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杨淑芳
5200万执行到位,分文不少!河南法院“沉浸式”执行大放送
“感谢许昌中院执行实施团队的执行法官,5200万元全部执行到位!真是意想不到!”8月9日一大早,申请人陈某就拿着一面鲜红的锦旗来到法院门口。今天,他要亲口对法官说一句:“谢谢”!
2011年3月,当事人陈某与许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某工程项目,项目竣工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最终判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陈某本息合计5200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吕军尚、谢新旗通过认真研判案情,制定了两步走执行方案。一是突出执行的力度。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到案说明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强制拍卖其名下5套房产,先期到位执行款700万元。二是彰显执行的温度。善意审慎文明执行,为不影响企业经营,承办法官一方面和被执行人企业一起促成部分房屋的销售,及时回收执行款;另一方面积极与当地住建部门和银行沟通,使房地产企业获取支持,竣工房屋销售起势后,资金开始回流。
从年初收案时的枝头新芽,到如今的树间繁华,历时三个多月,行程近千里,辛勤的付出终于结出硕果。8月1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向中院执行账户汇入执行款4500万元,至此本案5200万元款项全部执结。申请人陈某的企业得到了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得以解除,企业轻装上阵,重获生机,双方当事人均对本案结果表示满意。
“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千方百计开展执行工作,都是为了让每一位当事人深切体会法治的力量,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这是我们每一位执行法官的心愿!”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张宝生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院将继续以“能力作风建设年”为契机,以涉企、涉民生、涉营商环境等案件为重点,严格贯彻落实党组书记、院长周志刚要求,埋头苦干,力争将每一位当事人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兑换成真金白银。
为全面提升执行质效,巩固深化执行改革成果,强化“夏日攻坚·提质增效”集中执行活动效果,8月10日,郑州金水法院开展集中腾房专项执行活动,40多个腾房小组同时出动,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截至当天18时,共腾空房屋69套,当场履行7件,和解3件,执行到位金额5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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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法院“动真格”
腾房现场达和解
在原告张某(化名)诉被告陈某(化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陈某分期偿还原告张某本金及利息共计500万余元。该调解书已生效,但被告陈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清债务,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金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金水区的两套房产进行查封,承办法官赵凯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陈某表示愿意还款,希望申请人再宽限一些时间,申请人张某也表示理解陈某的难处,同意再给陈某一些时间还款。在赵凯的组织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但陈某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及时履行,仍剩余180万余元未还清,法院恢复执行,向陈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张贴腾房公告。陈某收到公告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承办法官多次通知陈某补充材料及证据,陈某一直未提交相关材料,亦未在限期内腾房。
8月10日上午,执行员范青运带队来到执行现场,该房子目前由陈某的父母及其哥哥刘某(化名)居住,陈某并未在家。对于法院的腾房行动,陈某的家人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范青运让其家人电话联系了陈某,电话中陈某仍消极对待。法院着手开始腾房,看法院“动真格”了,陈某的父亲情绪非常激动,范青运立刻上前搀扶着老人,让他不要太激动,注意身体,并耐心细致地跟老人家释法明理。
经过范青运不停地做其思想工作,老人家的情绪逐渐平静,刘某的抵触情绪也有所缓和,向范青运表示自己已经将车辆进行抵押,明天就可以替陈某还上一部分钱,希望可以和申请人达成和解。范青运秉着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被执行人损失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组织双方再次进行协商。
经双方沟通,张某表示大家做生意都不容易,同意减免大部分利息,双方就还款金额达成一致,并于现场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由刘某代陈某偿还60万元后,双方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二、刘某于8月12日前偿还第一笔款项40万元,剩余款项于8月31日前偿还完毕。
20万欠款七年一分不还
强制腾房保障申请人权益
上午11时许,范青运等来到第二个腾房地点。该案是一起借款纠纷。2014年,李某(化名)向郭某(化名)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据》《借款合同》,约定利息18‰,借款期限一年,以李某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抵押,房屋已抵押给某银行,郭某为第二顺序受偿人。双方对该债权进行了公证。2015年,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定还款,郭某向金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偿还本金20万、借款期间利息2万余元、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法院对李某名下房产(抵押物)予以轮候查封。后由于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2022年,案涉房屋轮候查封转为首封。同年5月底,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后,李某仍以各种理由、借口逃避履行义务,一分钱都未偿还。鉴于李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承办人按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房屋拍卖裁定、张贴腾房公告,通知其于8月3日前自行搬离,然而被执行人李某仍心存侥幸,逾期仍未主动搬离房屋。
