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领域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公布,透露哪些实务导向价值?
互联网一周要闻抢先看
1. 电商领域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公布,透露哪些实务导向价值?
2. 全国首例!网盘未屏蔽热播剧,百度被判赔103万
3. 文旅部发文明确网游市场执法依据,严查无版号网络游戏的运营和网络直播行为
电商领域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透露哪些实务导向价值?
2019年12月15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学术年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此次年会以正式施行近一年的《电子商务法》为主要对象,针对法律实施的初步效果进行评估分析,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的热点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并发布了电商领域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首例涉及微信小程序案、拼多多“假一罚十”交易规则的效力认定案、全国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案、客观差评不予删除案、异常退货率网购者属滥用权利案等入榜。这十个案件分别涉及“平台自治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与不正当竞争”、“服务合同效力”、“平台与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现总结相关裁判要点,以期对各类电商平台及其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业务实践提供参考。
享说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1、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腾讯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在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基础性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对涉案作品不具有审核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本案法院以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动性和技术无差别性排除其平台责任,提供了从技术角度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属性的思路,值得借鉴。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何某与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其营利性质、对危险的掌控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为应当进行规制,比如审核并警告、提示该视频是“危险视频”、“请勿模仿”等;若其借助用户的相关危险行为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客观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起到促进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平台对滥用权力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有效
吴某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消费者虽享有退货权,但若退货行为长期超过消费者普遍的退货率,则该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规则对消费者滥用权利作出消极评价,肯定了电商平台自治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作用,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效参考和指导。同时,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合理行使权利,发挥平台自治对营造良好网络秩序的重要作用,从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4、平台“假一罚十”交易规则的效力认定
在李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平台与商家在平台协议约定的“假一罚十”交易规则的效力予以肯定,这有利于引导各地法院改善对于平台协议与交易规则的态度,鼓励平台进行自我规制和自我管理。但同时,为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也需对平台自治进行审慎必要的监管。
二、消费者权益保障
1、网络空间领域内消费者评价权应受法律保护
广州美明宇月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张某、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李某张某因在大众点评网发布差评,被美明宇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发布评论未构成名誉侵权,汉涛公司拒删评论亦不构成侵权。
本案系由网络评论引发的涉及消费者、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侵犯商家名誉权的纠纷。法院经审理肯定了消费者评价权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并且对评价权的行使和侵害名誉权之间如何界分进行了清晰的说理论证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并非威科先行数据库“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而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自然人创作完成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被公众自由使用,软件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其享有的相关权益应得到保护。本案体现了著作权法体系的稳定性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2、国内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被称为国内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有一款名为“生意参谋”的零售电商数据产品。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软件搭建平台以分享、共用账户的方式获取淘宝公司通过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并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形成的大数据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美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通过考量企业付出的劳动深度与技术投入,评判大数据产品是否构成财产性权益;进而明确了美景公司“搭便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今后类似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3、电商法实施后恶意投诉第一案
王某、江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被告均为淘宝商家,被告假扮商标权人,向淘宝知识保护平台投诉原告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假货,致使原告受到平台处罚。
法院从主客观两方面确立了“恶意投诉”的判断标准,并将恶意投诉行为定性为商业诋毁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参考多方面的因素酌定侵权人损害赔偿范围,平衡各方利益,对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四、服务合同效力
常某某与许某、第三人马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许某订立网络暗刷服务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暗刷服务来增加某款游戏的访问量,以提高其游戏用户的排名。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案件,其裁判结果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暗刷流量”现象的广泛关注,让公众知晓互联网领域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以及合法获取利益和实施不法行为的边界,对治理互联网领域内的乱象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平台与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
在张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张某与腾讯直播平台构成劳动关系,其未经腾讯同意,在斗鱼直播构成违约。
在“互联网+”时代下,判断平台和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判断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有,则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如无,则以“从属性”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对平台与接入平台的服务提供者的关系进行实质性的判断,而非僵硬地套用相关规定。
全国首例!网盘未屏蔽热播剧 ,
百度被判赔103万
近日,海淀法院宣判了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基本案情:优酷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下称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自涉案作品在卫视首轮开播后,虽经优酷公司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仍取证到11000余条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侵权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的链接。优酷公司认为百度公司未及时断开侵权链接并删除视频文件、未对反复侵权用户及时采取封禁等措施,亦未采取技术手段屏蔽用户上传、存储、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9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享说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百度公司辩称,涉案作品视频文件是百度网盘用户自行上传到其个人账户中,不能要求百度公司查看并进行处理;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是向用户提供的一种私密分享,而将分享链接发布微博等平台上是用户的行为,与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无关,且案件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已断开了全部涉案链接;优酷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开支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百度公司是否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百度网盘服务创建链接、对外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却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等。
