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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湖南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吸案最新通告,参与人员速速报案…附文:归纳总结非法集资的十大“领域”、八种“套路”!!!

反传销网综合 反传联盟 2022-05-28

反传销网5月9日发布:5月7日,湖南蓝山县公安局对外发布了关于湖南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通告。具体如下:

湖南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立案侦查。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追缴涉案款物和减少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根据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再次通告如下:

一、我局已成立专案组依法对该案开展侦查活动,抓获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并对资金去向进行追查。我局已对多名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将继续打击处理一批涉案人员。蓝山县委县政府已聘请律师团队,将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对涉案资产依法进行清算及处置,最大限度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报案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请提供一份复印件。(二)投资合同、缴款凭证等凭据的复印件(携带原件供核对)。(三)集资款项的支付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现金或转账)、收到借款人支付利息和退还本金等相关交易明细及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四)其他能反映案件情况的相关凭证、照片、平台截图、宣传资料等。

三、非法集资协助人所获取的好处费、返点费、提成等名目的费用,应当依法追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清退所获取的返点费、提成、佣金等费用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免除处罚。对于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资金/资产,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追缴或者拒不说明赃款去向的,依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一)此次通告的信息登记结果将作为案件审理的数据基础,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未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集资参与人要注意防范电话诈骗,谨记公安机关不会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集资参与人提出转账、验资等要求。

(三)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工作或编造、散布各类谣言、恶意挑拨、煽动非法聚集闹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蓝山县公安局

2022年5月7日


附原文通告:


来源:蓝山公安




普法‖警惕非法集资的十大重点领域

近年来,非法集资集中爆发的十大领域: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三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未经批准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二是个别省(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
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
赤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宣
来源:赤峰金融办


普法‖识别非法集资的八种“套路”

当前非法集资诈骗有八种典型手段:

一、“假冒银行型”: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虚构担保型”: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三、“境外投资型”: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假借养老型”: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五、“收藏投资型”: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六、“网络投资型”: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七、“挂靠教育型”: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八、“餐饮投资型”: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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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反传销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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