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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 卤菜中添加罂粟壳,依法立案监督

2016-07-07 鄂检在线

 

近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今年4月份,建始县三里乡食药所依法对该乡李某经营的卤菜店进行检查时,检测出该店的卤水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物质。随即,建始县食药局与三里乡派出所联合执法,对李某设立于三里乡三里坝社区的卤菜加工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场发现一布袋中装有130g罂粟果。执法人员还对该店加工使用的三种卤水及待售的四种卤制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恩施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送检样品中均含有罂粟碱成分,其中2种卤水中还含有那可丁成分,检验结果均不合格。


建始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了解该案后,立即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调阅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月31日,该院向建始县食药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函》,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日,建始县食药局将该案移送建始县公安局。6月13日,建始县公安局对李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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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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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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