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案(104)山西省运城市“衙内”传奇
仝霄,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羊驮寺村人,原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驾校科科长。1995年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7年8月20日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1998年1月5日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6月3日。
蹊跷的是,假释期间的仝霄通过伪造学历、入党手续、隐瞒犯罪事实等手段,竟然当上了运城市原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驾校科科长。
此外,还伙同他人先后实施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聚众斗殴;运输、贩卖毒品;强奸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按照中纪委、山西省纪委要求,运城市纪委监察局牵头,运城市检察院、运城市公安局人员参加,成立联合专案组,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对仝霄持枪伤害他人、索贿等问题开展全面深入调查。
仝霄曾说过,“只要有我老子在,啥事都没什么大不了的。”仝宵的父亲仝有才曾担任运城市原市委副书记等重要职务。据专案组调查,仝有才36岁得子,对仝霄“保护有加”。
正因为有这样的一位父亲,仝宵才能够假释出狱,出狱后一大群人为他帮忙造假,视国家法律于不顾。一个被判刑10年的罪犯,照理说,他应该早就被原单位除名了,就因为有副书记父亲仝有才的存在,仝宵的工作人员编制一直保留着。虽然是假释,但他还是一个罪犯,一个罪犯居然入党又提干,这是不可思议的,但因为有副书记父亲的存在,不可思议的事情就变得可以思议了,能够轻松搞定。
这就是我们的畸形官场,在这个畸形的官场里,什么正义道德都没有了,有的只是对上级官员的惟命是从,有的只是对上级官员的谄媚,违规的事有人做,违法的事情有人做,犯罪的事情也有人做。即使在案件侦查期间,还有公安人员为仝宵充当保护伞,并提供方便。由于一些人的失职,导致仝霄涉黑犯罪集团的案件一拖再拖。
多行不义必自毙,仝宵作恶太多,他是戴罪出狱,更应该谨小慎微,好好做人才是,可是他却仗着家里一棵大树继续作恶。这一次,家里的菩萨失灵了,救不了他。仝有才亲手将自己的儿子送上一条黑暗之路,溺爱使得他失去了起码的是非判断标准,不知他此时有没有后悔过,是不是低下了他那不可一世的头颅。而牵涉到仝宵案的所有公职人员,都得到了自己应得的惩罚。
那么多人心甘情愿的为仝宵提供帮助,直到搭上自己的前程。仝宵案再一次给我们的官员敲响了警钟,为官者底线不能丢,倘若没有了做官的底线,就会没有了顾忌,就会为所欲为,那时你的乌纱帽就有掉落之虞。
仝霄16岁涉法,19岁入监,出狱后在其父的帮助下频频作假,频繁作案,大肆敛财,成为社会犯罪集团老大。多年来能一直相安无事,就是有仝有才在其身后“遮风挡雨”。据悉,仝有才为政期间作风霸道,处事蛮横,1984年因贪污侵占国家资财,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仝霄长期耳濡目染,形成了唯我独尊,老子天下第一的心态。
经调查,仝霄在担任运管处驾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权,以办理培训记录卡和从业资格证的名义,向运城市内14所驾校负责人索要钱财两千余万人民币,而且在2006年12月和2009年11月,分别借为双胞胎儿子办理满月和三周岁之际,分别收取驾校负责人和单位同事礼金16.77万人民币。摄于仝霄淫威,驾校负责人只能就范。某驾校负责人表示,仝宵担任驾校科科长以后,大肆敛财。驾校招收5000个学员,他就要从中拿走50万,不按照他说的办驾校就得解散。
据专案组调查,2006年至2007年间,仝霄多次出入洛阳等地,在高档酒店吸毒、嫖娼。为控制其成员,曾多次派人在洛阳等地以每片60到1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600余片麻黄素毒品偷运回运城,多次聚众吸食毒品。吸食毒品后兴奋之余,更在洛阳、临汾等地嫖娼、赌博寻欢作乐。
仝霄还曾多次在各大酒店和洗浴中心玩弄女性,1990年至案发时玩弄女性达110人之多。1991年11月在其朋友家强奸原运城某卫校在校女学生蔡某,更在1992年3月再次安排将蔡某骗至某照相馆内将其强奸。从1991年至今,仝霄及其团伙买卖持有枪支11支,子弹20发。其中五连发猎枪5支,双管猎枪2支,7连发猎枪1支,仿五四式钢珠手枪2支,仿六四式钢珠手枪1支,猎枪弹10发,六四式手枪子弹10发,砍刀2把,管制刀具5把。
2005年至2009年10月间,仝霄先后10次去缅甸等地赌博。2007年9月份,仝霄与芦宝峰商定,由仝霄投资10万元,芦宝峰与许红安在稷山县“红楼宾馆”开设“现场百家乐”赌场,赌场开设后仝霄多次在此赌博,该赌场经营一个多月后关闭。仅在一个月内仝霄就获利6万元。
此外,仝霄及其同伙还多次聚众打架,持械伤人,打击报复。在2002年就因报销问题对办公室主任闫丽娟心存不满,之后两次雇佣叶志军和皇甫海英等人对其进行殴打,第二次更在闫丽娟身上乱砍数刀。经法医鉴定认为,被害人闫丽娟背部、胳膊所受损伤为轻伤。事后仝霄给皇甫海英等人2000元作为“酬劳”。
仝霄罪行重,按规定其所在单位应给予除名,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管不力,违反规定将其工作进行调动,进入交通局后又身居要职。据专案组调查,原运城市(现盐湖区)建委主任姚克让,工作失察,对下属单位已被判刑人员仝霄未作除名处理,之后,原运城市(现盐湖区)公用事业局局长王江河、张德发,在人事调动工作中把关不严,为假释人员仝霄调动工作。运城市交通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赵笃康等人,在人事调动工作中严重失察,将假释人员仝霄调入交通局;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未经研究同意在仝霄聘干表中加盖单位公章。
