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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狗输入法劫持三大搜索引擎流量 被判赔偿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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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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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搜狗输入法劫持三大搜索引擎流量 被判赔偿3000万元

2.酒店内藏偷拍摄像头引关注,消费者隐私如何保护?

3.国家网信办集中开展网络音频专项整治



搜狗输入法劫持三大搜索引擎流量

被判赔偿3000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百度公司,以及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因搜狗输入法通过搜索候选词为搜狗搜索导流量分别起诉搜狗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集中宣判。法院一审认定搜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三案原告公开消除影响,并判决其向奇虎公司、百度公司各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等,向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共赔偿2000余万元。


享说

(一)何为流量劫持?

奇虎公司经营360手机浏览器和360搜索引擎,百度公司经营百度搜索引擎,动景公司经营UC浏览器,神马公司经营神马搜索引擎,360手机浏览器顶部栏默认提供360搜索引擎,UC浏览器顶部栏默认提供神马搜索引擎。搜狗公司经营搜狗输入法和搜狗搜索引擎。

三原告发现,搜狗公司自2015年12月推出的安卓版搜狗手机输入法提供搜索候选词服务,搜索候选词排列在输入法界面的输入候选词上方,用户点击搜索候选词即直接跳转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

三案争议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

(1)在浏览器环境下登录百度搜索引擎网站、360搜索引擎网站,用户在搜索框中搜索时,因使用搜狗输入法并点击了搜索候选词而直接进入搜狗搜索网站;

(2)用户在360手机浏览器和UC浏览器顶部栏中搜索时,因使用搜狗输入法并点击了搜索候选词而直接进入搜狗搜索网站。

(二)争议焦点

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浏览器环境下的搜索用户流量归属、搜索候选词是否对用户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以及技术创新、用户选择权等因素对诉争行为性质的影响等方面。

搜狗公司抗辩称,其搜索候选词仅出现在浏览器环境中,将输入法与搜索引擎的结合属于技术创新,且已尊重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三)法院认为:搜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在第二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户在前述情形下已经选定了搜索引擎,搜狗公司有意制造用户混淆,在输入法界面不添加与搜索经营者相关的明显标识的情况下,通过搜索候选词将用户引导至同样没有明显标识的搜狗搜索结果页面,劫持本属于三案原告的搜索用户流量,应认定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妨碍了三案原告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涉案行为自2015年持续至今,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原告产品的市场规模、搜狗公司主观恶意等相关因素对百度公司、奇虎公司起诉的两案适用法定赔偿上限。对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起诉的一案,则在对因使用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词而从UC浏览器首页直接跳转进入搜狗搜索的搜索用户流量进行法庭勘验的基础上,适用裁量性赔偿计算搜狗公司非法获利并确定最终的判赔额度。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搜狗科技回应称,搜狗输入法推出的“搜索候选”功能不存在劫持流量的行为,对于此次的判决结果感到十分遗憾。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以获得进一步的审理和澄清。



酒店内藏偷拍摄像头引关注,

消费者隐私如何保护?


最近,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频发,涉及场所和范围也越来越广。试衣间、酒店、民宿、出租房等堪称“重灾区”,河南某酒店经理称“八成酒店都有针孔摄像头”,一时间震惊公众,虽酒店方事后为不负责任言论道歉,但也引发不少网民担忧。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作为罪魁祸首的偷拍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酒店等经营场所在此类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如何从针孔摄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这个源头杜绝偷拍? 


享说

(一)偷拍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偷拍和传播被害人的视频涉嫌侵害被害人的名誉权,肖像权或隐私权的,行为人应该承担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侵犯人身权利,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1)如果偷拍者利用偷拍的内容,侮辱或者诽谤被害人,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类。侮辱罪和诽谤罪只有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处理;(2)如果偷拍者利用偷拍的内容对被害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3)如果偷拍的内容涉及性等暴露性内容,偷拍者传播偷拍的视频还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偷拍者是以牟利为目的,则可能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如果偷拍者使用的针孔摄像头经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窃照专用器材,且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二)酒店应就偷拍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偷拍者偷拍行为,如果发生在酒店的话,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疏于管理、安全检查等义务的履行,在偷拍者不能充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情况下,酒店可能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责任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明令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而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规定的窃照专用器材: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据报道,这类案件中的针孔摄像头设备大多通过网购获得。电子商务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涉嫌构成刑法的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依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也将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电子商务的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工商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违法行为采取必要处置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了避免合规风险,在商户入驻时就明令禁止销售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或者其它途径发现商家有销售针孔摄像头等涉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物品的,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网信办集中开展

网络音频专项整治


近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网络音频乱象启动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核查取证,首批依法依规对吱呀、Soul、语玩、一说FM等26款传播历史虚无主义、淫秽色情内容的违法违规音频平台,分别采取了约谈、下架、关停服务等阶梯处罚,对音频行业进行全面集中整治。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整治不仅要坚决有效遏制行业乱象,也要积极规范行业发展,促进网络生态持续向好。


享说

(一)网络音频平台的平台责任

根据《电信条例》第五十条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发现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视听节目,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电信条例》  第六十二条 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二)网络音频平台的行政监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采取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网络音频平台的刑事责任

网络音频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构成犯罪的,还将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网络音频平台传播淫秽音频的,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规定处罚。

2.    网路音频平台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网络音频平台明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和帮助的,涉嫌构成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要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违法违规音频平台开展集中整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网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进行集中整治的同时,推动音频平台企业规范发展、创新发展,支持和鼓励主流媒体生产更多网民喜闻乐见的优秀音频内容,引导广大网民积极参与优质音频创作活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营造主旋律高昂、正能量充沛的网络音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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