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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水滴事件是公关冤案还是法定责任?|一周快问

2017-12-18 德和衡享法 享法Joy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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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水滴事件是公关冤案还是法定责任?


2017年12月初,一篇《一位92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火了, 文章称,多位360智能摄像机用户将自己在餐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监控到的视频在水滴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导致其他用户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对此,360公司回应称,除了幼儿园专版和“明厨亮灶”版本,360智能摄像机从未向其他任何商家赠送过,也从未鼓励商家将监控画面进行直播。92年女生称360通过提供免费智能摄像机来推广水滴直播平台,是不确实的。360智能摄像机是一款智能安防产品,主要功能是看家、看孩子、看老人和看家里的宠物这样的。水滴直播是360智能摄像机的重要功能之一,是默认关闭的。是否开启直播功能,完全取决于购买的商家自主决定。购买360智能摄像机的商家如果要开启使用水滴直播模式,必须要进行实名注册,所拍摄的内容必须无任何其本人或他人的个人隐私,并确保拍摄内容健康,不触犯法律。水滴直播遭遇黑公关,但绝不会对黑公关势力低头,已对黑公关内容及数据进行提取保存,并将对造谣者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360水滴直播事件中,商家和/或平台是否涉嫌违法,又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呢?

首先,商家能否安装360智能摄像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网吧、饭店、商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因此,360智能摄像机作为一款安防产品被安装在网吧、饭店、商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部位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网吧、饭店、学校、商场等场所的监控视频是否能够用于直播?

尽管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但并不意味着监控视频可以随意直播。不管是出于管理还是监督的目的,在公众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一律不得侵害他人隐私,都应根据各地安全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且《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若商家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传播当事人在网吧、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活动视频,显然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侵犯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

最后,水滴直播在直播内容监管审核方面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针对本次360水滴直播事件而言,即便水滴直播事先已要求商家对直播行为进行公开并取得当事人同意,其也应进一步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对于明显侵犯个人隐私的直播内容应及时采取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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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迎来存量整改,重点整治哪些方面?


继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叫停新设网络小贷公司后,存量网络小贷公司迎来整改。

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决定集中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要求2018年1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本次整治重点包括如下方面:

(一)严格管理审批权限:核查所有机构的业务资质是否经有权部门核发;

(二)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主要包括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基础和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的经营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三)股权管理:股东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存在以非自由资金入股,是否存在代持;

(四)表内融资: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从P2P平台融资;

(五)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是否通过互联网、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公司信贷资产,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资金的比例符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规定;

(六)综合实际利率: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收取的费率综合不和超出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砍头息,是否收取滞纳金、罚息;

(七)贷款管理和催收:是否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是否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是否存在非法催收;

(八)贷款范围:是否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贷,是否发放校园贷、首付贷,是否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九)业务合作:合作的互联网平台是否取得相关电信业务资质,是否将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是否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收取借款人息费;

(十)信息安全:是否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否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十一)非法经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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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骑押金难退,中消协终于发声


自2017年8月下旬,酷骑公司因用户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出现严重问题以来,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一直为公众热议。2017年5月交通部公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收取用户押金、预付款的共享单车企业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酷骑的行为不仅违反前述规定,还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侵害用户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消费者就酷骑不退还押金的行为向消协提起大面积投诉,对此,中消协近日发表声明,公开要求酷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1.主动与有关部门或中消协取得联系,就消费者的押金、预付资金的存管、占用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2.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切实做好善后处理,依法承担企业及个人应负法律责任

3.主动回应消费者关切和公众质疑,向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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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车辆上路指日可待,上路测试应满足哪些条件?


2017年8月底李彦宏开着无人驾驶车驶入北京五环的消息引起科技发烧友的热议,也引起无人驾驶是否合法的质疑。交管部门强调要求无人驾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将被查处。

2017年12月18日,北京交通委等部门公布《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称“《指导意见》”),指出有序推动自动驾驶车辆开放道路测试工作,无人驾驶车辆正式上路“指日可待”。

《指导意见》指出,因进行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递交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申请:

测试主体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备赔偿能力,购买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五百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在管理机构认可的封闭测试场中进行不少于规定里程与规定场景的测试;

承诺接受日常监管,向管理机构提供脱离自动驾驶功能及事故等相关数据。

测试车辆

配备自动驾驶系统,具备自动、人工两种驾驶模式切换功能;

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下,驾驶员应能在任何时间直接干预并操控车辆;

安装监管装置,监管装置具备监测车内驾员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等功能;

安装提醒装置,驾驶员可通过提醒装置了解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况,并在自动驾驶失效时立即接管车辆;

安装数据记录装置,在测试车辆发生碰撞或失控等状况时,能够记录至少事件发生前六十秒至停车时间段内的相关数据。

驾驶员

驾龄三年以上,无毒驾、酒驾经历,具备随时接管测试车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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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整治57号文: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分类处置的五项原则是什么?


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备案。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通知指出,各地整治办应当对辖内机构进行全覆盖、有重点的实质检查,可以通过核查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抽查借贷合同、暗访检查违规线下营销和违规宣传行为,产品合规性调查等手段,查实查透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严防被检查机构“带病”通过验收。

对于不同情况的网贷机构,通知提出五项原则:

一、验收合格的P2P平台,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二、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三、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平台,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

五、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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