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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组档案(143)原山西临汾煤管局长的“黑金”末路(下)

人民网 律法刑道 2022-06-12

  但是对于这次矿权改革,赵成认为也存在问题,“有关系的话,储量、生产能力、买断矿产的资源费都是可以做手脚的。


  煤炭局一位退休副局长说,“煤炭生产的审批,我们说了不算,市领导的意思才是最重要的,但我们是第一个要签字的,所以,责任跑不了的。


  赵成说,而且当时资源整合与资源费征收几乎是同步的,政府规定9万吨以下的年生产能力都要关,“如果你交了资源费就可以不用关了。


  煤老板与政府根本没有僵持多久,僵局被翼城县殿儿垣煤矿第一个打破。临汾传言,这和分管此事的副市长苗元礼是翼城人有关,“毕竟乡里乡亲的,工作好做”。


  此后,很多矿主纷纷效仿,争相交费,翼城县主管煤炭的副县长杨忠华认为,翼城这些矿是大矿,和其他矿不一样。能开这些矿的企业都是有实力的。这笔价款对他们而言完全能承担。这些价款直接交到市里,至于共上交多少钱款,他说他也不了解。


  “后来就想开了,交了这笔钱,就能永久性地拥有这个矿的开采权了,2004年之后煤市很好,应该还是划得来。”赵成最后四处借钱,交了1000多万元资源费。

  赵成曾通过关系与苗元礼有过一面之缘。“哪些矿该关,哪些矿需要整合,苗元礼几乎说了算,他掌着我们的身家性命。


  “人很豪爽,是个能办事的人。”赵成回忆说,“想保住自己的矿井,想少交资源价款,就必须要向领导送钱,但都是通过中间人来进行的。


  来自纪检方面的消息,苗在这一时期曾收受多名煤老板的贿赂,导致一些本该关停、整合的煤矿得以存活,资源价款不能足额收缴。


  公选局长能否堵住黑煤口子?有人猜测公选是为了找出一个关系单纯的铁碗彻底抑制矿难。亦有人认为,铁碗会被当地不容,杨吉春被“双规”后,煤炭局长的公选又引起社会关注。


  临汾市组织部一科长说,煤炭生产对临汾来说意义重大,我们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最适合、最有能力的人来做这个局长。


  市委组织部长郑连生表示,之所以公选煤炭局长,是因为煤炭局长目前空缺,而在全国范围内来进行公选,“是我们一种选拔干部的方式而已。

  但在煤炭局的干部看来,用意并非仅限于此,“并不是我们临汾人没这个治理才能,是我们找不出一个关系单纯、不受利益牵扯的人来坐这个位置,政府或许是希望能引入一个铁腕局长,来彻底抑制矿难。


  熟悉当地煤炭生态的一名能源记者则对外来的煤炭局长同样担心,“如果是个外地来的六亲不认的‘铁腕’,当地的关系网不会容他,可能根本干不长久。


  “我们煤炭局的官,说大也大,凡是与煤有关的事情都归我们管。可是各项审批,都需要上级领导的批示,我们才敢动作,按照领导的意思动作。”前文所述的煤炭局退休副局长表示,每天都在整顿,也都在查处,但有些矿是动不得的,有些人是惹不起的。


  “在临汾有句话,给你20万,要吗?不要就给你200万,如果还不要,就用这200万来买你的脑袋。”这位副局长甚至无奈地表示,“在这里,钱与权以煤为核心构成的关系网,既可以通天也可以杀人。

  “很多煤矿都有各种官员的股份,是干股,只要罩着我没事情,每年给你进贡。慢一步,就有人来查你。”煤老板赵成认为,“官煤勾结”不彻查,什么方法都避免不了矿难。


  当地安监员刘平远介绍,一些镇上有多少黑煤窑,在哪里,谁在经营,什么时候生产,这些村委会、乡政府都知道,“他们是拿了矿上的钱了,有的甚至是直接有股份,我们刚接到举报电话,矿主就能知道消息。


  “有时我们刚出发,就会接到上级的电话,说什么矿不用去了。”刘平远说,“现在发现黑口子,如果抓住正在生产的,罚10万,死一个人罚20万,许多矿一两天就赚够了。


  “该查的不查,该整顿的不整顿,该关的不关,该停的停不了。黑煤窑都能搞成‘六证齐全’,矿难能避免吗?”赵成感慨。


  外地来的局长是否就比本地提拔的局长更能抑制矿难的发生,在临汾市委组织部长郑连生看来,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他很反感社会上所传的“本地干部没人敢做、愿做这个官”的说法。


