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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请听听我们的声音!

法律与政策倡导 自然之友 2020-09-15


上图:南岭被破坏的森林

了解更多点这里:急救南岭 | 公益诉讼第一步


昨天(2016年10月25日)是国家林业局就《森林法》征求公众意见的最后一天,自然之友广泛征求公众、专家、一线森林保护工作者的意见,已将我们的意见整理并提交国家林业局。以下为修改意见全文:


自然之友关于《森林法》的修改建议


尊敬的国家林业局:


自然之友作为一家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二十余年的社会组织,长期关注森林的保护,也正因如此,我们对于此次法律修改十分关注。


《森林法》自1984年制定,经1998年修改后至今已实施近二十年,现阶段启动修订工作十分必要。我们注意到,此次公布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对原来的法律条文做了大幅度的修改,由四十九条增加到七十五条,吸纳了“生态优先”的指导思想,这种修改无疑是一种进步。我们召集专家仔细研读了征求意见稿和森林相关的研究成果,提出如下建议:


一、该法律的立法定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该法律的目的应该明确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对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森林的价值包括生态、社会和经济价值,其中生态价值最为重要,因此,《森林法》应该将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作为重点。本法第一条应该加入“为保护森林生态系统……”。


森林按生态价值分为原生林、天然次生林、人工林。森林管理要以“严禁采伐原生林”、“以封山育林为主要方式恢复天然次生林”、“在森林生态学理念的指导下以注重森林质量的方式科学建设近自然的人工林”作为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第一、严禁采伐原生林。原生林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而我国原生林已所剩无几,因此,对于原生林要严禁采伐。


第二、以封山育林为主要方式恢复天然次生林。对于低产林、低效林的界定要清楚,防止打着这个旗号来破坏天然林。对恢复良好的天然次生林不能视为低效林来改造。


第三、在森林生态学理念的指导下以注重森林质量的方式科学建设近自然的人工林。不能将天然更新良好的地定义为荒山荒地,然后加以人工化改造(现第四十六条应增加此内容)。


二、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保护森林具有重要的公益性,因此,在森林管理中应该做到信息透明,并积极鼓励公众参与,与《环境保护法》一致。因此,建议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三、严格法律责任,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严禁超限额采伐,超限额采伐视为乱砍滥伐。


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增一条:“对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2016年10月25日


自然之友从2005年起每年编写一本绿皮书并出版,在以往几期的绿皮书中有数篇文章是关于森林的。随后邮寄过去相关文章供参考。



了解其中一篇,参见今日推送的第二条消息:《沈孝辉:确保生态安全必须提高森林质量》,看完了以后,你也许能多一个角度来看森林和森林法。




上图:福建南平开矿毁林案中,被削平的山头

了解更多,请点击:“第一案,第一判”背后的故事 | “第一案”终于审结,更多案子仍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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