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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国家逻辑:基于警务改革史的分析
社会治理的国家逻辑:
基于警务改革史的分析
《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4期
(二)重点人员管控:从群体到个体的精准匹配,回应复杂社会问题的变化 总体性社会的解构不仅带来了社会结构和需求的多元化,也带来了社会的原子化。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管理对象大多针对无差别的社会群体。与之相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警务模式采取的是全面性的犯罪控制。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使多元、异质的社会群体逐渐分化,针对特定职业、特定群体和关键领域的“选择性打击”取代了全面性的犯罪控制。典型的警务组织技术是“严打”以及后来取代严打的各类专项行动。而在复杂社会中,社会结构的分化度更高,国家越来越呈现对原子化个体的关注。“重点人员管控”成为常态化的组织技术,并取得主导地位。 早在1950年,公安部出台的《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就开始了对特种人口的管理工作,当时的特种人口主要指的是反革命分子等。1953年,全国民警工作会议将“特种人口”改为“重点人口”后,补充了重点人口管控范围(王占军,2018)。1985年,公安部印发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强调“重点人口”是指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重点人口管理更多是公安部门与群众路线结合的一种专项工作理念。一些研究侧面印证了当时重点人口管理的运作情况,“地方公安机关把主要精力花在抓专项斗争上,而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却十分薄弱……已列管的重点人口动态不能掌握”(郭峰翔,1991:55)。此外,由于警力和技术条件限制,“列管的重点人口中,刑释解教人员占较大比例……外来人口较少”(郭奕晶,2012:138)。换言之,当时的重点人口管理既没有形成扎实的工作机制,又受制于技术手段难以有效实现。 近年来,国家对引发社会问题的对象的描述和定性发生了重要转变。处于一线的警察认为,“现在对案件的认识有个二八定律,就是说百分之八十的案件可能是那百分之二十的重点人员带来的”(访谈记录D2019082102)。由此,“重点人员管控”逐渐取代“重点人口管理”成为警务部门的日常工作内容,也成为复杂社会治理的主导机制。一般而言,“人口”通常指在一定地域和社会范围内人群的总体,指向的是群体,而“人员”则指向的是个体。从“重点人口”到“重点人员”的转变反映了警务机制与复杂社会特征从群体到个体的精准匹配。同时,大力推行的智慧警务使得针对重点人员的动态、实时管控成为可能。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特种)重点人口的管理是理念的萌芽,那么技术则让针对重点人员的管控得以实现。警务部门依托技术设置了完善的重点人员管控机制,重点人员管控也成为各类警务平台中的核心模块,辖区内的“重点人员”往往要纳入情报平台中加以动态管控(田野材料H19082901)。相较于此前警察的全面犯罪控制或以各类专项行动为代表的“选择性打击”等组织技术,重点人员管控具有鲜明特点。 其一,重点人员管控强调针对管理对象构建基础数据和信息,且这些数据和信息是动态的。传统管理针对社会的某一时点锁定,社会的高速流动使得静态的数据信息描绘总有缺陷,但智慧警务建设重点在于强调感知与采集动态数据和信息以寻找关联。警务部门在视频网域、移动网域、公安网域和互联网域的27类采集终端上采集海量感知数据,同时,在具体案件中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专题数据库。如M市在预防打击诈骗行动中,采集了重点人员信息1.9万条录入警务大数据平台。其二,在数据获取的基础上,围绕重点人员的数据比较是关键的技术环节。警务部门基于各类警务平台通过对信息和数据的实时比较筛选出异常。如H市在某重大活动安保中,通过将各终端所采集的信息和数据与重点人员库实时比对,以发现异常人员(田野材料H19111301)。G市在某重大活动中部署28台人脸识别一体机,对抓拍的人脸图像与数据库中的人脸模型实时比对。匹配度达到设定阀值,系统就会预警提示(田野材料G19082601)。
当然,智慧警务并不意味着对传统警务模式的替代。技术再构了国家对社会的治理的模式和形态,也并不意味着对传统社会治理要素的全面取代。科层逻辑依然有效,只是在科层逻辑延续的基础上,“技术”越来越成为国家深入社会进行治理的新要素。以技术为中心所筑构的社会治理模式明显区别于在科层体系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与科层逻辑相比,技术逻辑使得国家便于灵活地调动、整合各类资源,以强化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和促进对个体的治理。由此,科层逻辑与技术逻辑先后成为社会治理的内在依托,并相互并存(详见图2)。社会治理因技术赋予的灵活性而获得效能的提升。显然,依托于技术,社会治理的基本面发生了重大转变。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警务的这些新变化是否意味着国家在新的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中面临的治理困境得到改善?比这更重要的是,技术在提升国家有关复杂社会治理的效能方面究竟处于何种状况?客观上,复杂社会问题激增需要技术与社会治理相辅相成结成新的结构性力量——这也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在社会治理中增强“科技支撑”所蕴含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呈现更为复杂,容易带来一些意料之外的影响。