  “这很无聊,不符合实际。”郑连生说,现在临汾市本地的一些官员、干部很多已经报了名。


  2009年4月上旬,记者对杨吉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了深入采访调查,力图通过这一典型案件,找到为什么“官煤勾结、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屡屡发生的答案。

  太原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4月,杨吉春以入股山西省安泽县三交村煤矿30万元为名,几年时间先后6次收受该矿矿主李爱元95万元人民币。2003年3月,杨吉春以入股蒲县王峪煤矿30万元为名,先后收受该矿矿主郭玉龙24万元人民币。


  在杨吉春看来,这两笔钱是他入股煤矿后人家给的分红,不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经过缜密侦查,认为这是以入股形式掩盖的受贿行为。


  就杨吉春第一笔“入股分红款”,办案检察官分析说,三交村煤矿矿主李爱元资金雄厚,煤矿经营得也很红火,根本不需要其他人入股。李爱元从来就没有把杨吉春的30万元作为股金对待,该矿财务人员也都不知道有人入股。在“入股”后的几年中,杨吉春每年都会得到15万元“分红”,2007年突然增加到25万元。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07年,三交村煤矿有很多手续需要杨吉春的“帮助”。可见,杨吉春得到的“分红”,不是按照矿上的利润而是按照办事的多少、轻重来确定的。


  办案检察官说,至于第二笔“入股分红款”的实质,更是不言自明。王峪煤矿压根就没有投入生产,何来利润?杨吉春对此也是明知的。但王峪煤矿矿主郭玉龙和三交村煤矿矿主李爱元一样,认为能有机会讨好杨吉春,是求之不得的事。所以,当杨吉春提出退股时,虽然煤矿没有生产,没有效益,郭玉龙仍然拿出24万元给了杨吉春,算是对他多年来关照煤矿的感谢费。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当前,腐败分子收受贿赂的方式逐渐发生变化,由赤裸裸地直接收受财物,演变为间接收受物品支付少量现金,或者以合伙经营、入股方式收受“高额回报”。但不论方式如何变化,贿赂的本质,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没有变。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杨吉春收受贿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煤矿有事急需杨吉春出面解决、法外开恩。2003年,乡宁县石窑煤矿在被发现问题停产整顿之后,矿主焦某马上找到杨吉春并给他3万元,请他帮忙。焦某作证时说,如果没有杨吉春的帮忙,他的煤矿就必须关停。2005年,乡宁县南咀窑煤矿被举报有越界开采的问题,如果查证属实,该矿就可能被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了不被停产,该矿矿主吴某找到杨吉春,请求帮助,杨吉春出面为其协调了此事,并收受了吴某2.5万元。


  第二种情况是杨吉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要回欠款、承包费而收受贿赂。2006年下半年,杨吉春帮助霍州市志灵煤矿原矿主赵某要回煤矿承包费50万元后,收受赵某2万元。2007年10月,杨吉春帮助侯马中化山西寰达公司订购煤炭后,收受2万元。


  第三种情况是一些人想与杨吉春拉关系,求得关照。临汾市天平安全技术评价公司董事长陈某自2004年至2007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先后7次给杨吉春送钱,每次3000元,共计2.1万元。办案检察官分析说,陈某之所以送钱给杨吉春,是因为煤矿要办理许可证必须经过中介机构评价,而陈某的评价公司是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委托的评价机构,并接受该局监管。他给杨吉春送钱,是想利用杨吉春的职务便利照顾本公司的业务,争取更多的煤矿来他们公司作评价。再如,2004年杨吉春在古县检查工作时,圪堆煤矿的常某、古阳煤矿的牛某以及多沟煤矿的徐某三人分别给他5000元,目的也是同他拉关系,以便得到他的关照。

  对于最后一种情况,杨吉春一概推之为礼尚往来、人之常情。对此,办案检察官的话一针见血:在他们这里,礼尚往来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已经成了人际关系的“润滑剂”,成了利益交换行贿受贿的“遮羞布”。


