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张庭林瑞阳夫妇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法律上如何界定传销?(1)
反传销网2022年1月1日发布: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湾艺人张庭林瑞阳夫妇为实际控制人的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立案调查、陶虹退出张庭夫妇的公司的消息冲上了热搜,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
百事通“包打听”第一时间给俺打来电话
问:你看到有关张庭夫妇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的报道了?
答:看到了。
问:啥叫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某种程度上讲,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
问:如何认定传销?
答: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传销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个行政法标准,一个是刑法标准,传销行为并不一定涉嫌刑事犯罪,参与传销的人员也不一定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行政法里面认定“传销”的标准,是啥?
答: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传销”给予了明确界定即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问: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传销行为?
答: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该条例第七条采用了列举方式给予了进一步明确: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问:如何辨别传销,它有没有比较突出的特征?
答:最明显的特征是:
第一,入门费,是指加入传销并不是免费的,而是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
第二,拉人头,这是传销最典型的特征之一,一般会从亲朋好友开始,编造各种各样的理由劝说或强迫入伙;
第三,团队计酬的金字塔结构,团队成员为上下线关系,通过销售业绩作为参考,给团队成员计算具体的报酬,在此基础上谋取利益。
问:感觉你说的怎么与直销差不多呢?
答:直销与传销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第一,直销公司需要拥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为受国家商务部的监管;传销公司没有合法资质证明;
第二,加入直销公司之前不需要交纳入门费;加入传销公司需要交纳入门费,现阶段入门费有高、有低不等;
第三,直销公司以销售产品而获取报酬;传销公司是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从而获取报酬,其收入来源并非产品的销售;
第四、直销公司销售的产品必须是正规产品且价格适中;传销公司销售的产品价格往往背离现实价格和实用价值,其是否合格产品并不被关注;
第五、直销公司宣传通过勤劳致富,宣扬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命运;传销公司则将着重宣传传销事业与回报,崇尚“一夜暴富”,从而激发人们的贪婪本质。
问:对传销行为如何处罚?
答:《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组织、领导传销情节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明知存在传销行为仍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或其他条件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问:在张庭夫妇涉嫌传销案中,陶虹曾为股东在立案调查前退出,是否会被追责?
答: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将涉案公司的行为认定为传销,那是对立案调查之前公司行为的认定,如果该经营行为被认定为传销,其因经营行为所获利均为违法所得,将会被没收并上缴国库。在经营期间股东分得的利润也有可能被追缴。陶虹是否从公司股东名单中退出并不影响是否会被追责。
问:如果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传销,是不是一定会追究刑事责任?
答:传销分为经营性传销和欺诈型传销两种,经营性传销,仅仅是层次销售,不存在骗取财物,行政手段多集中在对多层次销售行为的打击;如果存在多层次销售+骗取财物的情况,其不仅要有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且还存在加入者因受欺骗参与传销而产生认识错误,在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时,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才予以处罚。
未完,接下文
一END一
文章版权归原创方所有,转载时请注明文章出处!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史维众律师
申明:以上内容为转发,如有侵权请点击下方图片联系小编☟☟☟
【关注】张庭公司前代理商爆料,百元面膜成本仅4元!
【重磅】非法集资730余亿!春晓资本案一审宣判,主犯王戎被判无期!!!
【曝光】十尚美康能量咖啡治阳痿?涉嫌虚假宣传,分层级“拉人头”代理模式违法违规
想了解更多 请搜索【反传联盟】(fcx11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