(一) 关于是否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了涉案链接
法院认为,设置“通知-删除”规则的目的,在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控制范围内尽可能制止用户侵权的损害后果扩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最终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后,是否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侵权和较为明显的损害后果。不宜“一刀切”式地将“24小时内”作为考量是否及时断开链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的唯一因素。对此,一方面可以通过涉案链接的数量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涉案链接传播涉案作品的次数评估。
本案中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运营者,理应掌握上述相关数据,对于其断开链接已足够及时、未导致明显损害这一争议事项,百度公司既有能力提交相关数据予以证明,亦负有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然而其自始至终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 关于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制止侵权
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侵权链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除及时断开链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积极采取与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合理措施。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百度公司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等条件、采取屏蔽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采取屏蔽措施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具有必要性、采取屏蔽措施并不会对百度网盘用户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等因素,认定百度公司应当却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 关于是否应对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必要措施
法院认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的通知或者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模式,知道或应当知道哪些用户在重复、大量地实施侵权行为,则应采取对用户限制部分使用功能甚至停止服务的必要措施。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经营者,根据涉案链接中含有的用户uk值等其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应当知道哪些用户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以及相关的时间、数量、是否存在反复侵权等具体情况。然而该公司既缺乏针对侵权用户如何采取相应措施的明确标准和机制,导致一些用户的侵权行为在被其放任的状态下得以持续和反复发生,造成了优酷公司损失的扩大,故其应依法对该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综合全案相关证据与事实,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本判决系人民法院首次明确网盘服务商有事前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遏制侵权的义务,仅被动的“通知-删除”义务已非网盘服务商的免责充分条件,有望纾解此前实务中“侵权-通知-断开-再侵权-再通知-再断开”带来的循环维权困境。
文旅部发文明确网游市场执法依据,
严查无版号网络游戏的运营和网络直播行为
2019年12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文化部门下发《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和执法监督局关于网络游戏市场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司局函件综执函〔2019〕99号)(以下简称为“《通知》”),明确了文化执法部门对网络游戏市场的执法依据,且重点指向无版号网络游戏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无版号游戏直播也被重点纳入查处范围。
享说
《通知》明确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适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查办网络游戏案件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网络出版物包括游戏等原创数字化作品。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通知》指出,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等违法违规网络出版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和出版传播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予以取缔、责令关闭网站,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罚责,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停止适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查办网络游戏案件
《通知》指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将不再适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网络游戏案件,正在办理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停止办理,重新审查其是否存在违反其他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
三、加强网络游戏直播执法工作
《通知》明确把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归于《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要求各地文旅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对网络游戏技法展示的执法检查,防止未取得网络出版物号的非法网络游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宣传推广,严查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活动。发现网络直播平台提供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直播的,参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六条第六款明令禁止网络表演含有禁止内容,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将有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网络游戏市场举报办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文旅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继续做好网络游戏市场举报办理工作,有关线索及时转交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情形的网络游戏市场举报,要及时答复举报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发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Do3KoG1Llk-cTwoLfkE0LA
EDPB针对“通过设计和默认的数据保护”(GDPR第25条)发布适用指南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sZ_gcw6VBdROhoM1gDz4DA
重磅全文 | 欧盟发布《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vVvlskFWrNrgNv6XXbH06w
爱尔兰发布《GDPR下的个人数据泄露通知实用指南》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pWFsa6yC3zi7Kxeg93u4QQ
美国商会发布面部识别政策原则的建议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26mJHywGBNgloNsoQXeVWw
新加坡PDPC发布《可信数据共享框架》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OBE07dNQprp82Eqns0-W1w
全国首例!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电子商务解纷中的司法应用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tl4b-2oymB4VF2lodOrFdA
百度诉今日头条干预视频搜索结果,海淀法院已受理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N00Z8IYJyVpjd2nzyhPnlA
腾讯栏目发文为预点播辩护,因标题严重失当道歉
来源:
https://tech.163.com/19/1223/07/F12IQ5VJ00097U7R.html
访问文末左下角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更多相关内容
或点击以下二维码1秒解锁更多独家法律知识问答。
享法互联网法律团队主要创始人均来自国内著名互联网公司的法务部,依托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享法致力于为高科技创新型公司提供贴心实用的一站式法律管家服务。自成立至今,我们已为近百家公司提供了多样化服务。
享法围绕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视频直播,互联网金融融资等互联网行业领域提供更具互联网思维的产品技术合规,融资并购以及新三板挂牌等法律服务,同时也针对企业的内部股权安排、劳动人事以及员工激励等开发了更实用优惠的专项打包法律服务。
上周回顾
周一全球数据保护资讯 | 工信部公示网络安全抽查结果:爱奇艺、顺丰、科大讯飞等存在违规
周二周四往期回顾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IPTV回看电视剧功能不侵权(12.17)
淘宝起诉“职业吃货”第一案胜诉,职业索赔行为将受规制(12.10)
等级保护2.0时代正式开启(12.3)
市场监管总局围绕电商平台“主体审核不严”等三大类问题部署开展专项行动(11.26)
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二审判决:公众号系虚拟财产(11.19)
付费删帖构成非法经营罪,单位直接负责人也须担责(11.12)
让我们为您保驾护航
微信:享法互联网JoyLegal
微博:享法互联网法律
电话:010-81050766
邮箱:info@joy-legal.com
24小时内答复咨询
关注和分享,总有一个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