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中国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5A级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筹划、税务审计、公司法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网址】www.huashui.com
◎ 华税学院 作者
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在京就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进行联合部署,安排2018年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任务。四部委打击骗税和虚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瑞标在进行工作部署时指出,四部委要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专项行动,联合查处重大骗税虚开案件,对骗税虚开高发地区和行业开展重点专项整治,严惩专业骗税虚开团伙,及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规范经济和税收秩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全面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制度。随后,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抵扣税款的发票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发票犯罪群,并为之配置了死刑的极高法定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决定)
1997年刑法修订:将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内容基本吸纳,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产生;2011年刑法修订:废除死刑,增加“虚开发票罪”。
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2、2011年《刑法》(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司法解释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
(2)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四部委联合开展打击骗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项行动将持续整个2018年,以华税的经验来看,每一次大的税务专项行动,都会产生一大批的涉税法律需求。
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我国税务争议数量正呈现爆发式增长,税务争议救济程序作为化解税企矛盾的法定渠道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武器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比较传统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税务律师具备“税务+法律”复合专业背景,在税务争议解决等诸多领域具有天然的优势!
“税务律师培养系列”基础班 | 华税学院
——核心政策解读 + 基础业务实操(17门基础课,90个专题)
“税务律师培养系列”中级班 | 华税学院
——典型业务实操 + 热点问题解析 (16门提升课,47个专题)
“税务律师培养系列”高级班 | 华税学院
——疑难案例实操 + 前沿业务创新(13门精华课,77个专题)
更多税法实务课程,请登录华税学院:edu.huashui.com 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华税学院!
热门文章|华税学院
致青年律师:税收法治化是重要机遇
律师业二八现象,专业化是分水岭
税务律师的3个天然优势
面对棘手税务问题,8成财务总监常常“力不从心”
5月1日下调税率,近期企业要注意的事项
中国税收法治化的过程,也必将是数万名律师进入税法服务市场的过程
扒一扒那些广泛使用,却违法的“税务筹划”
5月1日下调税率,最近签合同要注意的事项
财务不懂法,法务不懂税——企业税务管理正面临的一大困境
不谈法,何谈税?——“税法专家型”专业人士才能拥抱未来
解决疑难税务问题,必备的4个“法律思维”
什么是“私人财富管理”?做好税务筹划比什么都重要!
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这些税法服务需求即将“井喷”
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税务律师“风口”来了!
会计证取消后,“懂税法”的会计更受青睐!
做税务律师,必须要懂财务吗?
独具六大优势,培养税法精英 ——华税学院(edu.huashui.com)今日上线,福利大放送!
版权说明:本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华税,转载须与管理员联系获取授权。
华税主任刘天永律师的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