告法》,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发布作出详细规定,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不得对功效进行断言或保证(如不能宣称“有效治疗高血压”);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3.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4.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5.不得包含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等。

与2007年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2009年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如果正式实施,将对目前通行的明星代言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业务带来重大影响。《征求意见稿》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广告还提出了其他更专业的规范或禁止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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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将明确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售假责任?


2017年9月29日,针对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应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透露,电子商务法目前已完成全国人大一读,平台责任的分担问题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对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柴海涛表示,电子商务的平台企业首先履行的义务就是通知-删除的义务,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发现网上有侵权商品销售,觉得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通知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平台企业有义务把网上销售的信息予以屏蔽和删除。此外,《电子商务法(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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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互联网群组服务的平台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包括:

1.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

2. 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对使用者进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身份认证;

4.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5.互联网群组分级分类管理;

6. 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禁止性信息内容;

7.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8.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及群组使用者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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