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例解海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实现(一)
【案例1】A公司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上市公司,2020年以年薪60万元(分月支付)引进高端紧缺人才张三(2020、2021年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规定)。2021年张三除取得年薪60万元外,另取得公司给予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8万元,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授课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共5个月,每次收入2万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问题】张三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最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海南省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2021年张三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规定,且A公司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上市公司,依法可以享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特别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到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以下简称“10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能够享受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享受优惠的所得应来源于海南,税款应缴纳在海南。
二是享受优惠的所得类型仅限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在海南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是享受优惠的纳税人须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规定的髙端紧缺人才。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应于次年2月15日将最终确定的髙端、紧缺人才名单提供给海南省税务局。
四是享受优惠的髙端紧缺人才可以是居民个人也可以是非居民个人。
五是税收优惠在次年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经营所得(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在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1日前计算退税,上述期间无法入境办理的,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或在离境前提前30日以上通过省税务局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提出髙端、紧缺人才身份确认申请。
二:张三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预扣预缴(扣缴)税款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张三2021年度取得各项综合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予以预扣预缴。其中:
取得分月支付的年薪60万元应预扣个人所得税=(600000-60000)*30%-52920=109080元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8万元,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经测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410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80000*20%-1410=54590元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5=16000元
(二)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
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按2种情形
放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应补(退)税款=(600000+280000+100000*(1-20%)-60000)*35%-85920-(109080+54590+16000)=229080-179670=49410元
全年共计纳税229080元。
不放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应补(退)税款=(600000+100000*(1-20%)-60000)*35%-85920-(109080+16000)=131080-125080=6000元
全年共计纳税=131080+54590=185670元
(三)高端紧缺人才优惠退税
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164号文件规定对单独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各项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参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此不享受15%税收优惠。1019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髙端紧缺人才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因此,对于张三高端紧缺人才优惠减免税额,需要区别两种情形计算:
1.放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
全年综合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00+280000+100000*(1-20%)-60000=900000元
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0+280000=880000元
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0+280000+100000*(1-20%)=960000元
减免税额=(229080-900000*15%)*880000/960000=86240元
实际纳税=900000*15%=135000元
2.不放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
全年综合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00+100000*(1-20%)-60000=620000元
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0元
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0+100000*(1-20%)=680000元
减免税额=(131080-620000*15%)*600000/680000=33600元
实际纳税=620000*15%+54590=147590元,其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54590元
三:小结
从张三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可以看出,假定张三不在海南任职,也非海南省高端紧缺人才,其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全年可少缴税款43410元(229080-185670)。但是正因为张三在海南任职,可享受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其选择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全年可少缴税款12590元(147590-135000)。
因此,对于海南省高端紧缺人才,其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中,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适用,需要结合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综合判定,以确保享受最大优惠。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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