运城市交通局人事科原科长穆宏武,在假释人员仝霄调入交通局时,未严格审查把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还将仝霄的假文凭、假聘干表装入人事档案,为仝霄的提拔提供利。2007年运城市交通局人事科在整理机关人事档案时,将仝霄伪造的学历证明及聘干手续予以认定,2006年,运城市运管处违反提拔程序规定,擅自指定仝霄行使副处长职权,最终身居要位。
1999年仝霄隐瞒判重刑事实提出了入党申请,运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副处长杜明,运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支部宣传委员李志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严重失察,将假释人员仝霄介绍并发展入党。最终在2007年党员大会一致同意将其转为党员。更让人惊讶的是,仝霄在外面做下斑斑劣迹,却在每年的机关考核中屡屡被评为优秀。
仝霄涉黑犯罪团伙作案长达十余年,在2009年此案被列为“要结果案件”,但司法机关耗费一年无结果,在此期间部分公安人员更沦为犯罪分子保护伞。
原垣曲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副所长张国宏,在办理仝霄持枪伤害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收集仝霄犯罪前科的有关法律文书,没有追查仝霄潜逃九个半月的去向和潜逃随从人员,使本来能查清的案子没有查清。并多次接受仝霄宴请和礼品,成为仝霄的座上客。
盐湖公安分局刑侦六中队原副队长李志武,在明知公安机关对仝霄有关问题已在调查的情况下,仍根据仝霄安排,为其外逃提供车辆便利。面对部分司法人员的失职,才导致仝霄涉黑犯罪集团的案件一拖再拖。
79人涉案41人为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经过9个多月的调查,专案组查明仝霄在入伍、退役、档案、工作、学历、入党、聘干、提拔等方面造假;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窝藏,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开设赌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强奸、索贿等多项犯罪。
2010年10月9日,运城市纪委监察局对仝霄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决定,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共涉及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41名,社会闲杂人员38人,共计79人。其中,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12人、科级干部14人、一般工作人员15人。此举共打掉犯罪团伙5个,破获持枪伤害、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储存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十余起,查获涉嫌违法犯罪人员44人,协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8人、取保候审2人、刑拘1人、强制戒毒1人、另案处理1人、已判刑1人、追缴赃款赃物价值3270.1万元。
一举打掉了危害社会多年的仝霄涉黑犯罪集团,在运城市上下引起强烈反响和震动。2011年1月13日,市纪委监察局对涉案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作出党政纪处理。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人、给予留党察看处分3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3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3人、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3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1人;给予党政纪双重处分的3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的9人,作出书面结论3人,另案处理3人;移交省纪委处理1人,建议辞退1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人。
以下被告为仝霄黑社会团伙的骨干分子:
被告人仝霄,原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驾校科科长。1995年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7年8月20日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1998年1月5日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6月3日。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芦宝峰,又名芦玉峰、芦峰,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小曲村人,无业。2010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志军,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任村人,无业。