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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条新闻,P2P行业可能从此一蹶不振

享法 享法互联网JoyLegal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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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一周要闻抢先看

1.P2P整治纳入3年金融风险攻坚战,从「备案制」转向「准入制」?

2.共享单车行业出新规:上海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北京拟押金存放专用账户

3.三部门联合通知:严查以“共享经济”为幌子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4. 最高法公布十大案例:严惩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P2P企业合规道路是否有可能

从「备案制」转向「准入制」?


由央行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九部委共同编制的《“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规划》”)日前印发。“互联网金融”在文件中有限的几次出现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牌监管”这一点非常值得关注。据悉,原本计划在6月底结束的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被纳入三年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大框架内,备案延期已成定局。


享说

《规划》指出:“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关注影子银行、资管行业、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控股公司,统一建立资管行业监管规则,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牌监管,加强对金融牌照收购中关联交易行为监管。“有分析认为这预示着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将实行牌照化监管,但文件并未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的界定,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否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尚无定论,但结合网贷备案的延期来看,网贷牌照制监管将是大概率事件。

一、监管顶层已经察觉,p2p的备案权力下放到地方,会造成政策洼地,进一步产生政策套利的现象。如异地注册、买壳卖壳、多地备案等。

二、目前监管层对p2p行业的监管趋向于“备案制”or“持牌制”还存在分歧,是将备案制彻底推倒重新来过,还是发放一张牌照了事,现在还不是很清晰。不过从央行行长易纲连续四次在多个公开场合表态,金融业务要持牌经营的重要表示中,还是可以看到顶层监管对于p2p行业持牌经营的态度倾向。

三、p2p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被纳入三年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大框架内。也就意味着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渐清晰和备案情况的进一步落实,这个行业的平台数量将会在未来的三年间呈现出急速下降的态势,能够投资的p2p平台会迅速减少。

2018年以来,“防控金融风险”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关键词,并位列三大攻坚战首位。从近期监管动向可见,一切从事金融服务的行业都将受到严格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的大幕已经拉开。未来p2p大概率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信用中介性质,即金融公司,接受金融监管和要求,持牌经营;后一种为信息中介性质,即科技服务公司,不明确其金融属性,由各部门统筹监管。但结合现在的政策和监管态势,前者的可能性偏大。


共享单车行业出新规:

上海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北京拟押金存放专用账户


近日,共享单车行业再出新规,上海欲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北京拟规定共享单车押金存放专用账户。具体如下:

2018年6月1日,上海市交通委就《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规定:“运营企业应当确保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装具有车载卫星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的装置;(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三)车辆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四)不得在车辆上设置商业广告。鼓励运营企业加快车辆技术性能的更新升级。除已注册的互联网电动租赁自行车可以在本市外环以外继续经营至3年使用期满外,本市禁止新增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互联网租赁经营活动。”

2018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要求共享单车押金存放在北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


享说

一、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目前如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已明令禁止车辆设置商业广告,去年9月,ofo曾积极响应《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称,将认真落实《指导意见》中关于“车辆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的有关规定,不做车身广告,如今为探索盈利模式又进行车身广告业务的探索。《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无疑成为ofo等共享单车企业探索盈利模式之路上的拦路虎,依靠车身广告自救,缓解资金紧张局面的愿景或将面临幻灭。

二、押金存放专用账户

用户押金问题一直是共享单车行业的一大痛点,挪用用户押金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押金存放最初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后因安全问题有了监管的必要。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会同10个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要用押金的方式,要建立专用的账户、专门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相继出台的有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办法都有押金采用专用账户存管的要求。

《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接受监管,实施专款专用;企业要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企业开户的商业银行要按照职责加强专用账户资金监管。”

《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方案》规定在本深圳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应开设用户押金或预付金专用账户。

但上述规定普遍缺少罚则,《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再次对共享单车企业资金专户存管进行了强调,同时,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共享单车企业违反资金专户存管义务的,将面临被约谈,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

针对共享单车押金存管问题,今年2月,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曾表示:“有关共享单车的押金监管问题,交通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经过调研,已经制定初步方案,也征求了单车企业、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文件已经基本成熟,不久会发布落实。”


三部门联合通知:

严查以“共享经济”为幌子

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共享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个人信息泄露、资源浪费、不公平竞争等问题。为实现共享经济良性发展,2018年5月2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此次出台的《通知》从构建综合治理机构、推进实施分类治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市场准入限制等11个方面,对共享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规范。


享说

《通知》在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督促平台企业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切实保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身份核验和内容治理;构建科学合理的交易撮合机制及定价机制,保证交易公平性。

针对在共享单车、网约车等领域,用户信息泄漏或被不正当利用、用户押金退还难、投诉得不到解决等一系列用户权益保护等难题,《通知》指出,依法依规强化对平台企业收集、保存、使用、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监督,督促平台企业运用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技术手段,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损毁和丢失。同时,推动平台企业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对接,支持各地相关机构及时将掌握收集的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押金投诉等违约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公示。平台企业要建立便捷的消费者评价和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知》进一步指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监管重点,完善有关竞争规则,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和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侵权行为。严厉打击以“发展共享经济”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窃取用户隐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从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推动发展第一批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的通知》至今,相关部门对共享经济发展一直持包容审慎态度,但这不意味着放弃监管。结合此次《通知》以及近期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共享单车、网约车的治理,共享经济开始步入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时期。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共享经济依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最高法公布十大案例:

严惩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2018年6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10起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网约车司机猥亵、裸贷、裸聊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及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以约网友见面强奸未成年人,转载不符合事实的新闻,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一些网络平台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大量动漫、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充斥着低俗、虚假、谩骂、色情、暴力、变态等毒害元素,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剧了他们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


享说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且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并且,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因此,网络运营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应注意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并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例如,在林某某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中,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员入行门槛,加大身份识别力度,保障乘车安全;江某某网上虚假销售诈骗案中,网络电商管理平台应加强对商户资质和日常资信审查及对商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减少、避免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付某某诉某网络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审慎义务,特别是在关涉未成年人或重大敏感事件时要更加慎重,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网络违法犯罪需要综合治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各方协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人民法院会依法严惩各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倡议:互联网业界要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封堵有害信息的技术能力,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管理法律义务互联网安全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或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严厉制裁。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9日对外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表示,中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在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加强重点领域犯罪预防,推动建立惩治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长效机制,为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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