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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公交车、出租车可跨区(县)通行!私家车出行最新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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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乌鲁木齐市:低风险区域形成大范围集中连片后,将及时开通私家车跨区出行


11月30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隋荣通报了乌鲁木齐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有关要求。

当前,乌鲁木齐市还没有彻底实现清零目标,局部疫情风险依然存在。尤其是主城区高风险区与低风险区交错分布,低风险区还没有完全集中连片,还存在一定的疫情传播风险。“在这个时候,如果急着放开私家车出行,特别是开车前往高风险楼栋(单元)所在的低风险小区,就容易造成城区之间、高低风险区之间交叉感染,导致疫情出现反弹,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予以理解支持。”隋荣说,近几天,待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好转,低风险区域形成大范围集中连片后,乌鲁木齐市将及时开通私家车跨区出行。(苏璐萍)



原标题:乌鲁木齐市:12月1日起,公交车、出租车可跨区(县)通行


11月30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隋荣通报了乌鲁木齐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有关要求。

11月26日,乌鲁木齐市基本实现疫情社会面清零。几天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广大市民大力支持配合下,全市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明显好转,每日新增感染病例持续下降,低风险区域和无疫情小区范围不断扩大,为乌鲁木齐市取得疫情防控决定性胜利创造了良好条件。

在此基础上,乌鲁木齐市及时调整和优化社会面防控措施,陆续恢复了部分公共交通和对外交通,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场所经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陆续恢复了辖区办公,越来越多的低风险区市民朋友走出家门、外出办事、上街购物,城市的生产生活秩序正在稳步、有序恢复。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持续好转,经乌鲁木齐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研判,自12月1日起,全市公交车、出租车可以跨区(县)通行。(苏璐萍)




原标题:乌鲁木齐市发布“场所码”管理使用具体要求


11月30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乌鲁木齐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面防控组综合组组长孙茹就“场所码”管理使用具体要求回答了记者提问。

当前,乌鲁木齐市正稳步有序恢复居民生活秩序,在疫情传播风险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包括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后,加强“场所码”的管理和使用,在疫情流调溯源、预警监测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优化申领流程。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单位)和居民小区的管理人员可通过新疆政务服务APP或微信小程序主动申领“场所码”,按要求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后,即可申领成功。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综合市场、大型商超、商业楼宇及门店,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文化娱乐、餐饮等重点服务业场所,小型超市、肉菜店、水果店、粮油店、理发店、服装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公交、地铁、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及其场站,均应按要求申领“场所码”,更好实现精准防控。

二是规范设置使用。各相关场所及人员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码”的点位设置和布设,特别是不得将“场所码”张贴布设在与填报地址不一致的场所。建议采取过塑等方式,制作图案清晰、尺寸适中、能够防水的“场所码”,张贴在各场所人员通道出入口。商超、市场、景点等人员密集的重点场所要结合人流密度、人口数量等情况,放置足够数量的可移动式水牌“场所码”,扫码位置与验码位置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人员扎堆聚集。公交、地铁、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及其场站要在车站入口、上车通道口、出租车内等醒目位置进行张贴,便于乘客扫码。各类场所要经常检查“场所码”完好情况,对使用较长时间导致图案不清、污损掉色等已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三是严格扫码查验。各单位、场所和小区要高度重视“场所码”查验工作,指定专人在人员出入口值守,做到逢进必扫,出小区时也要扫码,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坚决杜绝不扫码、以截屏“亮码”代替“扫码”以及“一人扫码、多人进入”等行为。对拒绝配合扫码查验工作的,禁止进入场所,发现扫码“弹窗”异常人员,在禁止其进入的同时,可依法要求其原地静置,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社区或防疫部门妥善处置。

四是切实加强监督。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强化“场所码”规范设置使用。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对辖区各类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和社会单位开展全覆盖、滚动式督导检查,对场所无码、有码不扫、扫码不验、验码不严等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本行业系统场所、单位及时申领“场所码”,并规范设置使用,对未按要求设置使用“场所码”的场所,在问题得到整改前不得复工复产、复商复市。

对不执行“场所码”查验要求,存在逃避扫码查验、拒不出示或虚假出示扫码结果、不配合验码等情形的个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七十七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对不履行主体责任、不按规定申领、设置、查验“场所码”的经营主体、社会单位及其负责人,由行政执法机关视情予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不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的,依据相关法规,严肃问责。如因以上行为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苏璐萍)



来源 / 天山网-新疆日报

监制/ 闫文陆

编辑 / 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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