1995年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7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8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运鹏,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人,无业。2003年7月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201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涛,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人,原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临时工。2010年10月20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放火罪、聚众斗殴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9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国锐,又名邵胎胎,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上郭乡西陈村人,原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临时工。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同年10月18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伟,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临猗县人,原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职工。201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俊兵,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人,原系运城市供水公司职工。201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恒,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人,原系运城市城建局职工。2010年7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1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分别由运城市公安局、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霄、芦宝峰、叶志军、马运鹏、邵国锐、张涛、赵伟、张俊兵、邵恒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放火罪,分别于2010年11月26日、30日移送审查起诉。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1年1月11日、3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2011年4月11日侦查机关(部门)补侦后,重报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1月25日,被告人仝霄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改判为8年,1998年1月22日被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内,调入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原运城地区交通局道路管理处),先后在该处办公室、驾校科工作,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其间,被告人仝霄将1991年间非法购买的4支猎枪长期非法持有;网罗被告人邵国锐、赵伟、叶志军、张俊兵、张涛、马运鹏、芦宝峰、邵恒等人聚集在包租的运城市某酒店房间吸食毒品;被告人仝霄担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管理处驾校科负责人后,利用职权索取运城市辖区内各驾校负责人的巨额钱财,非法控制驾校行业的经营;发放高利贷、开设赌场进行非法敛财;在被告人仝霄的指使下,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聚众斗殴,运输、贩卖毒品,强奸妇女,多次持枪、持械残害他人,报复焚烧居民门楼,聚众插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受贿
2005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被告人仝霄利用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驾校科负责人的职务,采用推拖、不发培训记录卡,不让驾驶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明示或暗示等手段,共收受辖区内各驾校负责人现金2152.76万元,并按所收贿金数额确定各驾校领取培训记录卡、办理从业资格证的数量。被告人仝霄用其犯罪所得,以他人名义在北京购买住房3套,向他人高息放款牟取暴利。案发后追回其犯罪所得及孳息1205.16585万元,扣押住房3套。
二、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
