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掀起版权风暴:图片公司维权应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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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觉中国掀起版权风暴:图片公司维权应合理合法
2.跨平台程序化广告侵犯用户隐私吗?
3.B站收到蔡徐坤律师函:因侵犯其名誉权等权利
视觉中国掀起版权风暴:
图片公司维权应合理合法
2019年4月10日晚,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在全球六地同时发布。随后,视觉中国的图片库发布这张照片,将其列为“版权所有”的编辑图片,指出“如果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这一行为引起了舆论极大的争议。多家机构的官方微博指出视觉中国版权售卖不合理,甚至国旗和国徽、领袖照片、公司商标等也被其收录并打上版权水印。
4月11日晚,天津市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网站,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4月12日,视觉中国在微信公众平台“VCG视觉中国”发布致歉信,称接受广大网民和媒体的监督批评,全面配合监管部门彻底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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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黑洞照片的著作权究竟应归属于谁?
《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作品”的类别,其中就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其作者,即“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其创作者“事件视界望远镜”(Event Horizon Telescope,简称EHT)项目组织。在此背景下,视觉中国在两种情况下可能拥有“黑洞照片”的著作权,一是从原始权利人EHT处获得合法授权,二是对“黑洞照片”进行了二次拍摄,进行了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二次拍摄的照片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的作品。而从视觉中国公布的照片来看,“黑洞照片”为原图,并未进行二次拍摄,欧洲南方天文台(ESO,隶属于EHT)方面也回复表示,视觉中国没有联系他们进行授权。因此,“视觉中国”并不合法拥有“黑洞照片”的著作权。
根据ESO官方网站发布的适用于黑洞照片的版权声明,除另行说明外,在给出适当署名、提供指向许可协议的链接,同时表明是否对原作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 任何人可自由地以任何媒介以任何形式复制、发行黑洞照片,并可在任何用途下修改、转换黑洞照片,或以黑洞照片为基础进行创造用于任何用途,包括商业目的。因此,任何第三方在遵从上述限制的情况下均可自由使用黑洞照片。
同时,在4月11日的《致歉信》中,“视觉中国”承认对签约供稿人提供的图片“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职责”。那么作为一个图片交易平台,视觉中国应该承担怎样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呢?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因此,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是是视觉中国网站的一项法定义务,视觉中国对上传到其图片库中的作品负有一定的事先审核义务,同时,在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否则应与侵权行为人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跨平台程序化广告侵犯用户隐私吗?
不久前有读者向澎湃新闻反映,他在淘宝和京东分别搜过一种特别小众的商品,结果打开拼多多,首页推荐的就是同款商品。还有读者反映,在京东搜了“充电宝”,接着打开微信,在微信公众号的广告栏中看到了这款充电宝。
为何在一个明明还没有进行任何操作的App上,会看到似曾相识的内容?出现上述情况的“元凶”之一,可能是一种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成熟应用的广告技术——程序化广告。程序化广告可以利用统一的用户ID识别,对用户的浏览偏好进行收集和标记,实现跨App平台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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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程序化广告?
例如,用户想要购买一款手表,当他打开网页希望先对手表有一定了解而进行相关浏览及搜索时,就相当于是向各网站的广告交易平台发出了请求信息。随后,广告交易平台会将用户的请求信息发送至负责精准投放广告的需求方平台,数据管理平台会分析出用户的性别、年龄段、浏览历史、兴趣爱好等,并获知用户目前的需求:手表。广告库中的海量的精准广告开始和用户进行匹配,看是否“气味相投”。最后通过一轮竞价,出现在用户眼前。
而在不同App间,是如何锁定是同一个用户呢?这首先需要进行用户的识别,目前手机端用的是IMEI(唯一设备标示符),当IMEI地址在收集或使用时与其他IMEI地址相关联,就可以指向特定用户,进行精准广告推荐。基于IMEI,用户的浏览偏好和广告行为被收集和标记,然后被打上一个个标签,形成用户画像。
(二)跨平台程序化广告是否侵犯用户隐私?
据澎湃新闻记者梳理,淘宝、腾讯、百度、京东、今日头条等都在App中展示了程序化广告,并且平台与平台之间会共享用户画像的大数据。但这些平台都强调,与广告主之间在传递用户需求时,会通过技术手段将用户信息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处理后的信息将无法被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共享、转让。个人信息控制者确需共享、转让时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共享、转让个人信息的目的、数据接收方的类型,并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共享、转让经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但确保数据接收方无法重新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除外。
如果京东、腾讯、百度等程序化广告的大型投放平台都如其隐私政策里承诺的,在与其它平台传递用户需求时,若涉及用户信息,则会通过技术手段将其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那么,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这类跨平台的程序化广告就不涉及对用户隐私的侵犯。
(三)用户可否拒绝个性化程序化广告推荐?
从澎湃新闻记者调查情况来看,在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天猫、饿了么等平台,在京东、新浪微博、知乎等平台,都没有找到可以关闭程序化个性化广告的页面。腾讯平台可以对程序化广告的推送进行管理,但入口隐藏得较深,普通用户几乎很难发现,即便发现,也很难进行设置。仅有少量网站或App提供了“一键式”关闭程序广告的,比如今日头条、爱奇艺和百度。
现有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未对用户可否拒绝个性化广告作出明确规定。2019年2月1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草案。草案新增了“个性化展示”的定义:“基于特定个人信息主体的网络浏览历史、兴趣爱好、消费记录和习惯等个人信息,向该个人信息主体展示信息内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等活动”,并在“7. 个人信息使用”章节中的“7.4个性化展示及退出”中明确了相关要求。其中第一条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推送新闻或信息服务时,应以显著方式标明“个性化展示”等字样,并且要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简单直观的退出个性化展示模式的选项。
草案中还建议个人信息控制者建立个人信息主体对个性化展示所以来的个人信息(如标签、画像纬度等)的自主控制机制,保障个人信息主体调控个性化展示相关程度的能力;当用户选择退出个性化展示模式时,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删除或匿名化定向推送活动所基于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目前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阶段三月已经结束,相信不日就能正式颁布。《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虽然只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但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规定全面,成为执法部门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企业合规也不得置之不理。
B站收到蔡徐坤律师函:
因侵犯其名誉权等权利
2019年4月12日,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接受蔡徐坤先生的委托,由李振武律师、詹德强律师代理,就互联网站“哔哩哔哩弹幕网”上发布的严重侵犯委托人权利的相关内容郑重发出通知。
律师函称B站上不仅存在大量故意诽谤,滥用肖像的剪辑视频,还使用了诸多侮辱性词汇,且对蔡徐坤的表演视频素材进行了恶意剪辑。这些内容的制作、上传、散布、转载传播者已经侵害了蔡徐坤的名誉权、肖像权、表演者权等权利,其中部分个人及自媒体等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了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律师函要求B站接到此函后,立即删除上述侵权内容并断开侵权内容的链接。同时,B站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律师函未列明的其他侵权信息,亦应主动采取积极技术措施,永久删除并屏蔽阻断侵权内容,确保之后在网站上不再出现任何侵犯蔡徐坤权利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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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涉嫌侵犯蔡徐坤肖像权、名誉权、表演者权利的除了恶意剪辑并上传蔡徐坤视频素材的人之外,还有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B站。
蔡徐坤已于2019年4月12日委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向B站发出律师函,就B站的侵权行为发出正式通知。然截至2019年4月15日,作者在B站搜索“蔡徐坤”仍有大量涉事剪辑视频。鉴于B站接到律师函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若B站上的剪辑视频确实构成侵权,B站将与剪辑以及上传涉嫌侵权视频的网络用户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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