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20年5月)
一、11部委出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其中涉税政策措施有: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到2020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八部委出台指导意见帮扶小微企业缓解租金压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其中,要求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四、新增电影行业免征增值税延长2020年亏损弥补年限。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二是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三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三部委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自2020年1月1日起,一是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或者《慈善法》规定。三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四是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应当符合八个条件,并按照登记注册机构层级分级确认并管理。五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六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存在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七是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自发布资格取消公告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八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九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十是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六、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税费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所得税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5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八、新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二免三减自2019年底计算优惠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九、内地和澳门税收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1号),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完成第四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按照第四议定书规定,本议定书于2020年5月14日生效,其中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于2020年5月14日或以后支付的所得,其他条款的规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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