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杨淑芳
洛阳市长出庭应诉!
8月29日下午,随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法槌声响起,栾川县画眉山度假村有限公司诉栾川县人民政府、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上诉案开庭。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徐衣显出庭应诉成为本案关注的一个亮点。
此案件,上述公司以栾川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争议对象,向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确认被依法驳回,之后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洛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维持了栾川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该公司不服,遂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中被驳回后,又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庭审规范流畅,法庭秩序井然。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本案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是我省首次省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当天,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庭审现场旁听庭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以视频形式旁听庭审。
在法庭辩论阶段,徐衣显也发表了出庭意见。
“作为市长出庭应诉,既是履行法定职责,也是行使应有权利。”徐衣显认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当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把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有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徐衣显说,应将行政应诉工作融入法治政府建设大局,搭建联动平台,加强分析研判,强化考核问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实效化。
除此之外,徐衣显还提到了高水平建设法治政府、高效能加强府院联动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徐衣显的发言和近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高度一致。
关键词:调解、化解
《意见》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其中可以看到行政诉讼将重调解、化解,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分流作用。
关键词:纳入考核体系
《意见》将行政机关履行诉讼义务情况、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纳入各级政府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消极行政等导致败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键词:化解平台
《意见》要求加强府院联动,形成衔接顺畅、信息共享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构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
记者了解到,目前河南已经建立市、县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116家,覆盖率达73%,省一级平台也在推进中。
相关案例:
南阳审理信阳“民告官”案
常务副市长出庭应诉
2019年3月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高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审理关某学等6名原告诉信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信阳市常务副市长王新会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
信阳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快羊山新区城市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自2017年起对包括关某学等6名原告房屋在内的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因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确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8年7月分别向6名原告送达《信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方认为信阳市政府的征收补偿行为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遂于今年1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信阳市政府接到应诉通知后,指派常务副市长王新会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该案行政征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补偿程序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延伸阅读:
河南规定这六种情形
“一把手”必须出庭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行政拘留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人身自由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案件;
——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七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必须出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的;
——未按时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利用职权干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
——因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予以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建议严肃处理的;
——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违反前款规定而被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本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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