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给情人转账30余万,惠水法院这样判
一日夫妻百日恩,结婚后,二人组成新的家庭不分彼此,双方挣钱一起花。可偏偏是自己最亲密的枕边人为情人豪掷30余万,曾经的海誓山盟,如今只剩兰因絮果。当遇到现实版的“金屋藏娇”,身为原配的张小梅(化名)该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又可否追回?
简要案情
张小梅于2017年与丈夫孙大华(化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和睦。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赵小花(化名)因工作原因与孙大华认识,后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间,孙大华更是“一掷千金”,在妻子张小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被告赵小花转账共计306800元,故妻子张小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小花归还受赠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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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惠水县人民法经审理认为,孙大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赵小花保持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孙大华在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给被告赵小花,不仅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决定处分的法律规定,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现妻子要求被告赵小花返还上述财产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一方的赠与处分行为无效,因此,丈夫对“情人”花的每一分钱,妻子都有权追回。该案中,赵小花作为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不仅受到了道德舆论的谴责,更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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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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