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8人非法买卖爆炸物,法院判了!
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表示庆祝,尚存不少安全隐患,更何况为了采矿作业,违反法律规定,购买雷管、炸药这样极其危险的爆炸物,一旦发生事故,会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后果。
近日,三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被告人宋某林、岑某春、陆某水等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林向何某亮购买电雷管共计2307枚,购买炸药共计72公斤。
被告人岑某春在榕江县某矿洞负责看守期间,雇请被告人李某、罗某炳负责矿洞抽水等。其间,经被告人岑某春同意,被告人李某、罗某炳除完成约定工作外,还自行对洞内矿石进行开采。为便于开采,岑某春、李某、罗某炳三人约定由被告人岑某春负责提供炸材,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岑某春多次向被告人宋某林购买电雷管200枚、炸药15公斤,并分别卖给被告人李某、罗某炳。
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水、陆某斋、陆某坤、陆某礼等人合伙在贵州省三都县和丹寨县交界处附近某矿洞内非法采矿。经四人协商后决定共同出资,由被告人陆某水向蒙某林(另案处理)购买硝铵、电雷管等爆炸物及原料,四被告人在陆某水和陆某斋家中将购买的硝铵制作炸药。同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水通过蒙某林分别两次购买电雷管,共计150枚,后被陆某水、陆某斋、陆某坤、陆某礼等人用于非法开采汞矿。2022年3月,被告人陆某水和陆某坤共同到三都县大河镇向被告人宋某林购得电雷管195枚、炸药20公斤,后被陆某水、陆某斋、陆某坤、陆某礼等人用于非法开采汞矿。
法院审理
三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爆炸物品的管制、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我国对爆炸物实施严格管制,被告人宋某林、岑某春、陆某水等8人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爆炸物品而予以非法买卖,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结合被告人宋某林、岑某春、陆某水等8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提醒
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这样的行为不仅危险,更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严重威胁。如果您发现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线索,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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