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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高考在即,小辫儿给你划重点(二)——资金存管+广告

2017-06-17 周杨 江慧斌 享法JoyLegal

第二大题:资金存管


在攻克了P2P备案这道大题之后,按照P2P平台办理运营资质流程,我们应该讲资金存管的问题了。参加P2P高考的同学们要注意了,这是本次授课的重中之重,关系到你能不能通过本次考试成为行业翘楚(敲黑板)。 

1法规背景

2015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自此,资金存管开始出现在P2P行业监管的视线里。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P2P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访问银监会官网介绍页面(http://www.cbrc.gov.cn/chinese/jrjg/index.html)可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至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存管业务的通路被切断。


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存管业务指引”),对银行对接P2P平台资金存管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将可参与存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进一步明确为“商业银行”。各位考生需要注意,本文件中“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的规定,进一步浇灭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创设“联合存款”模式参与P2P存管业务的希望(“联合存管”是指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网贷投资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个人账户,银行为P2P平台开设一个交易资金存管的账户,但提供资金结算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而非银行)。


2重点摘要 

《存管指引》重点条款


  • P2P平台只能指定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下称“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  P2P平台需要和银行约定不同网络借贷交易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 P2P平台和银行签订的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这些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五)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六)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七)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九)风险提示;(十)反洗钱职责;(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 P2P平台需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P2P平台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


  • P2P平台和银行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P2P平台需要向银行发送日终清算数据。


北京上海加试题


北京和上海的同学们请注意啦,关于资金存管银行的选择要求,北京和上海有特别规定哈:


  • 《上海市实施办法》中规定,P2P平台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这一条款日前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因为该规定意味着在上海本市注册的P2P平台需要重新办理资金存管业务。但其实,早在4月份北京市的一次网贷行业会议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巡视员沈鸿指出,在京的网贷机构,原则上只能选择北京本地银行或在北京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进行资金存管


小辫儿认为,与P2P平台同属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存管模式可能会迅速成为其他省市的政策风向标。从已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本地平台本地银行存管,将大大提高属地管辖模式下的监管部门工作效率和协同效应,例如,对于借款人跨平台借款的数据统计将更容易实现。同时,本地平台本地银行存管的模式也可以逐渐肃清目前许多银行由异地分支机构导致的存管乱象,避免揽储效应导致银行冒进的经营风险。 

3存管现状

据媒体报道,截至6月10日,已经有238家网贷平台上线了银行存管系统。其中,广东华兴银行对接平台最多;其次为江西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新网银行、哈尔滨银行等也陆续推出了资金存管业务。青岛银行、嘉兴银行等与平台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但未正式上线。例如,目前行业中出现了P2P平台利用“伪银行资金存管”进行宣传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关注。2017年5月,14部委联合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的现象,务必高度警惕。


有业内人士表示,“伪银行资金存管”大致可分为三种:(一)P2P平台仅与银行电子银行部达成开户协议;(二)P2P平台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存入资金,取得相应的存款凭证;(三)P2P平台与第三方支付金钩签订托管协议。


2017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在“中国金融科技50人论坛”的成立现场透露,虽然P2P目前定位于网络信息中介,但下一步P2P的发展可能会发放许可,是类似银行的“新型牌照”,未来政策空间很大。“新型牌照”具体会不会涉及到资金存管呢?小辫儿拭目以待。


一些地区的P2P考生正积极对接资金存管的政策,但还有一些考生进展缓慢。据媒体报道,目前济南P2P平台无一上线银行存管。济南的一家银行的负责人表示,银行对网贷平台所设门槛较高,根本原因是银行要承担一些风险。济南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济南的网贷机构不积极实现银行存管,有可能错失行业发展的先机,市金融办正在为网贷平台和银行之间“牵线搭桥”,力争尽快让有发展潜力的优质平台接入银行存管,实现有效监管。济南市的P2P考生们要加油啊!

4高分资料贴

钱存银行,P2P在路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解读 

《最全解读P2P存管指引变动条款》


第三大题:广告

1法规背景

关于P2P平台的广告问题,小辫儿总结重点如下:


2016年5月4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治理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


2016年5月16日,北京市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内容要求做了详细的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投资人,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警示,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 含有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等内容或与许可不相符的内容。


  •  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含有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投资者的内容。


  • 含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内容。


  • 使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


  • 含有《广告法》、《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金融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中明令禁止出现的内容。”



2016年5月19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发布,和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2016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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