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老人客房内洗澡摔伤 向酒店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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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入住酒店
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受伤
酒店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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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丰泽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为,顾客摔伤系其自身过错造成,酒店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9年的一个假期,年逾六十的庆某一家从外地赴泉州旅游,当日下午入住酒店。次日早上,家人便告知酒店庆某昨夜在房间浴室滑倒受伤。该酒店工作人员得悉后及时拨打120急救并陪同庆某前往医院救治。随后,庆某拨打110报警称在酒店浴室滑倒受伤,公安出警并拍摄酒店房间内浴室情况。庆某因伤需手术住院治疗,期间支出7万余元医疗费。庆某出院后的一段时间,在泉州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持下,酒店与庆某家人多次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庆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其自身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并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淋浴后易造成卫生间地面湿滑,属于一般人的认知能力范围,酒店在淋浴房配备有棉质防滑地巾及防滑拖鞋,庆某有能力采取防滑措施,但庆某并未高度注意防滑安全、积极采取防滑措施,其自身对滑倒具有过错。
该酒店在客房卫生间内已配备防滑设施及物品,已尽到提示义务,且在得知庆某受伤后,亦及时通知120急救并陪同庆某前往就医,酒店对庆某受伤并不具有过错。
综上,庆某淋浴后滑倒造成损害,系其自身过错造成,酒店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庆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庆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提
示
酒店作为对外经营的场所,对进入酒店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亦应在合理限度之内。在公共场所管理者尽到其作为善良管理人应尽的管理义务时,因顾客自身不慎所致损害,不应过分苛责于管理者,因此,不能因为在酒店等公共场合受伤就认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坚决杜绝“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等不正之风,以事实为依据,还原是非曲直,回归群众的朴素情感,更能彰显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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