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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监管新规的深度解读|互联网法律观察

2017-12-07 周杨 陈跃仙 享法JoyLegal


继2017年11月2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小贷新规》”)后,仅隔十天,2017年12月1日晚间,互金风险整治小组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现金贷新规》”、“《新规》”)。业内对此的评价是“现金贷监管靴子终于落地”。考虑到广大个人消费者巨大的资金需求和现金贷业务开展的广泛程度,对《现金贷新规》进行深度解析,实为必要。



1现金贷监管动态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务形态,《新规》出台以前,“现金贷”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定,国办2016年4月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文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也并没有将“现金贷”纳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调整范围。


监管部门对现金贷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到2017年4月份:


2017年4月7日,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及“现金贷”,但也仅有只字片语的总纲性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4月1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首次将“现金贷”业务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平台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监管的基调定为“引导‘现金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两份文件对“现金贷”业务的风险特征作出了简要的总结。


2017年12月1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在银监会近期重点工作通报会上表示,现金贷通常指无交易场景依托,没有指定用途,没客户群体限定的小额资金出借业务。特点是金额小、期限短、利率高、无抵押。至《新规》出台,“现金贷”的基本法律定义和特征逐渐明确:


无交易场景依托,没有指定用途,没客户群体限定;


平台利率畸高: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以及“利滚利让借款人陷入负债危机”);


无抵押,期限短(“风控基本为零,坏账率20%以上”);


依靠暴利覆盖风险,暴力催收。



2现金贷监管“对症下药”



明确“现金贷”业务基本法律特征的基础上,本次《新规》可谓是对症下药:

 

现金贷风险点

《新规》整顿措施




资质准入

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助贷业务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无场景依托

无指定用途

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贷款用途;

[网络小贷公司]暂停发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

[P2P平台]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平台利率畸高

利率和各种费用(“综合资金成本”)符合最高院民间借贷利率要求(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年利率36%的上限),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风控内控欠缺

了解客户,评估借款人信用情况、偿付能力,确定借款人的适当性,不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

审慎确定借款人贷款金额上限、全面考虑多头借款对贷款质量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

催收不当

禁止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催收。

泄露个人信息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不得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3现金贷平台告别“裸奔”



11月21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统计数据,截至11月19日,在运营现金贷平台共2693家。除少数机构取得网络小贷牌照以外,大多数现金贷平台并没有任何运营资质。


如果说《现金贷新规》发布前,大多数现金贷平台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新规》公布后,其“命运的咽喉”已被扼住。《新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前述“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包括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等。因此,《新规》发布后,多数并无任何资质的现存现金贷平台都将退出市场。



4小贷机构风声鹤唳



1增量控制+存量整顿


《现金贷新规》公布后,《小贷新规》才显得理所当然和事出有因。作为合法的放贷资质之一,小贷牌照是门槛最低、审批难度最小的资质牌照:根据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公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贷牌照的实缴资本最低仅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而设立一家信托公司的最低实缴资本需要3亿元,即使设立一家农村商业银行,最低实缴资本也需要5000万元;小贷牌照只需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省金融办)审批即可设立,不需要银监会的批准。在《新规》出台前,不少地方省金融办都特批了试点小贷公司跨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网络小贷由此成为P2P行业整顿背景下的重要资金出借方,围绕网络小贷的“合法”(也可以称之为“尚未禁止”)贷款资质而出现的五花八门的业务变种成为了P2P行业整顿期间的资金借贷业务的重要补充。


然而,《小贷新规》和《现金贷新规》对于“网络小贷”利用现有规定漏洞参与全国性资金融通的业务设计显然给与了全面否定:


首先,增量控制:不再放权小额贷款公司批设网络小贷公司,也不再允许特批跨行政区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其次,存量整顿:对于已经批设的机构,处于筹建期的,暂停批准开业,已经批设成立的,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2严控资金来源


《新规》要求加强对小贷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如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等。除此之外,《新规》还对各地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即“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进一步限制了监管层面的缺陷,对小贷公司回归三农和科技行业资金补充的业务本质施与外力。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在现实情况中,小贷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自行开发了除股东自有资金及银行融入资金之外的多重资金渠道,如从消费金融公司、P2P处获取资金、资产证券化(ABS)等。同时,地方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为推动小额贷业务的发展,甚至明文允许小贷公司开发其他的资金来源,如泉州市《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担保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对于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监管评价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允许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


以前段时间大热的趣店为例,据统计,除了自有资金外,P2P、ABS、信托和银行是趣店四个主要资金来源,其中P2P资金占比6.7%,私人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场外ABS等)资金占比37.1%,信托资金25.6%,银行资金3.7%。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现实情况中,很多小贷公司通过ABS名义融入的资金并不计入前述融资金额,以此来规避50%的红线。鉴此,《新规》明确要求将所有通过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融来的资金计入表内融资额,小贷公司的可对外融资的金额将大为减少。


3严控杠杆率


《新规》要求小贷公司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该比例。对于债务性融资金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有不同规定。如泉州市要求小贷公司债务性融资余额与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0%,厦门市《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杠杆率放宽至200%。


《新规》发布之前,小贷公司通过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出表”方式,无限放大杠杆。《新规》在规定杠杆率暂时不得放宽的同时,基于现有的资本净额,扩大融资额的计算范围,事实上也能达到降低杠杆率的效果。


