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消费”火灾烈士,犯了众怒更是违法
互联网一周要闻抢先看
1.浦发银行“消费”火灾烈士,涉嫌侵犯客户隐私,违反广告法
2.拼多多小二称大量店铺遭“二选一” 若属实则涉嫌违法
3.中介直接从后台获取用户信息,安居客涉嫌泄露用户信息
4.苏大强表情包版权引争议,商业使用需谨慎
浦发银行“消费”火灾烈士,
涉嫌侵犯客户隐私,违反广告法
2019年4月2日晚,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免除凉山火灾烈士信用卡未还清款项的海报,被大量转发。这张名为《致敬英雄》的海报以消防人员火场救援为背景,海报下方写到:“在四川凉山森林火灾中牺牲的烈士代晋恺为浦发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中心决定免除逆火英雄的所有未清款项。”其中,烈士名字及“免除”“所有未还清款项”被放大加粗。海报下方则发布了截至4月2日晚某发银行信用卡员工向烈士捐款信息。
享说
一、浦发银行涉嫌侵犯烈士名誉、荣誉和隐私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按照我国社会公众的通常认知,信用卡欠款或者负债属于消极的社会评价,浦发银行未经烈士本人生前同意,以商业广告形式将其姓名、欠款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涉嫌侵犯了烈士的名誉、荣誉和隐私。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浦发银行涉嫌违反广告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否则将被视为商业广告。
浦发银行的这则海报,虽然看似公益募捐,但由于出现了信用卡这一银行金融服务产品,因此按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被视为商业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而浦发银行的这则海报利用烈士作广告既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也违反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
三、浦发银行涉嫌违反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以及2012年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都明确指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衍生信息等。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不得向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浦发银行的这则海报泄露了烈士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违反了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根据两个通知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或发现下级机构违规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后,应视情况予以处理,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拼多多小二称大量店铺遭“二选一”
若属实则涉嫌违法
4月2日,新浪微博名为“小刘小粒赵大喜”的用户在微博发布文章《请停止你们的盗窃行为!》,称拼多多平台上的“大喜服饰旗舰店”店铺信息及货品均为“假冒”,拼多多相关店铺的图片和文案均为拷贝自其淘宝店。
随后,微博名为“PDD乐福”的用户发布微博回应称,拼多多“大喜服饰旗舰店”的在售商品均为正品促销,“赵大喜”遭遇二选一,是被要求关闭拼多多店铺,该微博用户还称有几千个品牌所有人面临同样的情况,并在回应中贴出了某品牌的内部信,信中称“被天猫小二谈话通知,要求关闭品牌在拼多多的专营店”。
微博认证信息显示,用户“小刘小粒赵大喜”是赵大喜品牌主理人,同时也是淘宝“大喜自制独立复古女装”店的店主。关于微博用户“PDD乐福”的身份,拼多多内部人士向记者确认,该人为拼多多小二。
享说
《电子商务法》实施3个月有余,其严厉禁止的“二选一”行为看来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且呈现升级态势。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同时,对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第八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不过,上述垄断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同处于一个相关市场,且该经营者在该相关市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中介直接从后台获取用户信息,
安居客涉嫌泄露用户信息
近日,苏州市民赵先生向江苏新闻广播新闻热线反映,他在“安居客”手机应用软件上浏览二手房信息,并且使用该软件自动生成的虚拟号码向当地一家中介公司进行咨询。可电话刚挂不久,中介公司方面就掌握了赵先生的真实电话号码,个人信息疑似遭到泄露。多位中介公司人员确认,他们确实能从安居客网站后台获得用户个人号码信息。为了验证此事,江苏新闻广播记者也注册了安居客手机软件,并通过虚拟号码拨打了一家南京中介公司电话,记者遇到了和赵先生相同的遭遇。
享说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电子商务法》也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指出,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共享、转让。个人信息控制者确需共享、转让时,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共享、转让个人信息的目的、数据接收方的类型,并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共享、转让个人敏感信息前,除告知上述内容外,还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涉及的个人敏感信息的类型、数据接收方的身份和数据安全能力,并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而手机号码属于个人敏感信息。
另外,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也把隐私政策里的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规则当作一个重要评估点。如果存在个人信息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情况,隐私政策中应明确以下内容:1、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目的;2、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3、接收方类型或身份。
