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残忍!今年除了中秋、国庆会重叠,竟然还有更糟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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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个坏消息!
吉林的老铁们,你要挺住啊
2017年中秋节和国庆节重叠了!
你莫名其妙少了2天假!
然而,还有更糟的消息...
2017年过半,很多员工至今尚未休年假,
当你兴冲冲地向单位提出休年假时,
单位很可能提出种种理由拒绝你休年假
那么,到底何种情况不能休年假呢?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 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员工遭遇单位无理决定,不让休年假,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其中包括:
①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休年假,而且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已经正常发放的,用人单位只需再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就可以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太残忍了!
国庆+中秋,应该放10天假!
国庆+中秋,应该放10天假!
国庆+中秋,应该放10天假!
编辑|小甜猫
来源|央视财经、工人日报、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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