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终于审结,更多案子仍在路上
小苍蝇,打不打?大老虎,打不打?答案是:都要打!
你有虎牙,我们要帮新环保法长出铁齿钢牙
自然之友从十年前开始呼吁在中国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和其后最高法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使这一制度终于实现。从此,自然之友又开始通过个案来推动这些条款的具体落实,目前在全国已经提起9起,其中两起个案审结,江苏泰州废酸倾倒案和北京湿地破坏案等4起个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另外还有三起案子尚未立案。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支持1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除了被称为“第一案,第一判”的南平生态破坏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审结(了解更多请点“阅读原文”查看福建绿家园的报道),最近结案的还有新环保法生效后调解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清镇案。通过这些个案,我们不断推动新环保法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落实。想知道都落实了哪些条款吗?
壹 南平案:破解证明难题
壹 新环保法第58条到底该如何理解?
谁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新环保法58条有规定,最高法司法解释也有规定,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
南平案一审和二审的争论焦点之一,都是作为原告的自然之友是否符合新环保法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
新环保法是这样规定的: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那么问题来了: 两个条件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当如何认定?
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十分关键。如果没有个案推动,各方对于谁才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理解不同,可能导致众多环境保护组织无法提起诉讼。
你还记得绿发会在沙漠排污案中遭遇的“证明尴尬”吗?
南平案的被告认为,自然之友虽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是距离最新一次登记不足5年(2010年6月),之前作为中国文化书院的绿色分院的环境保护历史不应予以认定。
了解自然之友的朋友们知道,自然之友是1993年发起成立。自然之友的原告主体资格经南平中院一审是这样认定的:
经审理查明,中国文化书院绿色分院作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 Friends of Nature ,习称“自然之友”),于2003年5月8日经民政部登记,并以“自然之友”名义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原告自然之友在此基础上于2010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成立,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原告自然之友……符合主体资格要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判决书也作了如下认定:
经查,上诉人自然之友于2010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成立,其在登记前已经依法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虽然其自登记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成立不满5年,但其提起本案诉讼前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已连续满5年,故原判认定上诉人自然之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作为本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适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由于环保组织登记的情况的复杂性,自然之友此次获得的主体资格认定,对于全国其他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南平生态破坏案基本案情:
2008年7月底,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及李名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经鉴定,确认三被告采石破坏林地面积共计28.33亩。毁林采石行为对当地生态造成了的破坏。2014年12月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实地调查并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月1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10月29日一审宣判。11月10日四被告中的三位提起上诉,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更多案情介绍请点击:
你也许也了解过一审的情况和案件背后的故事:
贰 南平案:引入专家辅助人
贰 判决更科学、降低环保组织举证成本
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且认可了原告委托生态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这有很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专家意见在国外的环境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在我国环境诉讼中还鲜有这样的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的判例。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科学性,并且可以大大减少原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原告陷于成本高昂的司法鉴定程序。
——原告自然之友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这位律师了不起!想了解戳这里)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环境科学领域,专业性极强。本案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依原告申请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评估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质证后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林东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二审判决书是这样说的:
关于上诉人谢某某、倪某某、郑某某提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回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评估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该评估意见系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虽未能提供评估人员的个人你评估资格证书,但参与评估的主要人员具有生态学教授职称、生态学博士学历,其中评估人员厦门大学生态学教授李振基和生态学博士吴栋栋、景谦平在一审庭审中出庭接受质询,可以视为专家意见。……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叁 南平案: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要赔偿
叁 落实了新环保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21条相关规定
我们认同一审被告的上诉权,但是四名被告中的三位不惜冒着花费2.6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风险仍然要提起上诉,这仍然说明普法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因为只要是破坏了环境,就应该承担责任,而很多破坏行为的发生,正是因为对破坏行为的后果认识不清、或者抱有侥幸心理所致。
本案一审判决书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回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再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
由于进入二审,三名被告还需要额外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万余元。
肆 清镇案:破坏环境者公开道歉
肆 首起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以调解结案
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性在于通过审判过程让环境违法成本得以显性化,对破坏者形成威慑力。我们选择南平生态破坏案、选择清镇大气污染案,都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伍 清镇案:环保组织依法可加入已立案诉讼
壹 落实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5〕1 号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 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自然之友加入本案原告,并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如要求被告就其污染行为公开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提出修复方案等。
陆 清镇案:首次支持律师计时收费
陆 南平案法院也支持了原告全额律师费和办案必要费用
在贵州清镇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法院首次支持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方式,而南平案也支持了原告全额律师费(按诉讼标的比例计算。自然之友律师服务费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上海市司法局律师服务费指导价最低标准计算。绿家园律师服务费按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福建省司法厅律师服务费指导价最低标准计算)和办案的必要费用。
柒 清镇案: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首获回流
壹 有助于基金良性循环
清镇案和南平案都获得了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设立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的支持。清镇案获得法院支持的差旅费和一部分律师费用,将回到环保组织,环保组织再退回给基金会。这些资金将用于滚动支持下一个案子。这也是突破性的。该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现已支持1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涵盖生态破坏、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等各种类型。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支持?
