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部门发布规范,加强互联网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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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五部门发布规范,加强互联网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监管
2.刷机首案:提供非法刷机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3.诱惑打赏强制付费 快递柜这些"毛病"涉嫌违规
北京五部门发布规范,加强互联网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监管
2019年6月,由北京市住建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信办、公安局、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互联网发布本市住房租赁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通知》正式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实施。《通知》加大了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力度,违规发布房源信息3次以上的,不得再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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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机构和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将互联网住房租赁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将为治理房屋租赁中介行业乱像发挥重要作用。《通知》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
(一)资格条件
《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本市住房租赁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须依法登记、备案且正常经营,信息发布人员须持有从业人员信息卡,并且还须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住房租赁企业法定义务
住房租赁企业应于签订收进房屋或出租房屋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合同主要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间数、价格和租赁双方等)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二、互联网交易平台
(一)资格条件
《通知》要求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具备供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且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二)信息审核义务
《通知》要求互联网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布租赁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真实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核实更新,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同时,《通知》明令禁止其不得为下列企业、从业人员发布住房租赁信息:(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2)未按规定办理信息卡或使用他人信息卡的从业人员;(3)被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
(三)页面展示要求
《通知》指出互联网交易平台应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展示房源信息的页面同步展示如下内容:(1)该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卡标识;(2)该企业的投诉受理电话;(3)在本平台被投诉的记录;(4)在本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数量;(5)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用记录;(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违规处罚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或使用他人信息卡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由网信部门和住建(房管)部门要求互联网交易平台下架相关房源信息并暂停该企业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1至3个月。违规发布房源信息3次以上的,不得再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
刷机首案:提供非法刷机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年10月9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因“刷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在线宣判。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指针对OPPO品牌系列手机操作系统提供了非法刷机服务,被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判令两被告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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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原告为国产OPPO品牌手机的制造商以及该品牌手机操作系统ColorOS产品的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在市场销售中,除硬件销售外,原告同时通过手机操作系统内置的软件商店、游戏中心、阅读等移动应用程序进行运营获利。
两被告之一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名为“线刷宝”网站的运营方,本案另一被告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站的实际收款方。“线刷宝”盈利模式为,为网站注册用户有偿提供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ROM的开发、定制、下载及安装服务。通过“线刷宝”网站,消费者获得的OPPO手机“刷机系统”,手机厂商原本内置的软件商店、游戏中心、阅读等移动应用程序已被替换和更改,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此抢占用户群和市场占有率。
原告认为,两被告通过共同运营的“线刷宝”网站以及刷机软件所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提供OPPO品牌手机专属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营秩序,损害了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手机生产商移动互联网流量入口模式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OPPO公司基于其用户对手机的使用所形成的流量优势和移动互联网入口优势,通过在手机操作系统中预装自主研发或第三方合作应用APP、广告资源等增值服务获取收益,该种商业模式的基础是其手机软硬件的贡献以及用户的市场认可,需要手机生产商投入大量成本和资源,应当作为手机生厂商应享有其后续流量变现的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该种增值服务的实际运营者,故其亦享有相关权益。
(二)两被告提供非法刷机服务并获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通过分工合作,以共同提供刷机工具、共享品牌、共同分享收益等方式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线刷宝刷机包破解了OPPO官方软件包,写入非官方的软件包,并在刷机包中内置其他应用软件的行为,切断了手机厂商和用户的联系、损害了两原告基于其合法商业模式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合法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实质性替代两原告谋取了不当利益。其提供非法刷机服务并获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两原告利益,应承当包括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
诱惑打赏强制付费 快递柜这些"毛病"涉嫌违规
2019年10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自此快递柜投放有规范可依。但与此同时,快递柜诱导“打赏”一事引发热议。北京青年报记者10月12日在多个小区探访发现,快递柜的服务并未因新规实施有所提升,其存在的并不只是诱导“打赏”这一问题,强制付费、快递员不告而放、开柜即判断签收、通知信息手段单一等问题,也备受消费者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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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快递入柜应征得收件人事前同意”与“通知取件义务”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快件“存放前首先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通知取件义务”,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的,不免除前款规定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的义务。
但《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缺乏相应的罚则,实施效果不甚理想。
实践中,履行“事前同意义务”与“通知义务”的情况呈两极分化现象:部分快递员会在派送前电话征求收件人同意,得到例如“家中无人可放快递柜”的肯定回复后才会快递入柜;而另一部分快递员通常直接省略事先征得同意这一步骤,直接将快递存入快递柜,且在快递入柜后也没有短信通知收件人取件,收件人往往不知自己的快递已经到达快递柜,直到在购物APP上查看物流信息才能获知。这也体现了通知手段单一的问题。
此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不得使用智能柜投递的情形: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强制支付保管费”涉嫌违规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根据相关报道,目前在北京地区的多个小区内主要有丰巢、菜鸟、速递易等三个品牌的快递柜。其中丰巢快递柜存在“诱导打赏”现象:快递存放一定时间后,取件时会弹出二维码要求打赏,界面下方虽然设置了“跳过打赏”选项,但字体较小,颜色呈灰色,极不容易发现。与丰巢快递柜的“擦边球”相比,速递易则是“超时”直接收费,不扫码支付则不能取件,而且使用前用户无法得知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
为改善这一乱收费的现象,企业应当设置合理的快递保管期限,在收件人可轻易获知的地点或以电话短信告知等方式公开保管期限与收费标准。并设置收件人申诉或投诉渠道,及时响应收件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规范企业自身收费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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