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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被判“退一赔一”,3种情形购房者可要求赔偿

2016-12-23 李萍 陈煜 当代商报楼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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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少数不法房产开发商竟将房屋“一房二卖”,导致买房人不能依法取得房子,甚至房款也不能收回。长沙一房地产开发商就因一房二卖尝到了苦果。


昨日,《楼宇报道》记者从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一房二卖案,法院判决房产开发商退还消费者购房款143.5万元,并赔偿消费者143.5万元。


市民购房竟遇“一房二卖”


2014年年初,长沙雨花区芙蓉南路涂家村的市民李某看中了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一处楼盘的两套商品房。同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支付两套房屋首付款合计143.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并约定一年内开发商为李某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同日,李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的物业费10067元。


2015年3月底,眼看就到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李某多次向开发商催办,但开发商找各种理由拒不办理。多次交涉未果后,2015年6月17日,李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为其所购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诉讼期间,李某在为房屋办理保全过程中意外发现,其购买的两套房屋早在2013年9月29日被开发商卖给了另一购房户李某萼,且办理了相关登记。


法院一审判决“退一赔一”


“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卖给了别人,继而隐瞒事实再次将房屋出售给我,这是典型的欺骗行为。”在知道自己的购房合同无法实现后,李某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143.5万元,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143.5万元。


今年2月3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公司在与李某订立合同之前,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中,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李某订立合同时经过预告登记人李某萼同意,也未举证证明该预告登记已失效,使得原告李某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无法依据相应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由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原告李某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原告李某解除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将原告李某的购房款143.5万元全部退还。




法院同时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恶意隐瞒两套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原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43.5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12月14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某购房款143.5万元;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43.5万元;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34760元。


“一房二卖”源于违约成本低


长沙天心区法院对“一房二卖”作出“退一赔一”的判决后,法律界人士也谈了他们的看法。


在房地产市场红火的背景下,少数房产开发商、销售商与购房户签订合同后,违约现象频发。“由于合同的违约金往往只是对不守诚信行为的惩罚性质,而遵守约定重信守诺的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遭遇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违约金同时具有的补偿作用,致使违约成本低、投机收益大。”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说,这种情形下,作为强势的一方,房产开发商屡屡违约。


对于“一房二卖”这样恶意的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中楚律师事务所杨建明律师认为,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制裁和遏制恶意毁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


购房时最好先查清房屋登记情况


“在房产交易时,购房者最好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情况,尤其不能仅凭一张房产证来认定。”杨建明律师介绍,房产交易中,有时会出现“一房二卖”或房屋被抵押等问题,购房者需特别警惕。


不管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市民应仔细阅读合同,要对合同中的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重点条款应约定明确。同时,注意保留合同、收据,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购买新房时,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购买二手房时,买房者一定要查明卖方的身份及房产的真实信息,比如卖房者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是否已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是否按揭、是否有共有人。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一定要核实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最好去房屋登记部门作预告登记。”法官指出,为了保证购房者的利益,签订合同后,去房屋登记部门作预告登记,在法律处置上将获得优先权。



相关链接


3种情形购房者可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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