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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补贴办事指引
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孵化基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2.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3.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创业孵化基地与人社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应核验信息: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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