199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仝霄伙同被告人马运鹏和史永长、许俊会(另案起诉)、张天林、张俊青乘车窜至垣曲县盗掘古墓未遂。次日凌晨1时许,6人到垣曲五龙大厦门前,被告人仝霄登记住宿时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仝霄走出登记大厅,发现王某某和同行人员王某追出,便喊“抄家伙”。被告人马运鹏即从所乘车辆后备箱取出4支猎枪,被告人仝霄、马运鹏和史永长各持五连发猎枪,许俊会持双管猎枪向追来的王某某、王某连续射击,致王某某、王某倒地后仍继续开枪,尔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损伤构成人体重伤,九级伤残;被害人王某身体损伤构成人体轻伤。被告人仝霄、马运鹏和史永长、许俊会逃至盐湖区解州办事处路口后,被告人仝霄给曲毅(另案起诉)打电话,由曲毅开车将4人送到三门峡逃匿,并将涉案的枪支藏于其家中,半年后由被告人仝霄取走。
2002年4月份,被告人仝霄因在其单位报销费用之事,对负责核销的办公室主任闫某心怀不满,伺机报复。同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仝霄授意被告人叶志军纠集皇甫海英(另案起诉)、南岩(另案处理)在闫某上班途中对闫实施拳打脚踢。2003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仝霄发现闫某同他人在河东广场夜市某饭店吃饭,遂电话联系李国瑞(另案处理),李国瑞安排皇甫海英和张鸿志、王军强(另案起诉)及南岩到夜市,被告人仝霄指认了闫某后即离开。皇甫海英、张鸿志、王军强3人持菜刀冲进饭店,朝面向店内的闫某身上乱砍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闫某背部、胳膊所受损伤为轻伤。事后被告人仝霄给皇甫海英等人2000元作为“酬劳”。
2006年8、9月间,被告人芦宝峰因相某将其小腿打伤及开设赌场产生矛盾,对相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6年10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芦宝峰纠集刘国辉、相春朝、段晓奎(3人另案处理)密谋将相某的腿打残。当晚9时许,被告人芦宝峰安排相春朝、段晓奎携1支五连发猎枪和1支钢珠枪驾驶桑塔纳轿车先行,被告人芦宝峰同刘国辉、岳将(另案处理)坐刘利勤驾驶的别克轿车随后。行至盐湖区北郊黄河汽配城附近,被告人芦宝峰借故下车,窜至河津,制造其没有参与作案的假象,并安排岳将在相春朝、段晓奎不实施伤害行为时,由岳实施行为。晚10时许,相春朝、段晓奎、刘国辉、岳将、刘利勤等人分别驾车到相某所住的宾馆,由段晓奎、相春朝进入相某入住的房间,相春朝用钢珠枪指着相某的头部,段晓奎持五连发猎枪朝仰面躺在床上的相某双下肢连开3枪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相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事后相春朝、段晓奎赔偿相某现金5万元。被告人芦宝峰出资50万元托被告人仝霄与相某和解未果。
三、非法买卖、持有枪支
1991年的一天,被告人仝霄通过申智学(已死亡),以5000元购买了两支五连发猎枪和1支七连发猎枪,又向申智学索要了1支枪管、枪托已被锯短的双管猎枪。之后,将其中的3支猎枪先后多次存放于被告叶志军家中,双管猎枪搁置在汽车后备箱或藏匿于其包租的某酒店房间内。该枪在刘峰(已判处)使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被告人仝霄得知叶志军染有毒瘾,恐其用猎枪换取毒品,遂于2008年10月份,将两支五连发猎枪交给被告人邵国锐保管。被告人邵国锐将枪包裹后埋藏于自家地里,案发后已收缴。
2008年10月,被告人叶志军因急于用钱,将其保管被告人仝霄的3支猎枪中的1支七连发猎枪,连同5枚12号猎枪子弹,通过卫宏辰(另案起诉)抵押给赵英峰(另案起诉),取得22000元现金,约定一周之内如不赎枪,即视为卖给赵英峰。一周后,被告人叶志军未能赎回枪支,卫宏辰便从中加价4500元以26500元将枪卖给赵英峰(另案起诉)。该赵又加价3000元将枪卖给孙晓华(另案起诉)。案发后孙晓华的亲属将枪支上缴到公安机关。
2006年12月17日晚,王振民(已死亡)持1支双管猎枪参与南风广场聚众斗殴,并用猎枪朝天连开两枪,逃离现场途中将双管猎枪交给柴振江(另案起诉)。被告人柴振江于2010年8月18日才在乔成吉的劝说下,将枪支交出。
2010年5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赵伟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将其桌子抽屉内的10枚64式子弹予以扣押。
四、聚众斗殴
200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仝霄在南风广场“热舞会所”与会所领班发生争执,该会所保安将仝往会所门外推时,双方发生撕扯。被告人张涛见状,从被告人仝霄的轿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把砍刀冲进会所,同被告人仝霄与手持钢管、木棒的数名会所保安相互对打。其间,被告人仝霄电话告知乔成吉(另案起诉)、王振民(已死亡)自己在热舞会所被保安打了,让乔、王过来。乔成吉接到电话后,在某茶社赌场内,叫上赵建贞(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南风广场。被告人邵恒同王振民和柴振江(另案起诉)等人从别处赶到现场。双方互殴过程中,热舞会所的保安将张涛、赵建贞打倒在地。被告人仝霄逃回其包租的某酒店房间。被告人邵国锐闻讯到酒店见到被告人仝霄,根据仝霄的安排到南风广场,途中又纠集多人,在南风广场见到了乔成吉、王振民等人,此时南风广场已聚集了数十人,被告人邵国锐开车买来锨把分发给众人,欲与热舞会所的人进行斗殴。见热舞会所老板张某独自驾车准备离开,便持锨把等物追砸张某所驾车辆,王振民持双管猎枪朝天连开两枪,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参与人员逃离现场。之后的几天内被告人仝霄还安排数人,窥探热舞会所的相关人员欲加报复。
五、开设赌场
2007年9月份,被告人仝霄、芦宝峰商定,由被告人芦宝峰与许红安(另案起诉)在稷山县某宾馆开设“现场百家乐”赌场,被告人仝霄投资10万元给赌场,被告人邵恒和岳玉龙负责管理财务,吕茂功、郑诏军(另案起诉)直接参与赌场经营活动,赌场经营期间乔成吉又投资2万元参与经营。该赌场经营一个多月后关闭。被告人仝霄共获利6万元,被告人邵恒获利3万元,乔成吉获利1万余元,许红安获利4000余元,岳玉龙获利800余元,吕茂功获利3500余元,郑诏军获利7000余元。
