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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四川都江堰宣判一起“1040工程”传销案 两名湖北人获刑
反传销网7月6日发布:2018年6月21日,四川省成都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湖北省潜江市籍熊某敏、韶某苹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以来,被告人熊某敏、韶某苹等人在成都都江堰市以“连锁经营”投资入股“1040工程”的名义,每份交纳3300元费用入股方式,在都江堰市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拉人头,并以此作为返利计酬依据,进行传销活动。
截止案发,该组织已发展层级超过十层,参加传销人员达200余人。熊某敏已达“老总级别,负责管理、教育培训;韶某苹是系申购总管,负责新人发展人员费用的收取。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熊某敏、韶某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熊某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13日,熊某敏、韶某苹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敏、韶某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敏、韶某苹以“连锁经营”投资入股“1040工程”的名义,每份交纳3300元费用入股方式,在都江堰市进行传销活动,在该组织中承担管理职责,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处罚。
2018年6月21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熊某敏、韶某苹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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