不要犹豫,请点这里:
接下来,自然之友打算做什么?看看这篇旧文,也许你就知道了:
长按下图扫描,看看我们下一个案子
给大家提个醒
顺手普个法
同样是环境破坏,也要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
如果有特定环境受害者,就可以由本人或本群体提起环境私益诉讼,来要求赔偿损失和停止侵害等;如果损害了非特定人群的环境利益,如大气污染或天然林破坏,则可以由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私益诉讼的原告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比如自己的财产或健康受到了损害或受到了威胁),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符合一定资格的环保组织,他们愿意站出来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和无告的大自然代言。
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帮助,我该找谁?
欢迎和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门联系咨询,电话是010-65232040-819,邮件是gyss@fonchina.org。
普通民众如果有环境污染的线索,也欢迎发邮件到gyss@fonchina.org。
社会组织想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缺少专业能力或者资金,自然之友基金会发起成立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愿意帮助你!也请先发邮件至gyss@fonchina.org(重要的邮箱发3遍……)
我是环境破坏的受害者,需要法律帮助,我该找谁?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维护环境权利的第一步,因此:
首先,建议先拨打环保违法举报热线:12369(视污染源所在地加相应的区号,不加区号则直接进入当地环保部门热线),或拨打010-12369向环保部投诉,也可以选择通过12369网站网上投诉,网址是:www.mep.gov.cn/gzfw/wsts/
如需向环保部直接投诉,请选页面下方“环境保护部投诉受理中心”
其次,你还可以书面形式向污染源所属地环保部门申请该污染源单位的环评全本信息公开,以了解其运行是否合法合规。也可以通过各地环保部门建设的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污染排放信息。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微博@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公开环评全本的请求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仍然需要更多帮助,欢迎联系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010-62267459,邮箱:office@clapv.org,律师们会给你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也欢迎登录www.clapv.org,了解更多案例,也许对你有更多帮助。
另外,公益诉讼是可以帮助到私益诉讼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出具的事实和证据,也可以用于因环境及生态损害而受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可以极大地帮助同一环境破坏行为中私益受损个人或群体在诉讼中减少举证难度和降低诉讼成本,可以有效帮助私益诉讼的进展。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gyss@fonchina.org,或致电010-65232040转819(不过由于律师们长期出差在外,更推荐电子邮件联系);维护个人环境权益,欢迎咨询office@clapv.org或致电010-62267459
自然之友第20个会员小组成立了!
昨天,自然之友跨区域小组(长株潭小组)在湖南湘潭成立。自然之友副理事长康雪、会员中心宁荣菊赴现场授旗,绿色潇湘也派员出席成立仪式。长株潭的环保志愿者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未来将进一步汇集智慧、开展联动,持续推动长沙、株洲、湘潭的民间环境保护工作。
了解更多,欢迎致电会员中心:010-65232040转811,或邮件联系:membership@fonchin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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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行动,带来改变
如果你是环保组织,
希望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帮助:
如果你是公 民,
有环境污染线索提供,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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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致电:010-6523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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