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扬州公安交警公布3月份“终身禁驾”人员名单!
今年3月份开始
交通整治“春雷行动”在我市如火如荼地展开
期间,交管部门多次曝光违法违规人员名单
以儆效尤!
今天,扬州公安交警
公布2018年3月份 “终身禁驾”的人员名单
希望每一位司机都能看看!
第一位:
姓名:曹永山 341226********3775
违法时间:2017年6月21日15时45分左右
违法地点:扬州市顺达路与开发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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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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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视频
第二位:
姓名:臧凯晋 320822********1837
违法时间:2017年11月11日22时55分左右
违法地点:扬州市荷叶东路广汽丰田4S店门前路段
违法行为:饮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
第三位:
姓名:束宇 321001********1118
违法时间:2017年08月12日22时15分左右
违法地点:扬州市吴州东路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门前路段
违法行为:醉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
什么是“终身禁驾”
“终身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公众的一种习惯性说法。它的准确表述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身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一种类型:对其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种类型:对驾驶人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旦被“终身禁驾”,意味着今后都不能重新报考驾驶证,也不得取得驾驶资格,公安机关会将这些驾驶员录入驾驶人管理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禁驾人员报名,系统会自动锁定。
若被“终身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记者 | 祁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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