其实,在用户注册使用安居客的过程中,安居客在其《用户服务协议》里就明确承诺:非经法定原因、本协议的约定或您的事先许可,安居客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用户的注册账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非公开个人信息。另外,安居客在其《隐私政策》里约定,安居客可能会与委托其提供推广服务的合作伙伴(包括经纪公司)共享用户个人信息,但限于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以及非个人集合形成的间接用户画像与委托方共享。
因此,若新闻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1)安居客未遵守自己制定的《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可依据《合同法》要求安居客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2)根据《网络安全法》,安居客涉嫌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若安居客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则还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中介人员以非法方式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也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苏大强表情包版权引争议,
商业使用需谨慎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4月2日消息,“这事儿不能怪我”、“我不吃我不喝我要钱”、“我想喝手磨咖啡”……最近,电视剧《都挺好》的苏大强表情包可称得上是“火出圈”了。与此同时,它也带来一些争议。
各大电视节目、商家广告、微博营销号争相改编,苏大强表情包被“玩儿坏”。近日,“苏大强表情包作者不心疼版权”还登上了热搜,又引起一波表情包版权讨论。
享说
那么,苏大强表情包被商家使用,被侵权的是谁?粉丝创作影视人物表情包是否侵权?影视形象使用要注意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只有在经本人明确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当使用并未被禁止。
苏大强的漫画表情包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也体现了作者在构思设计、取舍与组合的独具匠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作者刘倩无疑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刘倩在制作苏大强的表情包时,使用了影视剧《都挺好》的元素以及倪大红的肖像。因此,如果商家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使用苏大强的漫画表情包,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应取得漫画作者的同意,还应取得演员倪大红本人及电视剧著作权人(《都挺好》制片方)的授权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近几年,有关名人表情包的商用纠纷还不少。前几年,“葛优躺”表情包风靡一时。后来,葛优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表情包制作者艺龙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葛优的诉讼请求,责令该网站赔偿7.5万元并赔礼道歉。
艺人的肖像权具有人身性质,属于专属人格权,苏大强的肖像权归倪大红所有。但在实践中,剧组在与演员签署《演员聘用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影视剧制片方一般都可以使用艺人形象,进行对影视剧的宣传与推广而使用。
而如果剧方希望将影视作品中的个人形象制作成Q版形象,并制作衍生品或植入商家广告中,影视剧制片方还需要额外从艺人处获得授权。
访问文末左下角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更多相关内容
或点击以下二维码1秒解锁更多独家法律知识问答。
关于享法
享法互联网法律团队主要创始人均来自国内著名互联网公司的法务部,依托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享法致力于为高科技创新型公司提供贴心实用的一站式法律管家服务。自成立至今,我们已为近百家公司提供了多样化服务。
享法围绕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视频直播,互联网金融融资等互联网行业领域提供更具互联网思维的产品技术合规,融资并购以及新三板挂牌等法律服务,同时也针对企业的内部股权安排、劳动人事以及员工激励等开发了更实用优惠的专项打包法律服务。
请关注我们的微博:享法互联网法律
上周回顾
点击文章名就可以看(更多内容可以长按下方二维码查看更多历史信息)
周一全球数据保护资讯:App治理工作组:App可能涉嫌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例子
周二周四【邀请函】跨境电商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知识产权、海关事务和平台合规|4.10 北京
往期回顾
法院裁定:抖音多闪立即停止共享微信用户信息等行为(3.26)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决定开展App安全认证工作(3.19)
QQ问世20年,腾讯下一版本将实现注销功能 (3.12)
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制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3.5)
知网最低50元充值额规定被判无效: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2.26)
用户起诉百度“有钱花”侵犯隐私权:获个人信息后未放款(2.19)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不得强迫收集个人信息(2.12)
让我们为您保驾护航
微信:享法互联网JoyLegal
微博:享法互联网法律
电话:010-81050766
邮箱:info@joy-legal.com
24小时内答复咨询
关注和分享,总有一个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