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员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青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被告在期限内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购车款金额三倍共计200628元;同时,原告刘先生于期限内退还涉案车辆。
补漆维修记录。为什么新车会有维修记录?难道是一辆事故车?
为此,刘先生找到4S店,对方辩解称,不是维修,只是正常维护。协商无果,于是刘先生将该店上诉至法院。
究竟怎么回事?
下面一起来看看
发现蹊跷
爱车开了三年
才知道买之前曾维修过
2012年12月29日,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物汽车公司”)在成体中心搞车展,刘先生看上了一辆奇瑞三厢轿车。第二天,在家人陪同下,他到该公司位于日月大道的销售中心咨询,销售人员称,刚好还有辆“本来我还在犹豫,但销售员一直劝我就买这辆,还说这辆有3000元的节能惠民补贴,其他车没有。”刘先生说,他最后同意了,并交了77800元钱。
发现这辆车存在问题是在买车三年多后,此时,该辆车已开了5万多公里在一次保养中工作人员突然问他:“这车是不是维修过?你的车怎么没有铭牌?”他一脸纳闷。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他才发现引擎盖下的铭牌粘贴处确有撕过的痕迹。
发现蹊跷后,他在4S店的维修记录上查到,在2012年10月,这辆车曾有过一次维修记录,内容是右前保险杠做漆。而这个时间,是在他购车两个月以前。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S店退一赔三。
车商辩解
不存在维修记录 只是正常维护
法院受理后,该案曾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刘先生展示了购车的转账记录、查到的维修记录,以及事发后他与4S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以此证明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查询到的维修记录
西物汽车公司辩称,所售车辆经过合格检查,汽车也是新车上户,不存在维修记录,只是正常维护,被告没有欺诈行为。
此外,4S店的代理人还说:车辆是在合肥生产,运到成都销售,又不是加保鲜膜运输的,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完美的地方,但这并不能说明这就不是辆新车。“所谓新车,是指没有销售给其他人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于2012年10月9日报修,客户名称为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措施为右前保险杠做漆。
法院判决:
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
退还购车款3倍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交付的应当是无瑕疵的新车,但该车辆在刘先生接收前已进行过补漆维修,该车存在瑕疵。尽管被告提供的交车单等证据证明该车的质量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的瑕疵向刘先生进行过告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员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青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被告在期限内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购车款金额三倍共计200628元;同时,原告刘先生于期限内退还涉案车辆。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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