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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动作致人死亡,被判9个月!教训太惨痛

开车门是司机上下车
必然会做的一个动作
但如果不够小心
很可能就会上演“开门杀”
酿成事故

近日
江苏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
因开车门致人伤亡的交通肇事案件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控视频第40秒时
被告人吴某打开驾驶室车门准备下车
意外随即发生

今天
这条新闻也上了热搜↓↓↓



网友纷纷留言
“开门杀”实在太危险
↓↓↓


有网友贴出了自己的可怕经历↓↓↓


还有网友及时发出提醒↓↓↓


下车开车门时意外发生


吴某经营了一家小店。去年8月19日的早上,她驾驶小轿车去店里,并将车停放在店门口的一处停车泊位上。

正当吴某打开驾驶室车门准备下车时,意外发生。一辆电动车从吴某车后方驶来,一下子撞上了吴某打开的车门,“嘭”的一声,电瓶车驾驶者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这场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桑某受伤,于当日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令吴某没想到的是,对这次意外事故,她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面临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


“开门杀”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里,交通肇事犯罪是在车辆行驶时发生。那么,汽车没有发动行驶,仅仅打开车门致人伤亡,也构成犯罪吗?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吴某违反了该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下车没有注意观察,随意开车门妨碍了他人在道路上行驶且致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开车门前别忘观察


开车门看似事小,但是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事故,造成的损伤一般都很严重。因为汽车旁通过的电动自行车车速一般较快,且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保护措施有限,无法抵挡车门的迎面撞击。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和乘客:

上下车之前,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在确保周围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再打开车门,避免“开门杀”交通肇事。多一分细心,少一分危险!


如何避免“开门杀”


驾驶人和乘车人要注意↓↓↓

1. 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


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除了驾驶人外,乘车人要从右侧下车,最重要的是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


2. 驾驶人应提前提醒乘车人


特别是后排乘客得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另外除了驾驶人外,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


3. 从后视镜观察后方来车情况


驾驶人要从左侧开门,应先开一条缝观察路况,千万不要一把推开车门,如果开车门发现情况应立即关车门,别想着骑车人能瞬间躲开。


4. 采用“荷兰式开车门”法


驾乘人员在下车时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也就是坐在左边驾驶座的用右手开,右边驾驶座用左手开。


当司机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时,上半身会自然转动,头部和肩膀自然向外,眼睛很容易通过后视镜观察到车外的情况,从而有效地避免碰撞。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注意↓↓↓

1. 经过车辆时减速慢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双闪灯的车辆,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2. 走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要走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靠道路右侧通行,并佩戴安全头盔。


3. 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


大部分汽车的车门打开宽度在80-100公分,所以距离汽车的位置在1米以上才能确保安全,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钱江晚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友评论
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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