四、技术重塑治理的多重影响从初始意图来看,智慧警务建设意在借助技术手段重新构筑一套面向复杂社会的秩序维护机制。但在实践中,技术重塑治理也带来了多重影响:一方面,国家借助技术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已经构筑了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即及时、精准和有效地针对复杂社会问题进行发现处理、调配资源、回应反馈等,但受制于体制机制等结构性要素,这种灵活性尚达不到预期。另一方面,技术在强化警务职能的同时,国家的社会治理边界也开始变得模糊。 (一)治理资源的整合与社会治理灵活性的局限 在传统警务模式中,警察面对复杂的社会需求和频频发生的社会问题并不具备灵活性,而以智能警务平台为代表的新技术则可以发挥灵活优势,通过协调政府不同部门、实时监测、支持警务部门实时运行等方式实现在复杂社会中的有效治理。但我们注意到,在技术推进治理资源整合的同时,其在实践中所塑造的灵活性往往会在不同程度上被收缩。当各种信息和数据都需要寻求上级部门的支持与帮助时,警务部门对复杂社会治理的能力反而不及预期。Z市GN县某派出所的领导表示,“基层公安一般‘只采不用’,就是基层民警把信息采集完,但数据的使用一般是市里和省里才有这方面的权限”(访谈记录Z2019052004)。而“把数据给到上面后,自己用起来并不怎么方便”(访谈记录G2019082201)。H市调研也印证了这一说法。该市公安局拥有128套平台(系统),这些平台既有来自公安部的,也有来自省级层面的,同时还有市局自己参与研发的。市公安局研发的99套平台中只有27套延伸到了基层派出所(田野材料H19112001),还有许多系统出于各种因素,基层没有权限使用。其中,“能用到的系统资源,主要集中在市局”(访谈记录H2019081905)。 在公安部门内部,技术遭遇的灵活性束缚更为凸显。包括数据在内的各种治理资源长期依附于不同警种,存在明显数据壁垒。智慧警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通过建设不同平台进行数据资源的整合,保证资源在集约化使用的这个条件下,能够将治理效能发挥最大化”(访谈记录H2019081905),以此促进对治理资源的灵活调配。然而,据2018年的《J省公安智慧警务总体规划》介绍,基于技术的智能警务平台建设在实践中也带来新问题:一方面,虽然集约化的警务平台建设可以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但不同的警务平台之间又会产生新的壁垒,如不同平台依托的不同技术标准无法有效对接,不同警种平台之间的权限无法按需开放,等等。这两类情况的出现让警务工作需求与治理资源的匹配仍然颇费周折。另一方面,依托于技术的智能警务平台建设让警种之间的数据资源差距不断扩大,警种之间的数据壁垒转变为某一(或某几)类警种与其他警种之间的数据壁垒。如面对公众、侦查办案、指挥调度等业务的警种(包括指挥、情报、刑侦、治安、交管等)的平台化水平越来越高,数据资源也越来越丰富。尤其是技侦和网安的“数据过剩”,拥有其他警种所需要的诸多有价值的数据资源,但其他警种并不能很好地获取这些数据。 显然,在技术的加持下,复杂社会的治理已初步显现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并不符合预期。越在基层调研,我们越能观察到这种灵活性的束缚。基层常会抱怨他们在面对社会问题时所遭遇的枷锁。“数据我们没有权限用,也拿不到”是听到最多的声音。因此,如果不从结构层面对体制机制进行匹配性建设,那么警务运行的技术理性越高,对国家之于社会治理的掣肘就越高。 技术在实践中的这种灵活性束缚不仅体现在警务自身的运作中,还体现在社会治理主体的协作中。一般来说,由于专业技能的限制,公安部门常常需要与企业合作建设不同系统,这些系统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大量数据。“在数字化警务时代,许多公司越来越多地拥有警务数据分析中使用的存储平台和专有算法”(Brayne,2017),而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难以形成有效的数据共享。一位网警队长解释了其间的道理,“公司A建的系统采集了很多数据,公司B说我想用,公司A说你要是拿了我的数据,第二期可能没我事了……我们这个地方的天网基本上只有交警没有整合进来,因为他一个路口一家公司,这些公司之间很难协作”(访谈记录A2019032801)。而且,“政策法规方面没有明确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将数据共享给公安部门……如遇到不合作的企业,推进难度就比较大”(访谈记录S2019082602)。显然,警务部门与社会力量合作的无序化和碎片化会制约国家对复杂社会问题的管理。而对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警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则缺乏相应、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机制所规定的明确权责来进行约束。这种“权责困境”使技术对复杂社会治理所构筑的灵活性达不到预期成效。 (二)警务双职能的强化与社会治理边界的模糊 与传统维持社会治安的核心功能不同,新时期由于社会特征的转变,国家调整和强化了警察的服务职能。警察维持社会的治安秩序与服务提供两大核心职能呈现“双职能强化”趋势。警务部门一方面试图借助各类智能警务平台的建设强化对重点人员的管控,以稳固社会的治安秩序;另一方面,警察的服务职能也被不断强化。