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例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
2021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1年第42号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除将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外,还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就是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中“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的规定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
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税、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方法,不满足递延纳税优惠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都涉及该项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计税
【案例1】小李2021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22年2月份行权。假定小李2022年2月28日前行权,且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
【问题】请帮助小李计算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解析】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该企业员工股票期权。员工因此在行使期权购买股票时,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股票当日收盘价)的某一特定价格(施权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从而获得的施权价与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则小李在2019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6-8)×10000=80000元
按照42号公告和164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小李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应全额单独计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案例2】(接上例)假定,小李2022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权,又取得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施权价8元,10月31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3元。
【问题】小李如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42号公告和164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将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小李的第二次行使股票期权是2022年10月31日,与2月28日第一次行权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因此,小李的第二次股权激励所得,应当与第一次合并计税。具体如下:
第二次股权激励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3-8)*5000=75000元
合并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75000=155000元
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申报纳税=155000*20%-16920-5480=8600元
【案例3】假定,小李在2023年3月1日第三次行使股票期权,再次购买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施权价8元,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1元,则小李该如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李第三次行使股票期权是2023年3月1日,与前两次行权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不需要与前两次行权所得合并计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计算小李2023年3月份行权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023年3月1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1-8)*5000=65000元
但现行政策来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行全额单独计税,自2023年1月1日后是否继续施行单独计税,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假定继续延续:应纳税额=65000*10%-2520=3980元
假定不再沿续:则小李2023年行权所得需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取得所得的当月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预扣预缴。
(未定待续)
非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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