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改革博士考核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改革博士考核机制——制定《学术创新成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全文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成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博士生学术创新成果的考评机制,直接关系着博士生的荣誉和毕业审核,对于博士生在读期间的科研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激励作用。因此,法学院制定《学术创新成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博士生的科研考评机制从形式化考评转变为实质化考评。《实施细则》的制订,一方面,将博士生的科研考评机制变得更加规范化、直观化,能够有效地引导、激励博士生进行学术写作与科研创新,使其以更积极、从容的心态争取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另一方面,对博士生创新成果的各项评价指标加以优化,使其更趋合理、科学,促使评价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博士生的真实科研能力,从而也更容易得到全体博士生的接受和认可。
《实施细则》的特色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1)继续与学分挂钩。《法学专题研究》在每学期开设,博士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入学后、第八学期(硕博连读生第十学期)开学前的任意学期内,申请结课,以获取学分。(2)双途径申请学分。第一种途径是博士生在读期间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且达到《实施细则》中的发表要求。第二种途径则是博士生在读期间未完全达到发表要求,但是另有研究成果通过了所在专业和法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实质性认定;(3)申请实质性认定。该认定由博士生所在专业的博士生导师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申请时间灵活,导师组可以选择利用论文讲评会、学科综合考试、开题会或预答辩等机制同时进行。认定程序严谨,遵循“导师组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法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决议”的固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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