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骗】公开兜售原始股鼓励发展下线,到底是股权投资还是非法集资?
反传销网6月27日发布:公开兜售原始股鼓励发展下线,到底是股权投资还是非法集资?
包装投资项目承诺一年还本付息、公开兜售原始股鼓励发展下线……这些到底是股权投资还是非法集资?近年来,各种打着股权投资旗号的非法集资行为层出不穷,犯罪嫌疑人利用公众法律意识欠缺和投机逐利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甚至踏入雷区,不少投资者往往在本金无望后才意识到自己已经陷入一场非法集资的骗局。
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 ,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不少人往往通过打擦边球或混淆概念,以股权投资之名干着非法集资的勾当。
作为股权投资者,除了要识别风险以外,对于股权投资骗局我们也要擦亮眼睛,识别骗局。股权投资陷阱重重,切莫听信一夜暴富的谎言,卷入非法集资血本无归。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扒一扒股权投资骗局,并给大家一些防范股权投资骗局建议。
案例:50岁“大妈”假借股权投资骗得近5亿资金
2008年,50多岁的王某(女)因诈骗罪刑满释放后伙同周某,利用其成立的某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某采用与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王某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后,在一定时期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诱骗投资者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期间,她还捏造上述几家公司已通过内部关系取得某A股非公开增发的股权,并虚假承诺在短时期内以高回报率回购,然后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公众的投资款;编造其控股公司即将在美国股市上市的事实,以短时期内支付2至5倍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以购买原始股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款非法占有;编造其公司非公开募集股份、黄金投资、理财基金、酒吧股权转让等事实,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将取得的各类款项非法占有。
通过上述欺骗手段,王某骗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额钱款,并将骗得的钱款分别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回报、归还部分投资者欠款、购买房地产、收购公司股权及挥霍等,另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一直到2011年,王某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其资金链断裂后,所欠债务无法偿还,遂将其购买的公司、房地产等资产作价抵偿部分投资者,尔后逃匿。截至案发,王某向上述被害人骗取且无法归还的款项共计4.8亿元。
防范:厘清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法律界限是关键
通过对近年类似案件分析发现,它们大多在投资主体、宣传方式、回报时限等方面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如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特定对象,而且有人数限制(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50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通常就会涉嫌非法集资。
在传播方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协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属于长线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7年;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为期来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违背价值规律。按照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固定回报;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的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以股权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投资项目往往都是虚构,犯罪嫌疑人会利用互联网以及印制各种精美宣传资料、包装伪造投资项目现场并带人参观,举办酒会、客户答谢会等,甚至邀请一些所谓名人学者演讲、为其“站台”,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未来前景看好的假象。
“这些伪造虚构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如果一开始就心存戒备、从多角度考察论证,肯定会发现马脚的。但往往被一些承诺的高额回报混淆了判断力,败在了一个 贪 字上。”某民间金融领域资深人士表示。
注意:存在以下情况的股权投资,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据了解,在法律上股权投资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一般会根据其案情不同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洗钱犯罪、传销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当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面临以下情况,更应提高警惕,因为你遭遇的很有可能是非法集资。
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媒介,如媒体、互联网、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的程度可以有深有浅,可以是在报刊、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也可以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因为其本身行为的非法性,这种公开性往往是有一定范围的,比如,相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而言,可能是秘密的。而且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和名义进行宣传,以掩盖其实质的非法目的。
保本承诺——行为人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而且这种还本付息的承诺,不一定非要以金钱兑现,以有价值的实物归还,债权债务的抵消也可以;回报也不一定以利息的名义兑现,也可以以其他名义。如果没有还本付息的承诺,就不具有“存款”的特征,行为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入会提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益来自拉下线的提成,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即可定性为非法传销。一些空壳公司,通过精心包装,制作虚假网页、虚假股价走势图,以高调奢华的新闻发布会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公开兜售原始股,利用高额提成和奖励诱导投资人为其发展更多下线。形成“交会费,拉下线,收提成”的模式,这几种手段结合起来,达到其非法传销,快速敛财的目的。已经涉嫌犯罪,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债权投资——从事借贷业务属于国务院规定需经许可的项目,目前法律、法规未授权私募股权基金从事债权投资。债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就涉嫌经营非法金融业务。
有限合伙——借助筹资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之名,在合伙协议中发起人只需向投资者告之所投公司和承诺收益,无须具体解释被投资公司的背景、经营和财务情况。无形中给投资人了解具体项目设置了障碍。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发起人往往会设置最低门槛,为凑足投资门槛所需的资金,投资者往往是多人集合资金共同买一份,挂到一个人名下。因此,这种名为有限合伙,实际上可能是掩盖非法集资行为的手段。
相信大家看到这,已经对股权投资骗局有了一些较为深刻的认识了。作为股权投资者,我们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识别违法的骗局,保护我们的权益。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在进行股权投资时,一定要向有关法律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询问和咨询,可以帮助自己识别骗局,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护自己的权益。
新闻链接:有人推销“原始股”并称很快就能上市?证监会正式回应!