总之,《新规》的发布意味着小贷平台赖以生存的资金来源大为受限。据报道,《新规》发布后,已经有多家银行表示停止与现金贷业务平台的合作。资金端收紧使平台的生存能力大为减弱,即使能熬过存量整顿的难关,如果资金短缺,终将无以为继。小贷行业风声鹤唳,在所难免。



5P2P机构加速整改



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启动了P2P行业的强监管,并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要求平台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改。2016年11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要求已设立的P2P平台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目前,各地的P2P机构正在根据地方金融办的要求进行一轮又一轮的整改,整改工作还未完成。《现金贷新规》的实施又使P2P机构现行业务模式大为受限,P2P行业发展雪上加霜。


1P2P业务模式受限


《现金贷新规》实施以前,P2P行业的很多违规业务已经受到监管部门关注:


2017年5月银监会会同教育部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新规》要求P2P机构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可以说是对上述规定的重申。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要求小贷公司不得从P2P平台融入资金,也就是说,P2P平台不得接入现金贷资产。因此,一些现金贷业务占比较高的P2P平台,资产端资产将大幅减少,投资人吸引力和市场占有率都可能下降,对于P2P平台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


2P2P能否继续从事现金贷?


现金贷是P2P业务模式之一。根据互金技术平台的数据显示,目前有592家P2P平台开展现金贷业务,约占P2P平台总数的15.8%。P2P平台作为信息撮合中介,其不直接参与放贷业务,但是可以以中介身份向资金方推荐P2P平台自身客户,并由客户与资金方直接签署贷款合同。在《新规》没有出现前,这种业务模式被认为并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的界定范围,不存在违规问题,因而被广泛使用。


然而,据有关媒体报道,小贷《新规》公布后,北京互金协会针对现金贷召开闭门会议,表示P2P平台从事现金贷的必须向互金协会报备。P2P平台能否继续借助现金贷获得一丝转机,还需要持续关注。


当然,换个角度来看,《现金贷新规》的实施也将加速P2P行业合规整改步伐。



6现金贷业务何去何从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现金贷新规》的公布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都要为之一震。除去那些即将被淘汰的“裸奔”平台,即使是取得了牌照的平台,如何在《新规》之后生存下去,仍旧是个难题。


1降息


这应该是最“简单粗暴”也最有效的转型之路:11月23日,支付宝要求合作伙伴将综合利率降到24%以下;11月26日,掌众金服宣布旗下全线小额现金借款产品综合息费均降至年化36%以下。


但是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36%的利率限制,对很多现金贷来说几乎无法覆盖成本。收益的下降也将迫使很多平台考虑通过开拓其他业务盈利。


2转型


对于没有任何资质的平台来说,现金贷的业务口被堵死,不得不考虑向其他暂时不需要牌照的业务转型,或转型启动完全符合规定不存在合规风险的“现金贷”业务。而这种转型,对于技术、资金、人员力量较为雄厚的平台来讲,姑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那些“小”平台来讲,往哪转、如何转,着实是个关乎生死存亡的“To be or not to be ”的难题。


某家没有牌照的平台运营人士表示,“已经开始着手向区块链行业转型”,但区块链专业技术的高门槛也让其感慨;某持牌企业的高管则认为,现金贷的转型之路,一是选择和有流量场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大幅降低获客成本;二是转型做相对大额、长期的产品。



7质疑



现金贷发展的脱轨的确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所有平台都表示将“拥抱监管”,积极整改,规范行业发展。但《现金贷新规》即将引起的一些后果,以及《新规》本身的科学性,都遇到了一些质疑:


1大范围坏账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在日前发布的一份相关报告中预计,有近200万现金贷借款人存在多头借贷情况(即一个人一个月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平台进行借款),占比约20%;其中近50万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借款10家以上平台,占比约5%。


不难想象,当多头借贷被禁止,目前存在负债的用户如果不能通过自有资金偿还债务,又无法通过其他平台借用资金来偿还现有债务,那现在的债务将无法得到清偿,行业可能迎来大规模的坏账风潮。


这种结果是现金贷发展初期无审核、无门槛乱象导致的结果,《新规》的实施将使这种恶果的发生提前到来。


2资金需求缺口


数据显示,截至11月19日,在运营的现金贷平台有2693家,各类用户近1千万人;排名前100名的现金贷平台APP累计下载量约为18.49亿次。这个数字和现金贷平台1千万的用户总数表明我国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小额贷款需求。


现金贷被叫停后,偌大的资金缺口如何补足?当用户从现金贷平台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资金需求又迫在眉睫,用户是否会转向传统的线下高利贷?市场是否会滋生出其他一些能够提供类似服务的业务模式?新的业务模式是否又会经历和现金贷一样野蛮生长—乱象丛生—大力整顿的循环?这些问题都可能出现。

3监管科学性


《新规》出台后,陆续也出现了一些对《新规》具体规定的质疑声,如规定P2P平台不得为在校学生提供借贷撮合,如果起因是因为在校学生没有还款能力,但很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已经开始有一定的工作收入和国家补助,还款能力要比高中生、本科生高一些,“在校学生”这个概念界定过于笼统。



结语



《新规》出台已经一周。综合来看,《新规》牵涉行业广、考虑问题全面,对此前现金贷领域一些灰色领域的问题都做了针对性的规定,对现金贷业务作出了全面部署。除去一些有待观望和完善的内容,还是希望《新规》能够有效地地规范小贷公司、P2P平台的相关业务,满足社会公众的切实需求,在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实现普惠金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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