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上海两会上,政协委员刘乙冰、许剑民、王小明、马兴发联合建议,上海将反虐待动物纳入《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刘乙冰、许剑民等政协委员建议:应当对存在虐杀动物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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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们提议:
对故意虐待、伤害、骚扰动物,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等行为,应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0以上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5日以上行政拘留。针对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贩卖从活体动物上摘取的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陶医生强烈反对这个虐待动物入法的提案,并且已经在【上海12345】和【国家信访】平台,实名提交反对意见。陶医生不支持虐待动物,但强烈反对将虐待动物入法,理由如下:“虐待”定义模糊。屠宰造成动物失血、挣扎,是否属于“虐待”?公安部门捕杀无主流浪犬,是否会被定性为“虐待”?《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虐待是指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对待其他人。虐待是一个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可见,虐待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动物。虐待动物,是某些人无中生有的概念。
“动物”范围模糊。鸡鸭鹅猪牛羊等大多数驯化物种,鸟类蛙类昆虫,是否在“动物”范围内?实验、科研动物,以及严重伤人的动物,是否在此列?如此缺乏准确定义的概念,很容易成为某些群体滥用法律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借口。动物保护的概念来自国外,但国外的动保目前已经走偏,甚至出现了龙虾的死法,都必须按规定执行,以避免虐待动物的指控。
很多善良的中国人以为,国外的动物保护,体现了其文明程度。殊不知,全球第一部全面完整的保护动物法规,竟然是希特勒制订的。
1933年,希特勒初掌政权时,就在刑法里增加了一条“动物虐待罪”。规定屠宰温血动物前,必须先麻醉。如果未麻醉即屠宰,不论其系出于故意或过失,都会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1936年,纳粹德国正式通过了《帝国动物保护法》。
纳粹德国的这部法律对动物的保护可以说无微不至,开创了全球动物保护的先河。受保护的动物包括脊椎动物,温血动物,鱼类,冷血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和头足类动物,不包括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希特勒本人是著名的爱狗人士
如此善待动物的纳粹德国,却杀害了600万犹太人。会不会就是因为纳粹觉得人和动物是等同的,既然能够杀动物,当然也可以杀人,只要不虐杀就行。也许纳粹觉得,毒气室就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杀戮吧。《帝国动物保护法》倡导对动物“人道屠宰”,其倡导杀鸡法,也是把一群鸡赶到一个房间用毒气杀死,然后再进行屠宰。
纳粹德国的这部法律,在二战之后被保留下来,成了现在的“德国动物保护法”。后来动物保护组织以这部法律为开端,把动物保护法推广到了全世界100多个国家。
西方国家过分地保护动物,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占领道德高地,把动物权置于人权平等的地位,实质上是贬低了人权。
动保已经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工具,用于区分不同族群,制造族群分裂,挑起社会矛盾,这种意识形态正在以一种爱心/正确的面貌传入中国。
西方大谈动物权利/福利
香港已经回归祖国20多年,但是2019年的香港动乱让我们看到,如果意识形态被潜移默化地影响,结果是多么可怕。2021年8月,香港理工大学一名博士用盐杀死了三只蜗牛,既然因为虐待动物罪被捕。
该事件让内地网友匪夷所思!但是香港确实有反虐待动物法。香港《防止残酷动物残酷对待的法例》指出,一旦“对动物进行残酷殴打、踢、恶作剧、折磨、愤怒、威吓动物、任意或不合理的某种行为任何动物都会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动物虐待罪”,最高处罚20万港元+监禁3年。该法规保护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鱼类或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蜗牛即无脊椎动物),不管是野生还是饲养者。
香港蜗牛事件表明,香港的意识形态已经被入侵得千疮百孔,今天保护蜗牛,明天就能保护蟑螂蚊子!制订这种法律的意识形态,不在乎人权,也不是真的保护动物,而是通过保护动物从而获得左右他人的权力!国内以爱狗人士为首的动保势力,俨然已经成为了和谐社会严重隐患!中国已经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终是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以人为本。
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来说,动物不履行义务,自然不能享受权利。动物也不是道德主体,没有道德观念,也没有控制自己的能力,所以不享受权利。西方的《动物保护法》或者《反虐待动物法》,强行赋予了动物权利,其理论基础是唯心主义哲学,与中国的唯物主义哲学格格不入。
反虐待动物立法,本质上是站在所谓的道德高地,以西方价值观为圭臬,贬低中国的传统价值观,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和平演变,必须高度警惕。
这种现象在养狗问题上特别突出。狗给社会带来各种矛盾,但是养狗者基于共同的利益/价值观,很善于抱团对付一盘散沙的不养狗者。去年,武汉卢女士被狗骚扰、被养狗者反复侮辱,不堪重负跳楼自杀,将中国的人/狗矛盾推至最高点。
根据2021年年底在北京召开的动物致伤防治高峰论坛,每年被猫狗咬伤者竟有4000万,其中很多是儿童。由于儿童喜欢亲近狗,对狗的危险认识不足,加上身材矮小,很容易被狗咬成重伤甚至死亡。即便康复,心理阴影和伤疤也将伴随其一生。
各小区的公共道路与绿地,更是狗屎狗尿为患,居民苦不堪言。所谓遛狗,实际上是放狗到公共场所拉屎拉尿,屎尚可捡但很难捡干净,尿根本无法避免。陶医生居住的小区也无法幸免,我多次在微博上反映,自己小区和周边高档小区的公共区域,被狗屎狗尿侵害得没脾气。
任何人都不能在公共场所大小便,即便是儿童内急在公共场所这样做,也会被视为父母缺乏教养,为何我们必须接受狗这样做呢?狗随地大小便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环境,损害了大多数不养狗者的利益,为何我们能够制定禁止随地大小便的规定,但不能禁止遛狗呢?这也正体现了养动物者的强势。中国是以人为本的国家,理应把老百姓的正当权益放在第一位。饲养动物者,确实有其饲养动物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小部分养狗者侵犯大多数不养狗者的权益,在中国已经是一个泛滥的事实,这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现在,动物侵犯人权的问题远未解决,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人虐待动物却要行拘入刑,这真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么?
对于疑似虐待动物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私下,并不违法,无需惩罚。如果有人把这种涉嫌血腥、让人不适的行为上传到网络,无论是揭发也好,还是吸引眼球也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寻衅滋事对传播这种行为进行惩罚,而无需将这种行为本身纳入违法范围。去年在网上被炒作的剧组虐猫事件,现已水落石出,公安部门认定事实不存在。有三人受到处罚,其中一人就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中国没有虐待动物的传统,这样做并不被主流价值观赞同,所以这种行为只会局限在小范围。如果这种行为通过网络传播而获得正面鼓励,则违背了主流价值观,冒犯了公众。所以,应该打击的是传播行为,而不是疑似虐待行为。最后,想重温一下,中华先贤对人与动物关系的一些合理思索:
春秋时期,孔子退朝,听闻马厩焚毁,说:“伤人乎?”不问马。
晏子曾讽刺齐景公的爱狗行为:“鳏寡不恤,死狗有祭。”
仁爱与文明的终极标准,永远是对同类的同情,而非其他。
综上所述,陶医生认为,将虐待动物纳入法律惩罚,是一个非常糟糕的提案。如果你认可陶医生的反对理由,可以借用这些理由,拨冗发到以下两个平台上(有字数限制,但可以通过文档或图片方式提交):http://www.sh12345.gov.cn/
http://wsxf.gjxf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