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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涉税处理今起需要关注的三个要点

凡人李欣 凡人小站
2024-08-27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调整并规范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现行税收政策中,不仅对于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有规定,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税收征管、以及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保险企业支付给个人营销员的佣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预扣,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不仅涉及《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还涉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8年修订)、《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等重要文件。

综合上述文件,自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涉税处理,需要重点关注三个事项:


要点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要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税法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实行限额内据实扣除。《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自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调高了扣除比例。将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限额比例,由原“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调整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计算限额。

二是取消了保险企业业务范围的限制。自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无论是经营人身保险、还是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其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比例,都调整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不再按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区别设定扣除限额的计算比例。


要点2:手续费和佣金超出限额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8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保险企业实际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出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结转调整为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就这一事项做了重大调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18%的扣除限额后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点:

一是在2018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中,需要将以前年度结转的超出限额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与保险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合计,并在扣除年度“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18%的限额内扣除,超出部分,继续结转下年扣除。

二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没有设定年限限制,只要是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当年扣除超出限额的部分,可连续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保险企业在结转核算中,无需确认结转下年扣除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所属年度,直接按余额结转扣除即可。将原规定中税会永久性差异调整为时间性差异。


要点3: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要合规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需要依法取得发票。营改增后,保险企业支付给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和佣金,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执行:

一是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手续费和佣金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在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时,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二是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以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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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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