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芦溪:非法吸资上亿元,如今面临刑罚判决
| 摘要:9月21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童某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1.016亿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反传销网9月24日讯: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童某于2016年3月注册成立江西浙赣众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赣公司),股东有周某(占股40%)、童某(占股51%)、易某(占股9%)。
被告人周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童某为公司财务总监,易某在公司成立不久后因车祸退出股份,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浙赣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周某伪造了浙赣公司与芦溪县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对外虚假宣传称浙赣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经营菜篮子工程。
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推介会、手机短信息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交4000元即可成为该公司会员,成为公司会员后每发展一名会员或交纳4000元即可得到7200元推广费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发展公司会员,向社会广泛吸收公众存款。
自2016年3月至案发,该公司已发展的在册会员人数达2190人(含一人拿不同身份证进行会员登记情况),实际参与会员人数达1300余人,所吸纳资金总额为1.0161亿元。
公司所吸纳的资金中有大部分资金(8209万元)已经以推广费形式返利给会员,已有部份会员回本或获利,尚有1643万元投资本金未得到兑付,涉及会员721人。
自2016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童某个人从公司转出资金共计34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前期借款或个人消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扣押了公司及个人财产,冻结公司及二人存款139.33万元。
芦溪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童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全额达1.016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考虑二人的其他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同时对已扣押在案的供犯罪用物品予以没收,已扣押的越野车一辆、查封的其他财物以及冻结的银行存款139.33万元,与未兑付本金1643万元按比例发还给各受害人。法院将继续依法追缴本案赃款用以发还各被害人。
文章来源:掌上芦溪,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弘毅、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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