在国家层面,警察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能包含的“治安”和“秩序”对应的具体内涵并不相同:其一,“治安”(security)是相对具象的,是人们能够容易感知的现象(比如盗窃),社会治安往往与降低犯罪率联系在一起;但“秩序”(order)是抽象的、含混的,社会秩序往往与保持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199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由于社会秩序迅速恢复正常……现在,全国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其二,两者可以相互干预,“治安”的提升通常意味着“秩序”的改善。同时,重大的治安问题也可能演化为秩序问题。反之亦然,秩序问题可能带来各种治安问题。在中国的社会情境下,警察更多具备的是稳定秩序的属性和功能。中国对于社会秩序也有一贯重视和长期追求(宫志刚,2004;郭圣莉,2005)。公安对“秩序”对应业务的重视程度要大于“治安”。Z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一位领导讲道,“现在公安机关要拿出大量人员和精力处理‘缠访’‘闹访’群体”(访谈记录Z2019052101),这些通常指向的也是秩序而非治安。 呈现这一状态的原因在于,警察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其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打击敌人、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巩固政权的倾向,在历经各个时段的改革和定位过程中被不断深化而固化。在此过程中,1992年1月发布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又大大强化了警察以“秩序”为目标的动机,最终在警务的自我维持中形成了难以改变的路径依赖。而对秩序的重视和服务职能的双双增强也引出另一重要问题,即两种职能的强化表面的结果是警务职能的扩张和警务疲倦,但深层次反映的是国家在社会治理的边界问题上陷入混沌和模糊——诸多庞杂的社会问题加诸警察之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国家在社会中的边界。 五、结论与讨论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性跨越中,社会治理无疑面临诸多深层次的问题和挑战。从警务改革的历史去审视,中国已经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围绕化解各类社会问题积累了诸多宝贵经验。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化警务的初建,还是20世纪80年代后转向专业化警务建设以及21世纪初社区警务的创制等,都建立在总体性社会结构及其缓慢消解的基础之上。近年来,随着社会向多元化、原子化和风险化的复合转型,社会已然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由此,分析警务如何调整可以顺理成章地找到国家重塑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 在智慧警务改革中,“警务职能扩张”“重点人员管控”及“警务技术下沉”本质上是国家通过以技术为底色的警务改革来管理和治理社会的具体实践。在这一过程中,技术重构了社会治理的国家逻辑——国家不仅利用技术强化了社会治理的“强制性”面向,也强化了“回应性”面向。技术还使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变成对“个体”的治理,并大大强化了对社会新生空间的覆盖力和可及性。可以说,在技术的加持下,国家有关社会治理的逻辑变得更加灵活和富有弹性,也极大改善了社会治理绩效。我们认为,技术重塑治理的深层次影响同样值得进一步关注。从警务改革来看,技术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具有微妙的影响,一方面,技术能够解决社会变迁过程中科层逻辑无力解决的复杂社会问题,使国家权力的覆盖性在技术铺就的秩序框架中得以巩固、强化。另一方面,虽然运用技术手段的确能够实现社会治理效能的增强,但也存在一定的制约条件。在利用技术进一步促进社会治理时,必须注意技术构筑的机制需要与治理体系“互嵌”。当国家通过技术提升治理社会的能力时,技术带来的潜在影响也需要及时研判。 总之,中国社会治理一直在寻绎自身原则,究竟如何用“治理”回应社会的重大变化,是党和国家以及学界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警务改革的历史过程所透射的社会治理的国家逻辑演化表明,党和国家一直在与时俱进,主动适应社会新变化,持续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亦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重的任务。本文的分析有助于对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形成初步研判,在一定程度上也深化了社会治理研究的理论深度。同时,我们有关智慧警务改革过程中三种重要机制的识别,在实践层面可以为全面深化警务改革提供未来预期;从更长远的周期看,则可以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提供启发。进一步而言,本文提及的技术塑造的社会治理模式样态,也希望能够引起实务界的思考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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