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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山东公布“2019网剑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 反传联盟 2019-12-05

反传销网11月28日发布:11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全省“2019网剑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在这10起典型案例中,有7件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时查处的。(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据介绍,自今年7月份全省开展“2019网剑行动”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和重点商品的抽查检查,加大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网络销售不安全食品和药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刷单炒信、违规促销、违法搭售、侵犯个人信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开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行政约谈,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山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搭售商品案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2019网剑行动”期间,发现山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中销售的某爆款商品强制捆绑搭售4款同类商品,未在店铺详情页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其在搭售,而将其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且没有选项可以取消不购买捆绑搭售的商品。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7日后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郓城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查责任义务案
  
郓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郓城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理的外卖平台中的两家餐饮店公示的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不一致,未尽到审查责任义务。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平台审查责任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虚构交易虚假商业宣传案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举报中发现: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通过刷单虚假交易的方式,来帮助客户进行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罚款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滨州市滨城区陈某某网络传销案
  
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举报中发现:陈某通过某平台系统,制定会员等级制度、奖励政策,销售保健商品,实施网络传销。鉴于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陈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0万余元、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涉及全国范围违法行为移送至经营者经营场所所在地管辖机关调查处理。
  
五、威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威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的AHC乳、AHC水、AHC眼霜等进口化妆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识且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给予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9万余元、罚款5.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六、山东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山楂干分量小于标准净含量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举报中发现:枣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平台“某某旗舰店”购买的山楂干分量不足,小于标准净含量。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商品分量不足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烟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自建网站发布违法广告案
  
烟台市海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烟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广告使用未经证实的数据和“全国规模最大”“第一品牌”等绝对化用语。鉴于该公司使用最高级词语及未经证实的数据发布广告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中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投诉时发现: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景区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免门票的广告,造成大量游客误解和投诉。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广告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潍坊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利用自建网站进行虚假宣传案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潍坊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利用自建网站及宣传册对其市场规模信息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对其经销的消毒产品宣传具有药物治疗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东营市某医院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案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东营某医院借用未经授权明星形象的图片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明星形象的图片是该医院从网页下载后自己编写的,没有任何的根据或者来源,完全是虚构。鉴于该医院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医院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刘文思 郑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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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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