  面对办案检察官,杨吉春曾一再强调自己是搞技术出身的,不懂法律。他企图把自己装扮成一个“法盲”,希望能推卸一部分责任,得到从轻处理。


  杨吉春究竟懂不懂法?不妨从他接受调查之初说起。当时,有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涉及一笔挪用的公款,这笔款涉及到了杨吉春。办案人员在对杨吉春进行调查时,发现他随身携带的电话本里,有四五个像银行信用卡号的数字。办案人员通过外围取证发现,这几个数字确实是银行信用卡号,其中一个是杨吉春本人的户头,里面有125万元;有几张户名是他的儿子,还有一张户名是刘某,卡上存有310万元。对于他的户头,杨吉春的回答是,多年来给一些煤矿搞设计所得的报酬、多年积蓄及利息,以及逢年过节别人送的礼金。


  对杨吉春的讯问非常艰难,像挤牙膏一样。办案人员一边加大审讯力度,一边调取临汾市煤炭工业局的审批手续,寻找矿主调查核实。这样双管齐下,杨吉春交代的受贿款才从7万元上升到20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说,自称是“法盲”的杨吉春从警示教育及媒体报道的案例上了解得非常清楚,拒不交代的款项不能认定为受贿,只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两罪的量刑相差很多。


  户主是刘某、内存310万元的信用卡为什么会由杨吉春“保管”呢?杨吉春后来交代,刘某是当地有名的老板,他的名下有一张300余万元的信用卡,不会引人注意。因此,有一次他对刘某说:“你去开个户给我用吧。”办案检察官认为,这个举动很能说明杨吉春的精明谨慎与对法律的有意规避。


  同时,办案人员了解到一个细节:每当有人给杨吉春送钱时,杨吉春经常从中抽出一部分还回去,自己只留下一部分。他对此的解释是:让送钱的人心情愉快感觉较好,这样不至于自己被揭发。因此,矿主们对杨吉春的评价是:为人聪明、随和,没有架子,谨小慎微,生活俭朴,不是贪得无厌的人。

  自小生活贫困的杨吉春确实不是生性贪婪的人,通过接触,办案人员也感觉到了这一点。杨吉春虽然手握重权,但他每次受贿大额款项并不多,都是小额的一笔笔积攒起来的。杨吉春也对办案人员说,有时候他也不想收,但怕矿主们不放心。


  矿主们不放心的究竟是什么?行贿人中,虽然有的是因为矿上出了问题需要杨吉春处理,但大多是为了搞好关系以备后用。更现实一点的,就是为了各种审批的时间短一些,对于矿主们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早一天开工便多一天收益。这个决定权就掌握在主管人员手里,这便涉及到了主管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


  办案检察官分析说:行业在制定规则时都有一定的空间,使得制度在操作上有了随意性,操作人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严格执行规则便完全依赖于裁量人,而这个人的品行如何,谁也看不见,只有在付出代价后才知道。而事实上,谁也不愿自己付出代价,与其这样,不如按照世俗的办法,送一些钱以求心安,人人都这么想,人人都这么做,渐渐地成了不成文的规矩,不合理但客观存在。就煤矿来说,从煤矿开工前的报审到关停之后的复产验收,种种审批制度,国家对煤矿的审查不可谓不严密,但是且不说更深层的东西,单是没有具体规定批准时限这一项,就给足了各级审批人“自由裁量权”。


  从1992年至今,杨吉春先后担任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临汾市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分局局长、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局长等职务。临汾是山西省重要煤炭工业基地,而杨吉春担任的这些职务,又直接负责对煤矿的管理和监督。如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包括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现场核查等;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能是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负责煤矿复产验收、煤炭行业各种专项基金的收取和使用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发放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要有杨吉春的签字;下拨维简费,要由杨吉春主持会议研究并由其拍板决定;处理煤矿事故,甚至更要靠杨吉春亲自出面协调。


  正如有些矿主所言,杨吉春掌握着煤矿的经济命脉,他可操控的环节太多了,他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了。也正因为如此,从2003年到2007年,杨吉春收受其管辖的煤矿矿主57笔受贿款,金额达200多万元。杨吉春也由一个勤俭朴素的农家子弟,蜕变为一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贪官。

  2009年2月11日,由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山西省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原局长杨吉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有果。太原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吉春有期徒刑十七年。法院审理认定,杨吉春收受贿赂219万元、另有563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资料整理:独臂刀客,审核:粥扒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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