针对目前社会上有人推销原始股并称很快就能到交易所上市的诈骗行为,证监会于近日对此进行正式回应!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借“科创板”“创业板”“纳斯达克”等概念炒作,编造公司即将到上海、深圳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噱头,诱导不明真相的个人购买所谓“原始股”;有的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兜售“原始股”,承诺高比例分红,吸收大量社会公众资金。这些多是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防止上当受骗,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利益,建议普通个人投资者通过以下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投资买卖。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有A股证券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申购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购买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形式发行的股票,也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日常交易。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详见附表)。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开有新三板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买卖。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详见附表)。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也称四板)。
区域性股权市场(一般称为“股权交易中心”或“股权交易所”)是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场所,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的协同监管,个人投资者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四板市场开户买卖其挂牌公司或展示企业股票。参与四板市场股票买卖的个人投资者应当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详见附表)。
附表:证券交易场所个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交易场所 | 板块 | 服务企业类型 | 个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 交易方式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主板 | 成熟企业 | 无 | 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小板 | 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 | |||
创业板 | 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 |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科创板 | 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 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大宗交易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新三板 | 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 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 做市转让、竞价转让、协议转让 |
区域性股权市场 | 四板 | 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 | 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 协议转让、单向竞价交易,T+5 |
附:全国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名单
序号 | 名称 |
1 |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
2 | 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 |
3 | 石家庄股权交易所 |
4 |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
5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
6 |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7 | 吉林股权交易所 |
8 | 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 |
9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
10 |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 |
11 | 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 |
12 |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
13 |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
14 | 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 |
15 |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 |
16 |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 |
17 |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
18 | 湖南股权交易所 |
19 |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
20 | 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 |
21 | 海南股权交易中心 |
22 |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
23 | 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 |
24 | 贵州股权交易中心 |
25 | 陕西股权交易中心 |
26 |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 |
27 | 青海股权交易中心 |
28 | 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
29 | 新疆股权交易中心 |
30 | 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
31 | 大连股权交易中心 |
32 |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 |
33 |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 |
34 | 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 |
需要提醒的是: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而采取广告、公告、广播、短信、推介会、说明会、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开劝诱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股票的,属于非法证券活动。
遇到推销股票或公开劝诱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天心金融,防骗大数据,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蓝梦、弘毅
微信:13397941528
联系电话:0794-4287069
防骗秘籍:
1:凡是以XX虚拟货币、XX区块链、XX原始股、XX物联网,宣传投资入股,保证赚钱,静态几倍,动态更多,都是属于骗局.
2:凡是要求发展下线,层层得利的一定要谨慎,避免陷入传销骗局!
3:凡是高回报的,那必然是高风险,切勿为蝇头小利所迷惑,庞氏骗局就像击鼓传花,总有人倒霉的!
4:别以为现在每天给你返利(或者存活很多年)就不是骗局,因为这是骗子在放长线钓大鱼,当骗子玩腻了或者捞到一定的钱财就会卷款跑路,或者是其他的借口理由让你再投钱参与,你想走法律渠道都难,因为你往往没有有效的收据等证据链(有的有收据,那往往也是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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