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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规范平台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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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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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规范平台经济发展 

2.微信生态系统不正当竞争案宣判,两公司向腾讯赔偿

3.相亲平台电话轰炸、绑架签约应负法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规范平台经济发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享说

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     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

《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亮证亮照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有些是对既有政策的重申,适应平台经济的特点,推出帮助《电子商务法》落地的相应配套措施,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有条件地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是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必然。

(二)     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诸如电商平台“二选一”之类的新闻层出不穷,尽管《电子商务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了该等行为,但是乱象依然没有得到明显改观,《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是否意味着会采取相应措施着力解决这一乱象,让我们拭目以待。

(三)     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发展“互联网+生产”,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

(四)     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

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配套规则。

(五)     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微信生态系统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两公司向腾讯赔偿65万  


科贝科技和海逸科技是两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微信服务运营商,使用了同样的手段。以科贝科技为例,科贝科技共申请注册公众号21个,认证8个,依靠注册时提交的伪造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许可,在公众号中提供类似“贷款超市”的服务,当用户点击“申请贷款”后需要进行认证,进而骗取信用审核的手续费。此外,为了拖延时间,上述两家平台还在微信公众号中仿冒微信“投诉”界面设置了自己的“投诉”系统。

腾讯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微信中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微信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其他经营者和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信赖,破坏微信公众帐号、小程序正常的注册和运营秩序,削弱微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将其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两被告对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并发表申明、消除影响。



享说

本案系首例平台管理者诉平台经营性用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亦是首例界定微信生态系统经营模式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的案件。本案的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二:1. 腾讯能否以不正当正竞争案由提起本案诉讼?2. 腾讯指控的被告实施的各项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腾讯能否以不正当正竞争案由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两被告在注册公众号时接受并同意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及运营规范,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腾讯指控两被告伪造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在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还冒充微信官方处理投诉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被诉行为同时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时则构成侵权与合同责任的竞合时,受损害方依法有权选择哪种责任进行主张,因此,本案中腾讯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主张本身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还从合同主体、权益基础、责任承担三方面出发,说明本案更适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此外,法院指出,更重要的是,当下网络平台经济模式渐为普及,平台经济模式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的线性过程,注重生态节点的交互活动和生态环境的整体价值,选择反不正当竞争进行平台治理,有利于保护平台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规范网络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因此,认为此种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平台治理的新举措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应予支持和肯定。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两被告行为具有反不正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法院认为,两被告冒充微信官方处理投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服务的混淆行为;在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而伪造网络小额贷款资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破坏了微信生态中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两原告及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原则条款。上述行为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2.  被告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受法律保护的竞争权益

法院认为,微信生态系统系网络环境下市场主体创新经营模式,打造由网络平台提供经营场所和众多支撑服务的动态结构系统,包括平台提供方、平台其他经营者和用户,相互影响组成共同进化的经济共同体。经营模式本身并未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但正当经营模式带来的商业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两被告即以不正当方式损害腾讯基于微信生态系统获得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

法院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也可以是损害消费者或社会公众,而不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且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为必要。本案双方系平台提供者与平台经营者用户,两者之间虽不具备直接竞争关系,但两被告经营所处的平台系原告经营维护的对象,正是两被告通过种种不正当方式,不恰当借助对方的经营资源,在获取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损害平台、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破坏的是微信平台正常竞争机制和运行秩序,这既是原告的竞争优势所在,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

鉴此,法院认定两被告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的同时损害平台提供方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定,两被告公司主体关联、不同公司名下公众帐号相互链接到彼此名下网站等情形,两被告侵权行为相互协作、主观意识共同、损害结果同一,构成共同侵权,判决科贝科技和海逸科技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此外,科贝科技和海逸科技连带赔偿腾讯经济损失65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一方面探索了一种网络平台治理的新型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可遏制网络生态系统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商业成就及品牌声誉和影响力,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此倡导平台用户合法规范经营,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系统的竞争秩序和交易环境。



相亲平台电话轰炸、绑架签约应负法律责任 


“短信电话狂轰滥炸”、“不签协议想走难”、“推荐时说学历是本科,见面变专科了”……近来,不少相亲者向媒体记者投诉,部分开通了线上平台的相亲机构在线下大搞“轰炸式推销”、“绑架式签约”、“蒙眼式签约”,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那么这些相亲机构的强制性推销和签约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消费者又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呢?


享说

(一)“轰炸式推销”侵犯消费者拒绝广告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相亲机构为了推销自己的服务产品,罔顾消费者的明确拒绝,不断通过短信、电话方式骚扰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拒绝接受广告的权利。                          

(二)“蒙眼式签约”和“绑架式签约”侵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部分婚恋机构在推销成功后仅口头承诺服务内容,实际并不向消费者展示合同内容即要求消费者进行电子签名,结果消费者实际享受的服务往往与承诺不符。此外,有记者真实走访了婚恋机构,在销售员的百般推荐下表明自己没有签约意向,随即就被用各种理由强制留下要求签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婚恋机构口头承诺与实际提供服务内容不符的行为实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了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婚恋机构强留消费者不让离开,实际上是强买强卖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三)消费者的权利救济

针对“轰炸式推销”、“蒙眼式签约”以及“绑架式签约”,消费者除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由有关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追究平台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蒙眼式签约”以及“绑架式签约”构成了《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欺诈和胁迫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婚恋机构“绑架式签约”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据此主张婚恋机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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