到达案涉房屋后,范青运表明身份、敲开房门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并未在屋内,而是其父亲、侄子等一家老小在此居住。范青运说明来意,让他们与被执行人联系,通过电话再次向李某及其家人讲明腾房公告期限届满,法院前来强制腾房,并告知强制腾房后果,希望李某及其家人予以配合。但李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腾房。范青运等按照规定强制腾房。眼看屋内物品一件件被搬出,李某父亲及侄子情绪十分激动,李某父亲大声表示房款是自己出的,不同意搬离,李某侄子甚至上前堵门,对抗执行。
范青运赶忙上前安抚李某父亲,并不厌其烦地一遍遍向其讲明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告知他们房屋腾空距拍卖还有一段时间,期间李某如与申请人协商好履行还款义务后房子还是他们的,希望大家控制情绪,积极配合,降低损失。李某侄子被带回执行局,经劝导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具结悔过书》。随后房屋顺利腾空,范青运等将财产逐一登记并摄像取证后,对房屋张贴了封条。
8月10日,沈丘县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历时15个小时,共拘传19人,拘留11人,执结案件5起,执行到位金额28.6万元。当天5时,随着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杨睿一声令下,50余名干警兵分4路奔赴各个执行现场,沈丘县法院“60天集中执行攻坚”活动正式拉开序幕。
在石槽集乡,被执行人王某虚报拆迁面积,并以拆迁造成房屋受损为由,拒不退还多余拆迁款。执行干警找到他后,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当被告知会被禁止高消费、出行受阻等情况,给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后,王某当场履行全部案款。
“我没钱,我就是没钱”。“同志,我先拿一部分,保证一个月内还完,我给他写保证书。”这是纸店镇被执行人李某被带上警车前后不同的话。在此之前,执行干警多次与其取得联系,李某依然拒不履行案款,在见识到执行干警动真格以后,主动联系原告,保证一个月内全部还清案款。
8月10日7时整,鲁山县法院全体执行干警集结完毕,整装待发。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燕伟作动员讲话后,全体执行干警迅速登上警车,拉开了该院第三次常态化集中执行的帷幕。
为开展好本次集中执行行动,鲁山县法院执行局召开集中执行工作部署会议,将相关案件进行分析筛选,研究制定行动方案。本次行动,鲁山法院共出动干警40余人,分别由该院副院长张燕伟和该院执行局局长时增旭带队,案件被执行人涉及全县10余个乡镇。
杨某诉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鲁山县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案件于2022年5月进入执行程序。当天8时,集中执行组来到黄某家中,将正在睡觉的黄某拘传至法院。面对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以及将被拘留的压力,黄某现场履行执行款1.5万元,案件当场执行完毕。
截至当天17时,该院共拘传被执行人20名,有7起案件执行完毕,13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共计执行到位金额75万余元。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打击被执行人嚣张气焰,增强法院司法公信力,淮阳区法院扎实开展“六十天集中执行攻坚”专项执行活动,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重拳打击。8月11日上午,随着两辆闪烁着警灯的警车向院内驶来,前往新疆抓捕被执行人的干警凯旋归来,历时7天,将两名被告人顺利带回。
一被告人王某彬,淮阳区临蔡镇人,长期居住在新疆,2019年因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淮阳区法院,案件调解后,被告又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多次向执行干警叫嚣:“有本事来新疆抓我!”气焰十分嚣张。二被告人马某永,淮阳区安岭镇人,2019年因做生意向他人借款20万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不还,被法院判决偿还本金和利息,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执行依然拒不执行,后来躲到新疆玩起了失踪。
经核实,两被告人均属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经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法院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法院立案后,经调查,二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决定对二人进行逮捕。2022年8月3日,新疆公安部门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和五家渠市发现二被告人线索,并实施抓捕。
8月4日,淮阳区法院果断派出四名执行干警驱车几千公里前往新疆,辗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和五家渠市,并在当地公安的配合下顺利将二人带回。
一饲料厂供应一养猪场饲料
猪场场长郭某某久拖不结饲料款
饲料厂多次讨要未果
一纸诉状诉至新安县法院
法院判决后郭某某一直不履行
一日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
法官,郭某某现在喂有好多猪
你们快点来吧
执行法官迅速赶往猪场
现场实地查看了解
被执行人养猪赔了钱
眼下仅有13头母猪和11头小猪
考虑到猪场生产经营艰难
全部执行无疑雪上加霜
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执行法官与双方耐心沟通
饲料厂同意只执行11头小猪
每头抵账600元
剩余欠款3个月内偿还到位
一场执行温暖感人
一路有你司法相伴
====延伸阅读====
《执行规定》第45条 | |||
重点执行措施解析
一、查封、扣押、冻结
1.适用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2.共有财产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涉第三人财产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3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4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拍卖、变卖财产
1.拍卖、变卖的适用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卖的适用条件
《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3.物权变动
拍卖、变卖导致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系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故《拍卖、变卖规定》第26条规定,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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