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18件衣服穿过后退货,淘宝回应:个案不影响退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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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买18件衣服穿过后退货,淘宝回应:个案不影响退货政策
2.人民日报调查"浏览器主页劫持":引导流量 泄露隐私
3."贴吧售卖笑气" 百度:已清理违规信息将报送公安
女子买18件衣服穿过后退货,
淘宝回应:个案不影响退货政策
近期有媒体报道,一女子网购18件女装,总价4600多元。可五一小长假过后,女子以不喜欢为由发起退货请求。平台也同意,但是商家想问清楚具体原因,结果发现对方“朋友圈”,女子和姐妹们穿着店里的衣服出去旅游。商家追问,女子却称,买衣服你不试穿吗?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淘宝方面表示,“个案不会影响淘宝现行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
享说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遵循的一项法定义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即“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有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的争议解决义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还是较为完善的,无论是给予消费者权利还是对经营者加以限制,都可以看出制定的初衷是能够让消费者更好的维权。但是,难免会有消费者抓住这样的规定去打“擦边球”,虽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可以让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在当今的交易市场上,我们不只是要遵循法律,同时也应该受道德约束。而对于像“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这样的“保护机制”来说一定得是双向的,不仅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重视经营者的权益保护。
据阿里巴巴方面透露,客户体验部门已积极联系买卖双方协商处理。申请退货的18件衣服之中,有9件曾在旅游过程中试穿、拍照。依据平台规则及买卖双方初步协商,已外出试穿衣服将不予退货退款,其余没有试穿且不影响卖家二次销售的衣物将进入退货流程。
淘宝的这个案例是一次典型的“经营者维权事件”,让我们清楚认识到要从具体的案件出发,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交易行为才能越来越规范,市场才能越来越健康。
人民日报调查"浏览器主页劫持":
引导流量 泄露隐私
明明自己没有设置过,打开网页浏览器却直接到了一个陌生网站,想改回原来的主页设置颇费周折,甚至无能为力。很多网民有过类似经历:在安装了一些软件后,自己的浏览器主页就被修改和锁定。
随着互联网治理的深入,网络环境在逐步改善。但据用户最近的反映和记者的调查,“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劫持”等现象依然猖獗,损害着广大网民的权益。在复杂的互联网技术面前,用户仍居弱势地位,不时遭遇技术霸凌、个人隐私被侵犯和网络安全风险等问题。
享说
(一)何为“浏览器网页劫持”?
“浏览器主页劫持”指的是用户设置的主页网址,在用户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篡改为其他网址,当用户打开浏览器后,显示的页面变成劫持者设置的页面。从最简单的一次性修改主页地址,到通过插件修改,甚至通过修改系统设置来实现,“浏览器主页劫持”根据“来源”可分为多类:第一类是正规互联网公司的应用软件;第二类是由于某些第三方工具软件的捆绑安装导致;第三类则是明目张胆的恶意软件或电脑木马病毒所为。
(二)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首先,“浏览器主页劫持”会给用户带来使用不便和糟糕的体验,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其次是由于个人数据被持续收集,容易导致用户隐私泄露,对用户个人来说,浏览器主页被劫持,那么个人电脑中就有极大可能存在恶意软件或病毒,存储在电脑上的资料如银行账号、密码等可能被窃取。另外,如果主页被黑客劫持,诱导进入到一些恶意网站甚至钓鱼网页,可能会导致更大的财产损失。并且,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来看,浏览器主页被劫持的行为频发,会极大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
(三)监管与治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浏览器主页劫持”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对用户的误导,使用户无法按照自主意愿使用,这不仅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侵犯了用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拥有的权利。
其实,早在2006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的《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公约第九条就规定,“尊重用户上网选择,反对浏览器劫持”,这是我国较早涉及“流量劫持”的规范。2017年6月开始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以“保障网络安全”为目标,从原则性的角度否定了“流量劫持”行为,其第二十七条中指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浏览器主页劫持”为代表的“流量劫持”,是黑客及网络黑色产业组织存活的主要源头,我国目前虽然已出台不少规范,但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流量劫持”治理有更详细的细则,从而使具体的监管措施与治理手段更具操作性。
"贴吧售卖笑气" 百度:
已清理违规信息将报送公安
2019年5月6日深夜,百度贴吧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百度贴吧售卖笑气’的说明”:已在第一时间清理了报道中涉及的违规信息,并将报送公安机关。网友如果在浏览中发现涉嫌违法信息,可第一时间通过贴子下方的“举报”按钮进行举报。
享说
百度贴吧为什么会对其网站上发布的违法信息如此敏感,并在媒体报道之后立即采取排查删除和封存证据等措施呢?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六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可见,《网络安全法》等法规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监管义务并制定了配套罚则。百度应该对其网站上用户发布的信息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在相关情况出现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将面临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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