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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加入“龙爱量子”传销发展505人 融安县女子二审获刑四年

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反传联盟 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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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网6月3日发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龙爱量子”传销案。鉴骗了解到,融安县女子覃某英加入“龙爱量子”传销组织,发展下线会员505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2018年12月28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贺州法院审理“龙爱量子”传销案现场


原判认定:“龙爱量子”网络平台传销组织是林跃庆、郭伟崇等人创办,该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网络平台会员资格,成为会员后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骗取财物。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覃某英在融安县以“龙爱量子”产品为高科技产品并对身体健康有益为名,拉人头注册“龙爱量子”会员,并按照层级对会员及会员发展下线进行资金奖励,会员加入“龙爱量子”后按照会员级别进行投资,投资收益为动态、静态收益,会员加入“龙爱量子”后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获得公司奖励。


2018年6月22日,覃某英被融安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并于同日刑事拘留。经司法鉴定,覃某英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35层,下线会员总数505个,下线会员共有8层,该会员及其下线投资总金额42551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覃燕英参加“龙爱量子”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覃某英不服,提出上诉。覃某英及其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覃某英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覃某英能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9年3月27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二审审理查明,覃某英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可以减轻处罚,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覃某英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505人,且涉案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4255100元,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覃某英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

文章来源: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骗,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蓝梦、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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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94-428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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