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和运输、贩卖毒品
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仝霄、赵伟、张俊兵等人在河南省洛阳市游玩时,洛阳人史正华(另案起诉)在洛阳市区的歌厅、洗浴中心等处,多次招待仝霄吸食“麻黄素”毒品,并安排嫖宿。返回运城后,被告人仝霄便托史正华在洛阳为其联系毒贩购买毒品,在包租的酒店房间,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多次容留被告人邵国锐、赵伟、张俊兵、叶志军、邵恒和刘峰、乔成吉、吉安宝(另案处理)等人吸食毒品。
自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仝霄先后5次联系史正华居中牵线介绍,安排被告人赵伟、张俊兵、刘峰携款到洛阳将款交给史正华联系的毒贩手中,先后将500余片“麻黄素”运回运城交给被告人仝霄吸食。
200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马运鹏卖给解光民0.2克“冰毒”,从中赢利50元。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马运鹏从四川成都用3500元购买4.64克“冰毒”,返回运城与解光民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在抓获史正华时,从其随身物品中查扣“麻黄素”4片,经鉴定,“麻黄素”主要成分为国家管制的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每片约重0.0925克。
七、强奸
1991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仝霄指使闫强、刘江将运城某中专学校的在校女学生蔡某骗至运城市五交化家属院的任勇家中,被告人仝霄将蔡某强行奸淫。199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仝霄指使郑建军(另案处理)将蔡某骗到陈某经营的照相馆,该仝和郑建军先后在陈某的卧室内对蔡某强行奸淫。
八、聚众插手纠纷
2006年,运城某汽校在承建汽车公司工程的施工中,遭当地群众的阻拦,该汽校校长陈某找到被告人仝霄出面摆平。该仝便安排被告人邵国锐、刘峰、张俊兵等人纠集近百名人员,着统一工服,持施工工具,冒充施工人员,先后两天聚集在施工工地,对阻拦施工的百姓推搡拉扯。事后陈某付给被告人仝霄2万元,被告人仝霄给邵国锐、刘峰、张俊兵8000元作为酬劳。
九、泄愤报复
2006年12月份,被告人赵伟发现其妻与曲某短信往来频繁,疑二人关系不正常,产生报复之念,遂授意被告人张涛报复,该张于12月17日凌晨,纠集岳玉龙(另案起诉)、王振彪(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汽油后,到曲某家的院门外,将汽油从大门缝中倒入,点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仝霄利用职务索取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组织领导多人多次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五款,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三百五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未遂)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芦宝峰、叶志军、马运鹏、邵国锐、张涛、赵伟、张俊兵、邵恒参加有组织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芦宝峰、马运鹏参与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运鹏持枪致残他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芦宝峰、邵恒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志军非法持有、买卖枪支,被告人邵国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运鹏、赵伟、张俊兵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涛、邵国锐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仝霄在假释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被告人仝霄、芦宝峰、叶志军、马运鹏、邵国锐、张涛、赵伟、张俊兵、邵恒均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八十六之规定,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仝霄、马运鹏残害他人的行为虽系故意杀人未遂,但其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依法不可从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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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1年5月24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仝霄等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对仝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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