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肇事,所在单位赔偿200多万!为啥这样判?
员工所在单位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胡某单位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11.295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也许大家心里又会有一个疑问:
上班途中肇事,
单位为何无法免责?
在去单位途中,胡某与驾驶摩托车的原告刘某相撞,致刘某伤残。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治疗127天,出院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等16项。几经沟通赔偿无解后,原告起诉胡某及胡某工作单位,要求其单位承担赔偿款约220万元。但胡某单位认为胡某交通肇事与单位无关,其驾驶车辆并非职务行为,拒绝赔偿。
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7.565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胡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双方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各自责任。
因被告胡某是在受单位指示取土地证的途中发生事故致人伤残,属于正在执行职务期间,故应由其所属单位工程管理处承担民事责任。
因交强险公司给付原告12万元保险金,故应从全部损失中扣除,剩余315.5651万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由原告承担30%,由被告工程管理处承担70%,即220.8955万元。再扣除先前垫付的9.6万元,被告工程管理处应给付原告赔偿金211.2955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文章开头处所提到的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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